证券代码:600754/900934 证券简称:锦江酒店/锦江B股 公告编号:2021-033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8号)核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江酒店”)非公开发行112,107,623股,发行价44.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85.80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1,454,818.5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78,545,167.3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9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26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于2021年6月29日公司、上海锦江国际旅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馆投资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外滩支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上海锦江国际旅馆投资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 | 1001262119204681852 |
保荐代表人向工行外滩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口行上海分行查询旅馆投资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工行外滩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及旅馆投资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申万宏源。
6、旅馆投资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旅馆投资公司及工行外滩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通知申万宏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申万宏源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立即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行外滩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立即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申万宏源确保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要求。
8、工行外滩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及旅馆投资公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申万宏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旅馆投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申万宏源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申万宏源发现公司、旅馆投资公司和工行外滩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旅馆投资公司、工行外滩支行和申万宏源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申万宏源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锦江酒店、旅馆投资公司、申万宏源和工行外滩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