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勤勉、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及为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欧普特申请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欧普特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公司为欧普特申请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欧普特日常流动资金的周转,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本次担保、反担保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欧普特申请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反担保事项。
二、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特性,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公司产
品成本, 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内部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及处理程序等内部控制程序,对风险形成能有效控制。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三、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的,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