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1-060证券代码:400089 证券简称:盛运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于近日收到新的诉讼案件及部分案件的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宁夏兆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宁夏兆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签署的《东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2)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在10日内配合将原告所持有的东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49%股权变更登记至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3)确认原告委派至东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董事李娟、曾庆凯及监事李哲自2020年9月8日起不再担任东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职务;
(4)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在10日内至东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涤除李娟、曾庆凯作为董事,李哲作为监事的登记事项;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东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盛运公司)系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盛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设立的独资子公司,认缴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安徽盛运公司与原告宁夏兆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原告) 拟以东明盛运公司为平台开展项目合作,2017年10月19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安徽盛运公司将其所持东明盛运公司49%股权(对应认缴出资1470万元,未实缴)转让给原告,原告委派2名董事(李娟、曾庆凯)、1名监事(李哲)到东明盛运公司任职,各方于2017年11月9日办理了上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原告进入东明盛运公司担任股东后,东明盛运公司一直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经安徽盛运公司与原告协商,由原告将所持东明盛运公司49%股权(对应认缴出资1470万元,未实缴)返还给安徽盛运,并免除和撤回原告委派至东明盛运公司的董事李娟、曾庆凯及监事李哲,为此双方于2020年9月8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交割之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要求安徽盛运和东明盛运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相关手续,但安徽盛运和东明盛运公司至今仍未配合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具状,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4、上述诉讼案件东明县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新增诉讼案件,另有十起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 | 被告 | 涉诉原因 | 诉讼涉及金额 | 进展情况 | 诉讼审理结果 |
鹰潭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 | 借款合同 | 3144万元 | 一审判决 | 一、被告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鹰潭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416,900 元及利息4,595,375 元、违约金1,021, 759.38元(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 |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375.06元,由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开晓胜、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8, 804.06元,由鹰潭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晓胜、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 | 12112.63万元 | 终局裁决 | 一、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65,298.333.31元及加速到期租金27,843,012.53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暂计算至2019年7月22日的逾期罚息3,708,012.50元(该部分罚息已在保证金中抵减,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无需另行支付),2019年7月23日之后的逾期罚息金额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0元(已在保证金中抵减,被申请人无需另行支付) ; 四、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列明的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申请人有权以被第四被申请人提供质 |
押的应收账款,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列明的债权优先受偿; 六、申请人有权以第四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的全部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列明的债权优先受偿; 七、在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全部义务之前,申请人对(2017)年光谷租赁租字第4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九、本案仲裁费798,358元,由申请人承担79,835.80元,被申请人方承担718,522.20元。因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故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将其承担的仲裁费连同以上第一项、第二项裁决列明的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 | 证券虚假陈述 | 11869.23万元 | 终审裁定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 | 2129.47万元 | 民事裁定 | 驳回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 | 15800万元 | 终审判决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212元,由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 |
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侵权责任纠纷 | 8982.61万元 | 民事裁定 | 驳回原告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胡凌云、王仕民、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 | 5779.85万元 | 民事裁定 | 驳回原告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证券虚假陈述 | 9143.01万元 | 民事裁定 | 驳回原告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北京千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 | 证券虚假陈述 | 622.93万元 | 民事裁定 | 驳回原告北京千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 | 10000万元 | 民事裁定 | 驳回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三、上述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新增诉讼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已判决的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案件,将给公司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
四、备查文件
1、相关诉讼材料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