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15,741,231.62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投项目正
常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实施,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该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