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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能股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30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 13

第四章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 22

第五章 信息披露纪律 ...... 23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 24

第七章 附则 ...... 2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企业应当披露。企业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务

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非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

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

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前款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六)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前述规定的定期报告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

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做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更正或变更已披露的信息时,需按照信息披露变更的相关要求执行,并及时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

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者替换。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信息为:

负责人姓名:曹宇

公司任职情况: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199号

电话:0791-88106200

传真:0791-88106119

电子邮箱:ganneng@000899.com

第二十九条 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职责的,董事会应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中选举产生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披露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二)负责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协助董事会及时了解信息披露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对于信息披露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

(四)负责组织办理本公司信息的对外发布。持续关注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五)作为公司与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主要联系人,负责与交易商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受交易商协会质询或查询,负责组织解答投资者的咨询;

(六)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证券管理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以及对内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证券管理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牵头组织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与

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关注新闻媒体关于本公司的评论与报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交易商协会就上述事项的问询,并按照相关规定或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进行公告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人

员的信息披露职责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和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董事会和全体董事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董事会建立有效机制,确保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能够第一时间获悉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四)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要的资料;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全体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六)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和监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监事会和全体监事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监事会建立高效机制,确保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能够第一时间获悉重大信息;

(三)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全体监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五)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六)董事会需对外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对外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信息披露责任人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相关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作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根据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建立有效的信息采集和上报机制,确保应披露信息的可获得性,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保持与证券管理部及时有效的沟通,根据信息披露文件编制的部门职责分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指定了解全面情况的骨干人员为重大信息日常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四)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关的制度,做好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报表信息经逐级复核及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以确保公司的报表信息的准确性及合规性,同时做好财务信息披露之前的保密工作。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按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境内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若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节 对外披露信息流程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以下流程编制、传递、审批和披露定期报告:

(一)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方案,下达编制任务书;

(二)证券管理部编制定期报告正文部分,财务部编制定期报告的财务报告部分;

(三)证券管理部编制定期报告;

(四)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监事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五)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对外实施披露

第四十条 年度财务报表应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表和季度财务报表可以不经审计,但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本公司偿债能力受到影响的,公司应当根据交易商协会要求,及时披露所涉及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按照下述流程编制、传递、审批和披露非定期报告:

(一)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信息知情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非定期报告披露的事项后,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就该等事项协调非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对非定期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本公司按交易商协会规定完成必要的程序后,依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发布非定期报告。第五节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证券管理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具体事宜。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管理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资料保管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相关记录交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后,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对公告文件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涉及资料的保管工作,存档期为十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需要借阅已披露信息涉及的资料,需经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本分(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分(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信息披露纪律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待投资者或新闻媒体访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事先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二)避免提供未披露的、对本公司偿债能力产生影响的任何敏感资料;

(三)回避评论投资者的分析报告或预测,或向任何人提供盈利或收入预测;

(四)不得对外提供有关本公司的任何保密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的义务,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本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本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具体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公司制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出现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与内部章程严肃追查,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并且公司可以向责任人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一)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致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因沟通不及时、核查不全面等主观性失职造成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三)除不可抗力之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披露出现

差错,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监管机构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有冲突时,按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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