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再次变更公司收购武汉中电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履行了必须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是根据目前客观情况经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以长远利益为导向,符合各方利益,从长远看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原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建军 张子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