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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路桥: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9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一)鉴于公司目前董事人数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及股东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名,公司补选周新波先生、马宁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经审阅两名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工作业绩等情况,我们认为两名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董事会对选举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即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二、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在全面了解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后,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参照当前融资租赁市场价格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业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其资金需求。本次交易不会影响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相关生产设备的正常使用,对其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管清友、魏士荣、张宏、李丰收2021年6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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