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时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取得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公司将充分利用优质产业资源,发挥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的协同效应,增强在生物医药及保健品业务领域的竞争优势,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本次交易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以协议方式受让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王亚平、罗福凯、丁乃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