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9 证券简称:奥翔药业 公告编号:2021-028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75元每股转增股份0.2股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7/5 | - | 2021/7/6 | 2021/7/7 | 2021/7/6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7/5 | - | 2021/7/6 | 2021/7/7 | 2021/7/6 |
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7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7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75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5元。
(6)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次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 变动数 | 本次变动后 | |
转增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 2,896,452 | 579,290 | 3,475,742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 236,309,920 | 47,261,984 | 283,571,904 |
1、 A股 | 236,309,920 | 47,261,984 | 283,571,904 |
三、股份总数 | 239,206,372 | 47,841,274 | 287,047,646 |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87,047,646股摊薄计算的2020年度每股收益为0.30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6-85589367
特此公告。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