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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同新材: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补发)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8

公告编号:2021-044证券代码:833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收到刑事判决书的

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收到日期:2020年8月14日生效日期:2020年8月11日作出主体:其他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措施类别:其他罚款、拘役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吴晓春先生任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危险驾驶罪。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晓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吴晓春先生的上述涉案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此判决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吴晓春先生已按时缴纳罚金,且缓刑考验期已经结束,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缓刑考验期间,吴晓春继续履行职责,公司生产经营保持正常。

吴晓春先生被判危险驾驶罪,不属于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的情形。吴晓春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吴晓春先生的上述涉案行为与公司无关,此判决对公司财务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出现有层级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未来将加强对公司员工的法律教育,特别是要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法律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确保各项经营工作合法合规。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湘0121刑初501号。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6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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