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以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对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认购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江西科翔印制电路板及半导体建设项目(二期),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采取询价的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通过认真审阅《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于江西科翔印制电路板及半导体建设项目(二期),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实
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对《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符合公司可持续性发展要求,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从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意愿出发,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其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高效地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及发行工作。
因此,我们对《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张 瑾 陈 曦
陆继强 刘胜洪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