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高速”)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粤高速此次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三堡至水口段改扩建项目收费期限的函》(粤交规函【2021】328号)对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三堡至水口段的折旧年限进行变更,属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高速公路路产价值在经营期限内全部收回。
2、粤高速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更正》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的情况。
3、粤高速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已经粤高速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鲍方舟 顾乃康 刘中华 张华 曾小清
日期: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