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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邓明勇、陆新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25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邓明勇、陆新涛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邓明勇、陆新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力达或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关注到飞力达存在的会计处理问题
   一是未关注到飞力达部分贸易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飞力达对所有贸易业务均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对风险报酬未实现转移的贸易业务未依据交易实质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你们在审计中未关注到上述情形,未针对性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是未关注到飞力达存在收入确认跨期情况。你们在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性测试中,未关注到公司部分业务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况,未分析公司收入跨期情况对当期报表影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是未关注到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的完工进度依据不充分。飞力达根据自己估算的软件开发的完工进度向客户开票并确认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完工进度的确认依据不充分,你们审计中未关注到上述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函证审计程序不到位
   你们在执行应收账款函证时,存在部分单位回函金额不一致情形,但在函证汇总表中记录为相同回函金额,未编制差异调节表,未评价部分单位回函金额不一致的原因。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制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制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请你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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