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就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详尽资料,我们认真审阅和审议了所提供的议案和资料。根据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定价原则,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李浩然 彭 涛 徐维东
202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