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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0626阳光城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123)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6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1-123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留有库存股24,300,509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具体实施方案为:以公司2020年末总股本4,136,521,400股扣除不享受股东红利的公司回购股数24,300,509股后的4,112,220,8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81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留存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分配。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至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布前发生股本总额变动的,应当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或者转增的股本基数。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当明确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公司应当按照‘现金分红金额、送红股金额、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方案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分配、转增比例。” 自本次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由4,136,521,400股增加至4,140,382,950股,均由股权激励行权所致,故本次权益分派以最新总股本4,140,382,950股减去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数24,300,509股后的4,116,082,441股为基数,本次派发现金股利总金额1,566,756,159.47元不变,每10股分配比例为3.806425(元/股)=1,566,756,159.47(元)/4,116,082,441×10(股)。

3、本次实施权益分派后,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计算如下:

本次实施权益分派后,公司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如下: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每股现金分红金额=4,116,082,441股×3.806425元/股÷10 股=1,566,755,910.54元;本次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本次变动前总股本(含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股份)=1,566,755,910.54元÷4,140,382,950股=3.784084元/股。

因此,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及总市值不变的前提下,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的前一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的前一收盘价-0.3784084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1年5月6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方案为:以公司2020年末总股本4,136,521,400股扣除不享受股东红利的公司回购股数24,300,509股后4,112,220,8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81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留存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分配。

2、自本次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由4,136,521,400股增加至4,140,382,950股,均由股权激励行权所致。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4,140,382,950股,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24,300,509股,公司总股本减去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基数为4,116,082,441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按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4,116,082,441股为基数进行权益分派,本次派发现金股利总金额1,566,756,159.47元不变,每10股分配比例为3.806425(元/股)=1,566,756,159.47(元)/4,116,082,441×10(股)。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5、为了保证利润分配方案的正常实施,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分红派息业务至股权登记日期间承诺不进行回购,股权激励对象暂停自主行权。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

4,116,082,4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80642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3.425782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76128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80643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7月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7月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1年7月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1年7月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8*****657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208*****682东方信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08*****411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08*****397石狮市新湖丰泰贸易有限公司
508*****509石狮市鸿发电脑绣花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1年6月23日至登记日:2021年7月2日),

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将根据《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作出相应调整,请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058号、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

咨询联系人:国晓彤;

咨询电话:021-80328765;

传真电话:021-80328600。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十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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