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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公路:《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规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6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规则》

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以下简称“《自律处分规则》”)等银行间市场自律规则及《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规则》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涉及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公路”或“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和事前保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以下简称“《自律处分规则》”)等银行间市场自律规则及《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为维护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公路”或“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和事前保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以下简称“《自律处分规则》”)等银行间市场自律规则及《招商局公路网络科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五条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应按交易商协会规定,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应按交易商协会规定,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说明书; (二)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三)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五)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原信息披露管理规则基础上新增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原信息披露管理规则基础上新增第七条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原信息披露管理规则第六条、修订后第八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前款规定时间,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原信息披露管 理规则第七条、修订后第九条临时报告的披露: (一)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规定与要求及时作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应作出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4.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临时报告的披露: (一)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规定与要求及时作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应作出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名称变更; 2.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3.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4.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5.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6.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7.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8.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9.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0.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12.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3.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4.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5.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三)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1.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4.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四)在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并披露可7.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8.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9.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10.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1.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2.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13.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14.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15.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7.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8.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9.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20.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21.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2.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23.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24.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5.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三)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
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五)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2.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3.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4.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5.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七)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2.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3.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八)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九)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1.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4.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5.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四)在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并披露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五)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2.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3.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4.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5.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七)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2.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3.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如有) (八)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九)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十)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十一)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十三)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十四)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原信息披露管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
理规则基础上新增第十条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原信息披露管理规则基础上新增第十一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原信息披露管 理规则第十六条、修订后第二十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31层,电话为010-56529088,传真为010-56529111,电子邮箱为cmetir@cmhk.com。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原信息披露管 理规则第十七条、修订后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原信息披露管 理规则第二十八条、修订后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天津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原信息披露管 理规则第三十二条、修订后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规定执行,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规定执行,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除上述修订及条款序号顺延外,原《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规则》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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