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157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已于2021年6月25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二○二○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A股股东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的如下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本公司深圳总部A座四楼大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
1、A股股东可通过:
?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亲身出席投票及通过填写表决代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投票。或
?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东应在本节第(一)条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上述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H股股东可通过:
?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亲身出席投票及通过填写表决代理委托书授权他人
出席投票。
(四)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自学先生主持。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圳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47人,代表股份1,329,980,865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83%。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代理人)342人,代表股份323,455,135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01%。本公司概无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会议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须放弃表决赞成决议案的股份,并无任何股东根据《深圳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须就本次会议上提呈的决议案回避表决。其中: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A股股东(代理人)346人,代表股份1,207,366,492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3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代理人)17人,代表股份1,076,072,150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90%;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329人,代表股份131,294,342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0%。
(2)H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H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22,614,373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23%。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国律师、公司审计师和保荐机构代表出席及列席了本次会议。因工作原因,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未出席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普通决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详细表决情况请见本公告附件《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度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普通决议案
1、审议通过《二○二○年年度报告(含经境内外审计机构审计的二○二○年年度财务报告)》;
2、审议通过《二○二○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二○二○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二○二○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5、审议通过《二○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通过《二○二○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由本公司董事会提呈的二○二○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
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本总数(包括A股及H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布至实施前,如股本总数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以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实施所确定的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本总数(包括A股及H股)为基数,依法重新调整分配总额后进行分配。
(2)同意授权公司任何董事或董事会秘书依法办理二○二○年度的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
7、审议通过《二〇二一年度开展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及申请投资额度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认为公司衍生品投资具备可行性;
(2)同意授权公司进行折合30亿美元额度的保值型衍生品投资(即在授权有效期内任意时点的投资余额不超过等值30亿美元,且此额度在授权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本次授权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公司下年度股东年度大会结束或股东大会修改或撤销本次授权时二者较早日期止有效。额度具体如下:
①外汇衍生品投资额度折合27亿美元,外汇衍生品投资的保值标的包括外汇敞口、未来收入、未来收支预测等。
②利率掉期额度折合3亿美元,利率掉期的保值标的为浮动利率外币借款等。
8、审议通过《关于为附属公司中兴通讯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本公司为中兴通讯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印尼”)在《设备采购合同》及《技术支持合同》
项下的履约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4,000万美元,担保期限自本公司担保函出具之日起至中兴印尼在《设备采购合同》及《技术支持合同》项下的义务履约完毕之日止。
(2)同意本公司为中兴印尼在《设备采购合同》及《技术支持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向银行申请开具金额为4,000亿印尼卢比的保函,该银行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零6个月或中兴印尼在《设备采购合同》及《技术支持合同》项下的义务履约完毕之日止,以孰晚为准。
(3)同意授权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有权签字代表依法签署相关法律合同及文件。
9、审议通过《二〇二一年度为海外附属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2021年,中兴印尼与PT. Telekomunikasi Selular签订《New Telkomsel Ultimate Radio Solution RolloutAgreement》及《New Telkomsel Radio Ultimate Solution Technical Support Agreement》;2018年,中兴印尼与PT. Telekomunikasi Selular签订《Ultimate Radio Network Infrastructure Rollout Agreement》及《Ultimate RadioNetwork Infrastructure Technical Support Agreement》。前述《New Telkomsel Ultimate Radio Solution RolloutAgreement》及《Ultimate Radio Network Infrastructure Rollout Agreement》合称为《设备采购合同》,《NewTelkomsel Radio Ultimate Solution Technical Support Agreement》及《Ultimate Radio Network InfrastructureTechnical Support Agreement》合称为《技术支持合同》。
(1)同意本公司为MTN集团项目涉及的11家海外附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具体如下:
①同意本公司为MTN集团项目涉及的11家海外附属公司在《框架合同》及其分支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6亿美元,担保期限自本公司向MTN集团开具担保证明之日起至《框架合同》终止之日止,最晚不超过《框架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
②同意本公司为MTN集团项目涉及的11家海外附属公司在《框架合同》及其分支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向银行申请开具金额不超过1,600万美元的保函,有效期自银行保函开具之日起至《框架合同》及其分支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③同意授权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有权签字人签署相关法律合同及文件。
(2)同意本公司2021年度为11家海外附属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不包括上述MTN集团项目涉及的担保额度),具体如下:
①同意本公司2021年度为11家海外附属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4亿美元的履约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签署担保协议等方式)额度(不包括MTN集团项目涉及的担保额度),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为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司下年度股东年度大会召开之日止。
②同意在上述额度内由本公司董事会审批具体担保事项。
特别决议案
10、审议通过《二〇二一年度拟申请统一注册发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公司统一注册发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
(2)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有权代表办理本次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监管部门发行政策、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修订、调整具体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品种、时机、金额、期数等与具体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相关的一切事项),审核、修订、签署、递交、执行及决定发布与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的协议、公告、表格、函件及其他一切必要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文件等;②确定本次注册发行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等;
③办理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登记、发行存续、挂牌流通、兑付兑息等其他一切相关事宜;④若相关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具体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相关工作;⑤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⑥办理与本次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且上述未提及的其他事宜;⑦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在本次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普通决议案
11、审议通过《二○二一年度拟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同意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40亿美元的综合授信额度,该综合授信额度尚须前述授信金融机构的批准,公司在办理该综合授信额度下的具体业务时需要根据公司现有内部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同意授权董事会可以在不超过前述40亿美元综合授信额度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期限的范围内依据公司需要或与授信金融机构的协商结果调整授信额度的具体内容和具体授信期限,同时授权董事会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有权签字人与授信金融机构协商并签署与前述综合授信额度相关或与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业务相关的法律合同及文件。
此决议自二○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1)公司与该授信金融机构的下一笔新的综合授信额度得到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复,或(2)2022年6月30日二者较早之日止有效。除非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要求或者有业务需求,董事会将不再出具针对该授信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内不超过该额度金额的单笔业务申请的董事会决议。在该授信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且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董事会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有权签字人签署与综合授信额度相关或与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业务相关的法律合同及文件。
12、审议通过《关于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及终止续聘境
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同意公司自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及中期业绩开始,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及披露相关财务资料,并终止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1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二○二一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3.1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二〇二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790万元人民币(含相关税费,不含餐费);
13.2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二〇二一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内控审计费用为120万元人民币(含相关税费,不含餐费)。
特别决议案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二○二一年度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在依照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授予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无条件及一般权力,单独或同时分配发行及处理本公司内资股及境外上市外资股(下称“H股”)的额外股份(包括可转换为公司内资股及/或H股股份的证券),以及就上述事项作出或授予要约、协议或购买权:
I. 除董事会可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要约、协议或购买权,而该要约、协议或购买权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结束后进行或行使外,该授权不得超越有关期间;
II. 董事会批准分配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分配及发行(不论依据购买权或其它方式)的内资股及H股的股本面值总额(以下简称“发行额”)各自不得超过于股东大会通过本决议案的日期本公司已发行的内资股及H股的股本总面值的20%;及
III. 董事会仅在符合(不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它有关的中国政府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方会行使上述权力;
(2)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两者最早之日期止的期间:
I. 在本决议案通过后,本公司下年度股东年度大会结束时;或
II. 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本公司特别决议案以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授予董事会之权力之日;
(3)董事会根据本决议案第(1)段所述授权决定发行股份(包括可转换为公司内资股及/或H股股份的证券)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批准、签订、作出、促使签订及作出所有其认为与该发行有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契约和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的时间及地点,拟发行新股的类别及数目,股份的定价方式及/或发行价(包括价格范围),向有关机构提出所有必要的申请,订立包销协议(或任何其它协议),厘定所得款项的用途,及于中国大陆、香港及其它有关机关作出必要的备案及注册,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决议案第(1)段发行股份而实际增加的股本向中国有关机构登记增加的注册资本);及
(4)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章程》做出其认为合适的修改,以增加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反映本公司在进行本决议案第(1)段中预期的分配发行本公司股份后,本公司的新股本结构。
15、审议通过《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议案》;
1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依法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条文编号
修改前条文编号 | 修改前条文内容 | 修改后条文内容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成立后发行普通股4,192,671,843股,包括755,502,534股的H 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8.02%;以及3,437,169,309股的内资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81.98%。 | 公司成立后发行普通股4,613,434,898股,包括755,502,534股的H 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6.38%;以及3,857,932,364股的内资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83.62%。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92,671,843元。 |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13,434,898元。 |
第一百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一百零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
修改前条文编号
修改前条文编号 | 修改前条文内容 | 修改后条文内容 |
二条 |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及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各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内资股股东及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提案的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及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一百零九条 | 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本条删除。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 | 本条删除。 |
修改前条文编号
修改前条文编号 | 修改前条文内容 | 修改后条文内容 |
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日期起计算。 |
第一百四十三条 | 董事任期不超过三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 | 董事任期不超过三年,从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日期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日期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遴选标准为: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及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遴选标准为: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及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六十条 | …… 下列担保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及 4、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担保事项。 …… | …… 下列担保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
修改前条文编号
修改前条文编号 | 修改前条文内容 | 修改后条文内容 |
方提供的担保;及 6、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担保事项。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业委员会的运作。 | 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出口合规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出口合规委员会成员至少包括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业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各专业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一)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及 5、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 各专业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一)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及 5、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四)出口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公司内部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法律合规的政策、程序及计划是否充分且有效; 2、检查公司的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合规职能; 3、接收并审阅关于公司出口合规的稽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4、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九十条 | 监事会由五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任期不超过三年,从股东大会决议或职工民主选举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 监事会由五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任期不超过三年,从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日期或职工民主选举决议确定的日期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三条 |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可以提 |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会议通知应 |
修改前条文编号
修改前条文编号 | 修改前条文内容 | 修改后条文内容 |
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 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
第二百二十六条 | 公司的财务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还应当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如按两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有重要出入,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根据(一)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的,或(二)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的,税后利润数额中较少者为准。 | 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 |
第二百二十七条 |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同时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 |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 |
第二百六十四条 | 本章程的修改,涉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注:涉及删除条款,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文编码及引述的编码同步调整。
(2)同意依法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条文编码 | 修改前条文内容 | 修改后条文内容 |
第五十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
修改前条文编码
修改前条文编码 | 修改前条文内容 | 修改后条文内容 |
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
第六十三条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 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 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各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内资股股东及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提案的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及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条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日期起计算。 |
(3)同意依法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条文编码 | 修改前条文内容 | 修改后条文内容 |
第二条 | …… 下列担保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及 4、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 …… 下列担保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修改前条文编码
修改前条文编码 | 修改前条文内容 | 修改后条文内容 |
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担保事项。 …… |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及 6、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担保事项。 …… | |
第七条 | 董事任期不超过三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连选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 董事任期不超过三年,从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日期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连选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
第十九条 | 公司设立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规则第二十一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 | 公司设立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 |
第二十八条 | 董事会下设委员会 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业委员会的运作。 | 董事会下设委员会 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出口合规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口合规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出口合规委员会成员至少包括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业委员会的运作。 |
第二十九条 | 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 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修改前条文编码
修改前条文编码 | 修改前条文内容 | 修改后条文内容 |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四)出口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了解公司内部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法律合规的政策、程序及计划是否充分且有效; 2. 检查公司的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合规职能; 3. 接收并审阅关于公司出口合规的稽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4.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第四十四条后新增一条 | / | 新增: 第四十五条 出口合规事项的工作程序 出口合规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出口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 |
注:涉及增加条款,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文编码及引述的编码同步调整。
(4)同意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或董事会秘书,代表本公司依法处理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的存档、修改及注册(如有需要)的手续及其他有关事项。
17、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技术认证服务”;
(2)同意依法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修改前条文内容 | 修改后条文内容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程控交换系统、多媒体通讯系统、通讯传输系统;研制、生产移动通信系统设备、卫星通讯、微波通讯设备、寻呼机,计算机软硬件、闭路电视、微波通信、信号自动控制、计算机信息处理、过程监控系统、防灾报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程控交换系统、多媒体通讯系统、通讯传输系统;研制、生产移动通信系统设备、卫星通讯、微波通讯设备、寻呼机,计算机软硬件、闭路电视、微波通信、信号自动控制、计算机信息处理、过程监控系统、防灾报 |
修改前条文内容
修改前条文内容 | 修改后条文内容 |
警系统、新能源发电及应用系统等项目的技术设计、开发、咨询、服务;铁路、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厂矿、港口码头、机场的有线无线通信等项目的技术设计、开发、咨询、服务(不含限制项目);通信电源及配电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工程安装、维护;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及配套产品(含供配电、空调制冷设备、冷通道、智能化管理系统等)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工程安装、维护;电子设备、微电子器件的购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承包境外及相关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进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的劳务人员;电子系统设备的技术开发和购销(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按贸发局核发的资格证执行);电信工程专业承包(待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公司可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经股东大会和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和调整经营方式。 | 警系统、新能源发电及应用系统等项目的技术设计、开发、咨询、服务;铁路、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厂矿、港口码头、机场的有线无线通信等项目的技术设计、开发、咨询、服务(不含限制项目);通信电源及配电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工程安装、维护;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及配套产品(含供配电、空调制冷设备、冷通道、智能化管理系统等)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工程安装、维护;电子设备、微电子器件的购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承包境外及相关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进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的劳务人员;电子系统设备的技术开发和购销(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按贸发局核发的资格证执行);电信工程专业承包(待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技术认证服务。公司可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经股东大会和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和调整经营方式。 |
(3)由于变更经营范围需要在工商登记机关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部门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同意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上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等事项,并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等事项进行必要的修改;
(4)同意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或董事会秘书,代表本公司依法处理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的存档、修订及注册(如有需要)的手续及其他有关事项。
1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本公司依法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条文编码 | 修改前条文内容 | 修改后条文内容 |
第九条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 | 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 |
修改前条文编码
修改前条文编码 | 修改前条文内容 | 修改后条文内容 |
及被中国证券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及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 券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及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 |
第十二条 |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 本条删除。 |
第二十二条 |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
第二十三条 | 监事会会议应于召集前十天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 | 监事会会议应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时间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 |
注:涉及删除条款,修改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文编码及引述的编码同步调整。
(2)同意授权本公司任何监事或董事会秘书,代表本公司依法处理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的存档、修改及注册(如有需要)的手续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司委任见证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担任本次会议的点票监察员。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伟律师、陈珊珊律师
3、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会议作出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度股东大会文件;
2、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6日
附件: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度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序号
序号 | 审议事项 | 股份类别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 |||
普通决议案(9项) | ||||||||
1.00 | 二〇二〇年年度报告(含经境内外审计机构审计的二〇二〇年年度财务报告) | 总计 | 1,327,608,359 | 99.8216% | 2,010,822 | 0.1512% | 361,684 | 0.0272%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321,082,629 | 99.2665% | 2,010,822 | 0.6217% | 361,684 | 0.1118% | ||
内资股(A股) | 1,205,276,570 | 99.8269% | 2,010,822 | 0.1665% | 79,100 | 0.0066% |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 122,331,789 | 99.7695% | 0 | 0.0000% | 282,584 | 0.2305% | ||
2.00 | 二〇二〇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总计 | 1,327,507,559 | 99.8140% | 2,113,122 | 0.1589% | 360,184 | 0.0271%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320,981,829 | 99.2353% | 2,113,122 | 0.6533% | 360,184 | 0.1114% | ||
内资股(A股) | 1,205,175,770 | 99.8186% | 2,113,122 | 0.1750% | 77,600 | 0.0064% |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 122,331,789 | 99.7695% | 0 | 0.0000% | 282,584 | 0.2305% | ||
3.00 | 二〇二〇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总计 | 1,327,508,159 | 99.8141% | 2,110,822 | 0.1587% | 361,884 | 0.0272%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320,982,429 | 99.2355% | 2,110,822 | 0.6526% | 361,884 | 0.1119% | ||
内资股(A股) | 1,205,176,370 | 99.8186% | 2,110,822 | 0.1748% | 79,300 | 0.0066% |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 122,331,789 | 99.7695% | 0 | 0.0000% | 282,584 | 0.2305% | ||
4.00 | 二〇二〇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 总计 | 1,327,534,559 | 99.8161% | 2,086,222 | 0.1569% | 360,084 | 0.0270% |
其中:与会持股 | 321,008,829 | 99.2437% | 2,086,222 | 0.6450% | 360,084 | 0.1113% |
序号
序号 | 审议事项 | 股份类别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 |||
5%以下股东 | ||||||||
内资股(A股) | 1,205,202,770 | 99.8208% | 2,086,222 | 0.1728% | 77,500 | 0.0064% |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 122,331,789 | 99.7695% | 0 | 0.0000% | 282,584 | 0.2305% | ||
5.00 | 二〇二〇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总计 | 1,327,540,159 | 99.8165% | 2,080,622 | 0.1564% | 360,084 | 0.0271%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321,014,429 | 99.2455% | 2,080,622 | 0.6432% | 360,084 | 0.1113% | ||
内资股(A股) | 1,205,208,370 | 99.8213% | 2,080,622 | 0.1723% | 77,500 | 0.0064% |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 122,331,789 | 99.7695% | 0 | 0.0000% | 282,584 | 0.2305% | ||
6.00 | 二〇二〇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总计 | 1,328,234,143 | 99.8687% | 1,711,122 | 0.1286% | 35,600 | 0.0027%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321,708,413 | 99.4600% | 1,711,122 | 0.5290% | 35,600 | 0.0110% | ||
内资股(A股) | 1,205,645,770 | 99.8575% | 1,711,122 | 0.1417% | 9,600 | 0.0008% |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 122,588,373 | 99.9788% | 0 | 0.0000% | 26,000 | 0.0212% | ||
7.00 | 二〇二一年度开展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及申请投资额度的议案 | 总计 | 1,327,838,343 | 99.8389% | 2,112,422 | 0.1588% | 30,100 | 0.0023%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321,312,613 | 99.3376% | 2,112,422 | 0.6531% | 30,100 | 0.0093% | ||
内资股(A股) | 1,205,249,970 | 99.8247% | 2,112,422 | 0.1750% | 4,100 | 0.0003% |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 122,588,373 | 99.9788% | 0 | 0.0000% | 26,000 | 0.0212% | ||
8.00 | 关于为附属公司中兴通讯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 | 总计 | 1,325,931,698 | 99.6955% | 4,020,067 | 0.3023% | 29,100 | 0.0022%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319,405,968 | 98.7482% | 4,020,067 | 1.2429% | 29,100 | 0.0089% | ||
内资股(A股) | 1,203,343,325 | 99.6668% | 4,020,067 | 0.3329% | 3,100 | 0.0003% |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 122,588,373 | 99.9788% | 0 | 0.0000% | 26,000 | 0.0212% |
序号
序号 | 审议事项 | 股份类别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 |||
9.00 | 二〇二一年度为海外附属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的议案 | 总计 | 1,244,822,526 | 93.5971% | 85,122,039 | 6.4002% | 36,300 | 0.0027%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238,296,796 | 73.6723% | 85,122,039 | 26.3165% | 36,300 | 0.0112% | ||
内资股(A股) | 1,186,418,287 | 98.2650% | 20,937,905 | 1.7341% | 10,300 | 0.0009% |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 58,404,239 | 47.6325% | 64,184,134 | 52.3463% | 26,000 | 0.0212% | ||
特别决议案(1项) | ||||||||
10.00 | 二〇二一年度拟申请统一注册发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 总计 | 1,224,651,188 | 92.0804% | 105,290,477 | 7.9167% | 39,200 | 0.0029%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218,125,458 | 67.4361% | 105,290,477 | 32.5518% | 39,200 | 0.0121% | ||
内资股(A股) | 1,184,886,321 | 98.1381% | 22,466,971 | 1.8608% | 13,200 | 0.0011% |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 39,764,867 | 32.4308% | 82,823,506 | 67.5480% | 26,000 | 0.0212% | ||
普通决议案(3项) | ||||||||
11.00 | 二〇二一年度拟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总计 | 1,326,137,298 | 99.7110% | 3,808,667 | 0.2864% | 34,900 | 0.0026%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319,611,568 | 98.8117% | 3,808,667 | 1.1775% | 34,900 | 0.0108% | ||
内资股(A股) | 1,203,548,925 | 99.6838% | 3,808,667 | 0.3155% | 8,900 | 0.0007% |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 122,588,373 | 99.9788% | 0 | 0.0000% | 26,000 | 0.0212% | ||
12.00 | 关于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及终止续聘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 总计 | 1,327,710,759 | 99.8293% | 1,919,122 | 0.1443% | 350,984 | 0.0264%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321,185,029 | 99.2982% | 1,919,122 | 0.5933% | 350,984 | 0.1085% | ||
内资股(A股) | 1,205,378,970 | 99.8354% | 1,919,122 | 0.1590% | 68,400 | 0.0056% |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 122,331,789 | 99.7695% | 0 | 0.0000% | 282,584 | 0.2305% | ||
13.00 | 关于聘任二〇二一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
序号
序号 | 审议事项 | 股份类别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 |||
13.01 | 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二〇二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790万元人民币(含相关税费,不含餐费) | 总计 | 1,327,216,783 | 99.7922% | 2,709,982 | 0.2038% | 54,100 | 0.0040%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320,691,053 | 99.1455% | 2,709,982 | 0.8378% | 54,100 | 0.0167% | ||
内资股(A股) | 1,205,388,970 | 99.8362% | 1,949,422 | 0.1615% | 28,100 | 0.0023% |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 121,827,813 | 99.3585% | 760,560 | 0.6203% | 26,000 | 0.0212% | ||
13.02 | 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二〇二一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内控审计费用为120万元人民币(含相关税费,不含餐费) | 总计 | 1,327,271,443 | 99.7963% | 2,674,722 | 0.2011% | 34,700 | 0.0026%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320,745,713 | 99.1624% | 2,674,722 | 0.8269% | 34,700 | 0.0107% | ||
内资股(A股) | 1,205,403,070 | 99.8374% | 1,954,722 | 0.1619% | 8,700 | 0.0007% |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 121,868,373 | 99.3916% | 720,000 | 0.5872% | 26,000 | 0.0212% | ||
特别决议案(5项) | ||||||||
14.00 | 关于公司申请二〇二一年度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 总计 | 1,211,179,267 | 91.0675% | 118,670,658 | 8.9227% | 130,940 | 0.0098%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204,653,537 | 63.2711% | 118,670,658 | 36.6884% | 130,940 | 0.0405% | ||
内资股(A股) | 1,178,815,285 | 97.6353% | 28,520,507 | 2.3622% | 30,700 | 0.0025% |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 32,363,982 | 26.3949% | 90,150,151 | 73.5233% | 100,240 | 0.0818% | ||
15.00 | 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议案 | 总计 | 1,327,445,043 | 99.8093% | 2,480,622 | 0.1865% | 55,200 | 0.0042%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320,919,313 | 99.2160% | 2,480,622 | 0.7669% | 55,200 | 0.0171% | ||
内资股(A股) | 1,205,576,670 | 99.8518% | 1,760,622 | 0.1458% | 29,200 | 0.0024% |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 121,868,373 | 99.3916% | 720,000 | 0.5872% | 26,000 | 0.0212% | ||
16.00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 | 总计 | 1,327,894,843 | 99.8432% | 2,054,722 | 0.1545% | 31,300 | 0.0023%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321,369,113 | 99.3551% | 2,054,722 | 0.6352% | 31,300 | 0.0097% |
序号
序号 | 审议事项 | 股份类别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 |||
内资股(A股) | 1,205,525,870 | 99.8476% | 1,835,322 | 0.1520% | 5,300 | 0.0004% |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 122,368,973 | 99.7999% | 219,400 | 0.1789% | 26,000 | 0.0212% | ||
17.00 |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 总计 | 1,328,136,443 | 99.8613% | 1,803,622 | 0.1356% | 40,800 | 0.0031%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321,610,713 | 99.4298% | 1,803,622 | 0.5576% | 40,800 | 0.0126% | ||
内资股(A股) | 1,205,548,070 | 99.8494% | 1,803,622 | 0.1494% | 14,800 | 0.0012% |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 122,588,373 | 99.9788% | 0 | 0.0000% | 26,000 | 0.0212% | ||
18.00 |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总计 | 1,328,009,043 | 99.8517% | 1,886,722 | 0.1419% | 85,100 | 0.0064%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321,483,313 | 99.3904% | 1,886,722 | 0.5833% | 85,100 | 0.0263% | ||
内资股(A股) | 1,205,420,670 | 99.8388% | 1,886,722 | 0.1563% | 59,100 | 0.0049% |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 122,588,373 | 99.9788% | 0 | 0.0000% | 26,000 | 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