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经审查我们认为:
关于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经将上述事项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现发表如下意见:
经认真查阅相关资料,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战略规划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需要,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并提请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时,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竹泉 王蕊 徐胜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