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1 证券简称:*ST百花 编号:2021-056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股票期权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4.00%。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21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2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67%;预留股票期权29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7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9.33%。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 释义内容 | |
百花村、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含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含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
股票期权有效期 | 指 | 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间段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行权期内以予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释义项 | 释义内容 | |
行权价格 | 指 |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薪酬委员会 | 指 |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公司章程》 | 指 |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 指 |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
(二)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营业收入 | 84,530,414.24 | 262,017,718.33 | 419,189,442.9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19,765,472.51 | 34,384,702.06 | -675,291,477.0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369,237,453.35 | 7,311,106.93 | -818,801,058.07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8202 | 0.0860 | -1.686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9471 | 0.0184 | -2.045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1.58 | 3.68 | -48.8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8.01 | 0.78 | -59.17 |
项目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619,263,889.76 | 954,695,566.45 | 913,643,129.67 |
总资产 | 974,684,317.02 | 1,291,205,717.74 | 1,248,330,745.21 |
4、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四、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4.00%。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21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2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67%;预留股票期权29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9.33%。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70人,占公司截至2021年4月30日在册员工人数688人的25%。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含下
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上述人员属于公司业绩目标实现的关键人员,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不可替代性;或者属于在公司战略实现中起到关键作用、具有专业知识或较大影响力的人员。
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已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3、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1)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职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含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2)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加本计划;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参加本计划;
(4)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下述人员不得参与本计划: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70人。
(三)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姓名 | 职务 | 获售的股票期权数量(万股) | 占授予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当前总股本比例 |
姓名 | 职务 | 获售的股票期权数量(万股) | 占授予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当前总股本比例 |
郑彩红 | 董事长 | 25 | 1.67% | 0.07% |
黄 辉 | 总经理、华威医药董事长 | 25 | 1.67% | 0.07% |
吕政田 |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 15 | 1.00% | 0.04% |
王庆辉 | 董事、华威医药总经理 | 15 | 1.00% | 0.04% |
蔡子云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15 | 1.00% | 0.04% |
中层(含)以上管理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共计165人) | 1,115 | 74.33% | 2.97% | |
小计 | 1,210 | 80.67% | 3.23% | |
预留权益 | 290 | 19.33% | 0.77% | |
合计 | 1,500 | 100% | 4.00% |
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授予日
首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届时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三)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四)可行权日
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数量的比例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数量的比例 |
预留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预留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授予条件中的第(1)、(2)项外,还必须同时满足公司以下的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对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A | 业绩考核目标B | 业绩考核目标C |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100% |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80% |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60% | |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是2020年的320%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是2020年的256%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是2020年的192% |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是2020年的400%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是2020年的320%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是2020年的240% |
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是2020年的550%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是2020年的440%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是2020年的330% |
评价标准 | A | B | C | D |
个人层面行权系数 | 100% | 90% | 80% | 0 |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药物合同研发生产服务,提供从药物发现与CMC开发、临床试验CRO、注册申报、CDMO/CMO、API及相关中间体生产供应等药物研发注册全流程的服务及一体化的解决方案,以产品技术为龙头带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业务涵盖新药早期发现与筛选、药物CMC开发、临床试验、注册申报、BE/PK生物样品分析及药学检测服务、临床SMO及数据服务、MAH服务、API及中间体生产供应,可为制药企业或客户提供从药物发现、药学CMC开发、临床试验与申报注册的全过程一站式外包服务。各公司通过这种功能互补的方式,延伸服务范围,形成协同效应,扩大经营收益。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公司营业收入较基期的倍数。营业收入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衡量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激励对象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
×(1+n)其中:Q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 配股
Q=Q
×P1×(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 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 派息
公司进行派息时,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激励对象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 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
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 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 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三)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实施激励计划的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履行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程序,并公告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后,将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未聘请独立财务顾
问,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未建议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4、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内部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6、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7、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8、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权益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10、公司授予权益前,公司应当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经上交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11、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
计算在60日内。
1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本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收益。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信息披露等义务;公司应当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股票期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股票期权或股票期权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激励对象如违反与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本计划所得的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确认本激励计划的内容,明确约定双方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其他说明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公司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和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出现终止上述情形时,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情形发生前继续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1、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收益: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6)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
(7)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含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予以注销。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予以注销。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予以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
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予以注销。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草案公告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1,21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其中,取值参数及取值情况为:
(1)行权价格:4.98元
(2)授予日市场价格:5.03元(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公告前一日收盘价)
(3)期权的剩余年限:假设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所在期间匀速行权,则各期的剩余年限分别为1.5年、2.5年、3.5年。
(4)历史波动率:在万得系统中选取百花村(600721)截至2021年6月25日前最近60个月的年化波动率,数值为39.6345%
(5)无风险收益率: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2021年6月25日 1 年期、2年期、3年期、5年期中债国债收益率(分别为2.4690%、2.6776%、
2.7675%、2.9489%)为基础,计算而得1.5年国债到期收益率为2.6080%,2.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为2.7315%,3.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3.9875%
由于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较小,因此不考虑期权行权时对公司股本的摊薄效应。根据上述参数,公司对首期授予的1,210万份股票期权的总成本进行了测算,股票期权的总价值为1,730.30万元。
行权期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数量的比例 | 期权份数(万份) | 每份价值(元) | 期权总价值(万元) |
行权期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数量的比例 | 期权份数(万份) | 每份价值(元) | 期权总价值(万元) |
第一个行权期 | 30% | 363.00 | 1.07 | 388.41 |
第二个行权期 | 30% | 363.00 | 1.39 | 504.57 |
第三个行权期 | 40% | 484.00 | 1.73 | 837.32 |
合计 | 100% | 1,210.00 | - | 1,730.30 |
年度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合计 |
摊销费用(万元) | 306.60 | 790.33 | 447.30 | 186.07 | 1,730.30 |
2、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