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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6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6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预留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6月25日,并同意以46.46元/股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12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赵曼袁天荣邓鹏

2021年6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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