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事前认可:
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以满足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资金需求。本项业务的开展可充裕公司资金流,同意该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
控股股东对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收取担保费用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公平、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
独立董事签名:
许萍、王志强、林金堂、王敏、肖阳、邓乃文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