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投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天能帅福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合作方Saft Groupe SA对控股子公司天能帅福得进行同比例增资,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对《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对《关于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预计增加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稳定持续发展;关联交易执行公允定价方式,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武常岐
徐晓庆
朱 蕾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