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飘飘

sh603711
2025-03-17 15:00:02
14.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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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14.860今开盘:14.860最高价:15.170最低价:14.730
成交额:166012796.000成交量:111465买入价:14.780卖出价:14.790
买一量:300买一价:14.780卖一量:250卖一价:14.790
香飘飘:香飘飘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6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7/12021/7/22021/7/2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7/12021/7/22021/7/2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7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0元。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州新天地商务中心4幢西楼13楼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联系电话:0571-28801027

特此公告。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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