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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康达股发字【2020】第0150号
二〇二〇年六月
3-3-2-2
目 录
释 义 ······························································································3第一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5
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5
二、律师的查验过程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过程 ·································6
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声明 ·······························································9第二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 10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13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14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0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2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34
八、发行人的业务 ············································································· 6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8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05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0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1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1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11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2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2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3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3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3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39
二十二、结论 ·················································································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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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所 | 指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发行人/浩通科技/公司 | 指 |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浩通有限 | 指 | 徐州浩通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
本次发行 | 指 | 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民生证券 | 指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保荐机构 |
中汇会计师 | 指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的财务审计机构 |
徐高创投 | 指 | 徐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股东 |
徐州博通 | 指 | 徐州博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 |
广州凯得 | 指 | 广州凯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股东 |
聚源成投资 | 指 | 深圳市聚源成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原股东 |
瑞通中国 | 指 | 瑞通中国有限公司(RETECH CHINA LIMITED),发行人原股东 |
浩通投资 | 指 | 浩通(徐州)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原股东 |
润博环保 | 指 | 徐州市润博等离子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浩通贸易 | 指 | 徐州浩通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浩通国际 | 指 | 浩通国际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上海锦瑭联 | 指 | 上海锦瑭联金属有限公司,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
徐州水射流 | 指 | 徐州浩通水射流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关联方 |
广东水射流 | 指 | 广东昊通水射流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关联方 |
苏煤矿山 | 指 | 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关联方 |
众合会计师 | 指 | 徐州众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天健会计师 | 指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淮海会计师 | 指 | 江苏淮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迅达会计师 | 指 | 徐州迅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律师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注册办法》 | 指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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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规则12号》
《编报规则12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指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指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公司章程》 | 指 | 现行《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上市后实施)》 | 指 | 2019年9月28日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待本次发行后实施的《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后实施)》 |
《招股说明书》 | 指 |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审计报告》 | 指 | 中汇会计师于2020年2月29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0]3246号) |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 指 | 中汇会计师于2020年6月15日出具的《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4781号) |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 指 | 中汇会计师于2020年2月29日出具的《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3247号)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指 | 中汇会计师于2020年2月29日出具的《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3248号) |
《法律意见书》 | 指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浩通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康达股发字【2020】第0149号) |
《律师工作报告》 | 指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康达股发字【2020】第0150号) |
工商局 | 指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市监局 | 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香港 | 指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报告期/近三年 | 指 |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
A股 | 指 | 每股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
元 | 指 | 人民币元,文意另有所指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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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康达股发字【2020】0150号致: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编报规则12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1988年8月。本所在天津、上海、深圳、广州、西安、沈阳、南京、杭州、海口、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设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兼并与收购、外商直接投资、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项目与房地产、公共政策等。1993年,本所首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委派周延、许沛东、陈汐玮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专项法律服务的签字律师。
1、周延,本所合伙人律师,主办或参与多家公司股份制改组、股票发行上市、资产重组、债券发行、境内外收购资产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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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沛东,本所专职律师,曾参与多家公司股份制改组、股票发行上市、资产重组、债券发行等项目。
3、陈汐玮,本所专职律师,曾参与多家公司股份制改组、股票发行上市、资产重组、债券发行等项目。
(三)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
电话:010-50867666
传真:010-65527227
邮件:yan.zhou@kangdalawyers.com
peidong.xu@kangdalawyers.com
xiwei.chen@kangdalawyers.com
二、律师的查验过程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的查验原则
本所律师在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中,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的原则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查验。
(二)本所律师的查验方式
本所律师在查验本次发行相关法律事项过程中,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编报规则12号》的要求,合理、充分的运用了下述各项基础查验方法,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其他合理查验方式进行补充:
1、对于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待查验事项,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查验了凭证原件并获取了复印件;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本所律师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
2、对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书面文件进行了查验,分析了书面信息的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了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了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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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需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制作了访谈笔录;
4、对于需以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问题,本所律师依要求对实地调查情况制作了笔录;
5、对于需以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核查了相关公告、网页或者其他载体相关信息;
6、在查验法人或者其分支机构有关主体资格以及业务经营资格时,本所律师就相关主管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照的原件进行了查验;
7、在对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进行查验时,本所律师走访了登记机关,查验了登记机关制作的财产权利证书原件并获取了复印件,并就财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纠纷等进行了查证、确认;
8、在对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查验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置发票,并实地查看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9、根据本次发行查验需要,本所律师向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主管部门、产权登记机关、银行等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查证、确认;
10、搜索并查阅了有关公共机构的公告、网站。
(三)本所律师的查验内容
本所律师在参与本次发行工作中,依法对发行人的设立过程、股本结构、组织机构、公司章程、经营状况、产权状况、关联关系、同业竞争、重要合同、重大债权债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税收、财政补贴、环境保护、重大诉讼等重大事项以及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授权情况、实质条件、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逐一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四)本所律师的查验过程
本所律师自2013年11月开始介入发行人本次发行准备工作,累计工作时间迄今已超过3,200个小时。在此期间,为了履行律师尽职调查的职责、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状况及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本所律师主要进行了以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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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1、进驻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对发行人规范运作依法进行了指导;对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对发行人经营状况进行了了解;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基本情况介绍进行了查阅,就有关问题详细询问了公司董事、财务及证券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相关资产的产权证书、重要合同进行了查验。在此基础上与本次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一起制定了公司本次发行的工作方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提出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据此调取、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法人股东、重要关联方的公司登记档案资料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调取、查阅了发行人重要的供应商和客户的企业登记信息。
3、对发行人工商登记、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税务、劳动、环境保护、海关、外汇管理、土地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合法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走访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取得了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4、本所律师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财务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5、列席并现场见证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
6、就有关问题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进行了检索,收集了相关信息和证据。
7、在查验发行人主要资产的基础上,对发行人相关资产的产权证书出具了鉴证意见。
8、对与本次发行有关申请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了详细核查和鉴证,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在发行申报文件上的签字出具了鉴证意见。
9、本所证券法律业务内核委员会对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初稿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承办律师根据内核委员会的意见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通过本所律师的上述工作,在根据相关核查确信发行人已经符合本次发行的条件后,本所律师出具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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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声明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有效施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根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律师工作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深交所,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认定事实和结论性意见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并确认不存在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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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1、2019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2019年9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3、2020年2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4、2020年4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5、2020年4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审议通过了《修改<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方案与授权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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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股票的类型: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833.333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实际发行新股数量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视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司的股票在发行前有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4)发行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5)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交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对象。
(6)发行价格或定价方式: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或按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7)发行方式: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8)发行与上市:公司取得证券监管部门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之日起12个月或证券监管部门限定的其他期限内自主选择新股发行时点;公司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后,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上市时间。
(9)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0)决议有效期: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范围内,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股票发行的发行时机、具体数量、发行价格、发行起止日期等具体事项,并根据国家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和政策,授权董事会根据新规定和政策对本次发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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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进行相应调整;
(2)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3)根据可能发生的募集资金变化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做个别调整,并根据公司需要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承销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等);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上市情况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事宜;
(6)在本次发行后,根据实际发行情况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后实施)》进行补充完善,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
(7)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8)授权的有效期与公司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相同。
(三)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2、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3、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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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前身浩通有限成立于2005年6月7日,浩通有限的设立及发行人股本演变(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2006年7月5日,浩通有限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超过3年。
(二)发行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发行人现持有徐州市工商局于2017年3月1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公司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77469267XW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法定代表人 | 夏军 |
注册资本 | 8,5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5年6月7日 |
营业期限 | 2005年6月7日至2055年6月6日 |
住所 | 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刘荆路1号 |
经营范围 | 新材料技术开发;综合回收、再生利用催化剂中的金、银、铼、钨、钴、钼、镍、铂族稀贵金属等资源及相关产品的销售、租赁;催化剂焙烧;净水剂的生产、销售;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拆解及拆解物品的销售;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自营和代理的相关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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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持续经营3年以上,具备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应满足的各项实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种类、数额、价格及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上述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且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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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0年2月29日,中汇会计师对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计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裁判文书网,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前身浩通有限成立于2005年6月,并于2006年7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已持续经营3年以上;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中汇会计师出具了近三年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发行人合法合规的运行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中汇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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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经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1种业务,主营业务为贵金属回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的声明、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7、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8、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全体股东关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及《注册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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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注册办法》中的相关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8,500万元,本次发行不超过2,833.3334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833.3334万股,本次发行股票总数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2、根据《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146.43万元、4,589.30万元、6,607.11万元,发行人最近二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二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0万元,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五)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2006年5月17日,发行人的前身浩通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浩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金额按照众合会计师出具的以2006年4月30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审计后的净资产确定,各发起人所享有的股份按原有限公司股东出资额1:
1折算。根据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浩通有限股全体股东将其在浩通有限拥有的权益所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1,270万元折合1,270万股投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5月17日,全体发起人签署股份公司章程并作出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选举夏军、王琳、王锐利为公司董事,任期三年;选举何治鸿、邱学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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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东为监事。同日,董事会选举夏军为董事长、聘任夏军为公司经理;监事会选举何治鸿为监事会主席。2006年5月19日,众合会计师出具徐众合经审字(2006)第084号《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4月30日,浩通有限净资产审计值为1,270万元人民币。
2006月5月20日,众合会计师出具徐众合评报字(2006)第023号《徐州浩通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变更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2006年4月30日,浩通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1,270.68万元。
2006年5月25日,众合会计师出具徐众合验字(2006)第069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发行人收到全体发起人缴纳的股本1,270万元,该股本由全体发起人以浩通有限截至2006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270.00万元折合。
2006年7月5日,浩通科技取得徐州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20300211386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股份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
1 | 夏军 | 1,010.00 | 79.53 | 净资产折股 |
2 | 王琳 | 120.00 | 9.45 | 净资产折股 |
3 | 邱学兰 | 100.00 | 7.87 | 净资产折股 |
4 | 王锐利 | 30.00 | 2.36 | 净资产折股 |
5 | 欧亚东 | 10.00 | 0.79 | 净资产折股 |
合计 | 1,270.00 | 1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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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2,611,476.11元,其中资产评估价值为15,369,124.11元,负债评估价值为2,757,648.00元。2015年6月25日,浩通科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夏军等发起人补缴公司出资的议案》,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全体发起人应当补缴出资91,283.38元,由于5名发起人中的王琳、邱学兰、欧亚东3人已将全部股份转让给夏军并退出,故3人的补缴出资义务由夏军代为履行,现有股东不再对公司整体变更时股东出资不足情况做任何追究。2016年5月7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验〔2016〕200号《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出资的复核报告》,经其复核,天健认为: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不足金额为人民币91,283.38元,股东夏军、王锐利已于2015年6月29日以货币资金出资补足。除上述情况外,我们没有发现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在股份净资产折股出资时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二)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浩通有限股东会和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验资以及验资复核程序,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2、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出资不实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等以货币资金补足出资的措施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实际侵犯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整体变更合法有效,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
3、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中未依据《公司法》和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设置职工代表监事。2012年4月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名职工代表监事,与发行人另外2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上述瑕疵已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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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贵金属回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
2、发行人持有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证书(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
3、发行人合法拥有自主生产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资产,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并建立了自主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发行人独立进行产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具有独立生产经营决策及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已承诺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1、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浩通有限净资产作为出资折股投入发行人,股份公司发起人认缴的股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增资均已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足额到位(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资产完整、权属清晰,并独立于发行人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选举、更换、聘任或解聘,不存在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干预公司上述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2、根据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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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发行人具备独立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独立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发行人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其他企业的员工。
4、2020年4月22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局为发行人出具《证明》,浩通科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自2016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浩通科技未发生欠缴社保费用等违法违规情形,未受到过该局行政处罚,不存在未了结的行政纠纷或行政处罚案件。
2019年9月23日,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发行人出具《证明》,浩通科技自2016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能按核定基数和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2020年4月7日,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发行人出具《证明》,浩通科技自2019年9月开具证明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能按核定基数和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组织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各自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相关机构能够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2、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组织管理机构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区分,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2、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帐户,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财务人员全部为专职,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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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
(六)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拥有完整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机构,内部主要设有若干业务部门,包括技术中心、检测中心、设备部、生产部及市场部等,分管公司供应、生产和销售工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了一套完整、独立的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
(七)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拥有自主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经营资产和独立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取得了相关的经营许可,并建立了自主经营所必须的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实现盈利,经营状况良好。
(八)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1、2006年7月,浩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为5名自然人:夏军、王琳、邱学兰、王锐利、欧亚东。经核查,上述5名发起人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原浩通有限股东作为发起人,在发行人的持股比例与其在浩通有限的持股比例一致,发起人对投入发行人的净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将上述资产投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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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设立后,及时办理了有关资产的权属证书的名称变更手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关资产的权属证书变更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
3、发起人不涉及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或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
(二)现有股东基本情况表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身份证号/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址 | 股东 基本情况 | 取得股份时间 和来源 |
1 | 夏军 | 44,208,830 | 52.01 | 21010219691208****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 发起人、实际控制人 | 创始股东、发起人 |
2 | 林德建 | 4,784,000 | 5.63 | 44010619660328****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 发行人董事、聚源成投资法定代表人 | 2016年12月,原股东聚源成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其股东;2016年12月及2017年3月两次增资 |
3 | 徐高创投 | 3,000,000 | 3.53 | 913203005512023389 | 徐州市建国西路锦绣家园8#-1-2406室 | 创业投资基金 | 2014年6月,受让夏军股份 |
4 | 夏硕 | 2,867,880 | 3.37 | 32030319610116****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 徐州第一人民医院高级统计师,夏军胞姐 | 2006年11月至2010年8月五次增资;2018年,原股东浩通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其股东 |
5 | 牛勇 | 2,700,000 | 3.18 | 32030319690830****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 苏煤矿山法定代表人 | 2015年6月、2016年12月及2017年3月三次增资;2017年12月,受让沙迪股份 |
6 | 余志灏 | 2,650,000 | 3.12 | 31010719640127**** | 上海市普陀区**** | 发行人监事、上海贵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2012年3月、2016年12月及2017年3月三次增资;2019年4月,受让徐高创投股份 |
7 | 李冠丘 | 2,300,000 | 2.71 | 44052419700512**** |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 佛山市工艺总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2017年3月增资 |
8 | 张辉 | 1,850,000 | 2.18 | 32030219630220****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 上海中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2012年3月、2012年7月及2016年12月三次增资;2019年4月,受让徐高创投股份 |
9 | 徐州博通 | 180.0000 | 2.12 | 210102196912085671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五金机电大市场一期D22#楼1-121 | 员工持股平台 | 2016年12月增资及受让夏军股份 |
10 | 杨勇 | 1,750,000 | 2.06 | 32030219740608****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 徐州万泽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 2012年3月、2012年7月、2016年12月及2017年3月四次增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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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身份证号/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址 | 股东 基本情况 | 取得股份时间 和来源 |
11 | 何学超 | 1,749,000 | 2.06 | 43060319660221****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 聚源成投资董事、副总经理 | 2015年2月,瑞通中国转让;2016年12月,原股东聚源成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其股东;2016年12月及2017年3月两次增资 |
12 | 欧阳志坚 | 1,700,000 | 2.00 | 51022319701008**** | 重庆市南岸区**** | 重庆市全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 | 2012年3月、2012年7月及2016年12月三次增资;2019年4月,徐高创投转让 |
13 | 广州凯得 | 1,500,000 | 1.76 | 440306198003120079 |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3101房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2019年3月,受让吴亚东股份 |
14 | 荐志红 | 1,450,000 | 1.71 | 32030319690821****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 原交通银行部门经理,已退休 | 2015年2月,受让瑞通中国股份 |
15 | 王锐利 | 1,335,290 | 1.57 | 52212119720222****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夏军配偶王锐英的胞弟 | 发起人 |
16 | 江山 | 1,200,000 | 1.41 | 32031119630823**** | 北京市朝阳区**** | 徐州水射流董事,夏军胞姐夏炎的配偶 | 2015年2月,受让瑞通中国股份 |
17 | 丁家亮 | 1,143,964 | 1.35 | 32031119591101****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 徐州市润博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已取得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 | 2019年8月,受让王静股份 |
18 | 黄灿佳 | 1,000,000 | 1.18 | 42232619921209****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 深圳市同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 | 2017年3月,增资 |
19 | 黄灿桂 | 1,000,000 | 1.18 | 42232619961109****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 黄灿佳胞兄弟 | 2017年3月,增资 |
20 | 朱晋 | 700,000 | 0.82 | 43010419691026**** | 北京市海淀区**** | 北京贵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2012年3月,增资 |
21 | 周喜德 | 700,000 | 0.82 | 44052419720329****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 深圳市同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 2017年3月,增资 |
22 | 王晓 | 600,000 | 0.71 | 21040419670923**** |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 铁岭贵鑫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2016年12月,增资 |
23 | 田勇 | 586,188 | 0.69 | 32031119701030**** |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 徐州市润博铸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2019年8月,受让王静股份 |
24 | 张敬红 | 500,000 | 0.59 | 11010819690408**** | 北京市西城区**** | 原北京长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经理,已退休 | 2016年12月,增资及受让曹铁柱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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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身份证号/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址 | 股东 基本情况 | 取得股份时间 和来源 |
25 | 夏九庆 | 500,000 | 0.59 | 32011219691019**** | 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 南京喜略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2016年12月,增资 |
26 | DING ENZHEN | 451,000 | 0.53 | PA4408604(澳大利亚护照) | 2/1 Spring Street Ferntree Gully | 原为中国公民,2015年取得澳大利亚国籍,徐州市润博铸造有限公司监事 | 2012年3月及2012年7月,两次增资 |
27 | 李雄 | 350,000 | 0.41 | 43010319660822****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 长沙车辆段劳服公司副经理 | 2012年3月,增资 |
28 | 王静 | 326,848 | 0.38 | 32030219680908**** |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 徐州市润博铸造有限公司监事,已取得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 | 2012年3月及2012年7月,两次增资 |
29 | 刘碧波 | 99,000 | 0.12 | 43062519740404**** |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 聚源成投资董事 | 2016年12月,原股东聚源成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其股东 |
30 | 李晟 | 99,000 | 0.12 | 43060319640916**** |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 聚源成投资副董事长 | 2016年12月,原股东聚源成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其股东 |
31 | 屈敬彪 | 99,000 | 0.12 | 43060319631011****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 聚源成投资监事 | 2016年12月,原股东聚源成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其股东 |
公司名称 | 徐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5512023389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娅玲 |
注册资本 | 6,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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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 | 2010年2月24日 |
营业期限 | 2010年2月24日至2022年2月23日 |
住所 | 徐州市建国西路锦绣家园8#-1-2406室 |
经营范围 |
根据徐高创投提供的公司章程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徐高创投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1 | 徐州恩华投资有限公司 | 3,060.00 | 51.00 |
2 | 徐州市国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470.00 | 24.50 |
3 |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370.00 | 22.83 |
4 | 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 | 1.67 |
合计 | 6,000.00 | 100.00 |
企业名称 | 徐州博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MA1N4RTXXG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夏军 |
成立日期 | 2016年12月21日 |
合伙期限 | 2016年12月21日至2036年12月18日 |
主要经营场所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五金机电大市场一期D22#楼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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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从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原始出资额(万元) | 原始借款金额(万元) | 目前出资额(万元) | 目前出资比例(%) | 在发行人及子公司任职情况 |
1 | 夏军 | 普通合伙人 | 0.00 | / | 423.40 | 40.56 | 董事长 |
2 | 沈海蓉 | 有限合伙人 | 214.60 | 103.60 | 116.00 | 11.11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3 | 奚红杰 | 有限合伙人 | 69.60 | 33.60 | 69.60 | 6.67 | 技术中心主任 |
4 | 赵来运 | 有限合伙人 | 69.60 | 33.60 | 69.60 | 6.67 | 职工董事、副总经理 |
5 | 马小宝 | 有限合伙人 | 69.60 | 33.60 | 69.60 | 6.67 | 财务总监 |
6 | 李宗铎 | 有限合伙人 | 116.00 | 56.00 | 46.40 | 4.44 | 原董事、副总经理(2018年4月离职) |
7 | 康平 | 有限合伙人 | 69.60 | 33.60 | 34.80 | 3.33 | 原浩通贸易项目总监(2019年12月退休) |
8 | 索永喜 | 有限合伙人 | 34.80 | 16.80 | 34.80 | 3.33 | 职工监事、生产副部长 |
9 | 王晗丹 | 有限合伙人 | 34.80 | 16.80 | 34.80 | 3.33 | 行政经理 |
10 | 李富荣 | 有限合伙人 | 34.80 | 16.80 | 34.80 | 3.33 | 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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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原始出资额(万元) | 原始借款金额(万元) | 目前出资额(万元) | 目前出资比例(%) | 在发行人及子公司任职情况 |
11 | 汪吉东 | 有限合伙人 | 34.80 | 16.80 | 34.80 | 3.33 | 工程师 |
12 | 张来进 | 有限合伙人 | 34.80 | 16.80 | 34.80 | 3.33 | 营销员 |
13 | 石勇 | 有限合伙人 | 116.00 | 56.00 | 23.20 | 2.22 | 原财务总监 (2018年8月离职) |
14 | 李怀岗 | 有限合伙人 | 17.40 | 8.40 | 17.40 | 1.67 | 维修班长 |
15 | 李孝腾 | 原有限合伙人 | 23.20 | 11.20 | 0.00 | 0.00 | 工程师 |
16 | 申忠诚 | 原有限合伙人 | 34.80 | 16.80 | 0.00 | 0.00 | 营销经理 |
17 | 李波 | 原有限合伙人 | 34.80 | 16.80 | 0.00 | 0.00 | 浩通贸易工程师 |
18 | 杨婷婷 | 原有限合伙人 | 17.40 | 8.40 | 0.00 | 0.00 | 原生产部助理(2019年7月离职) |
19 | 宗世玉 | 原有限合伙人 | 17.40 | 8.40 | 0.00 | 0.00 | 操作班长 |
合计 | 1,044.00 | 504.00 | 1,044.00 | / | / |
公司名称 | 广州凯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66813256355 |
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法定代表人 | 刘沛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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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109,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8年11月6日 |
营业期限 | 2008年11月6日至长期 |
住所 |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3101房 |
经营范围 | 资本市场服务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9,730.00 | 91.4954 |
2 | 广州凯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9,270.00 | 8.5046 |
合计 | 109,000.00 | 100.0000 |
序号 | 股东名称 | 第一级股东 | 出资比例(%) | 第二级股东 | 出资比例(%) |
1 | 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00.00 | / | 100.00 |
2 | 广州凯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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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浩通有限2005年设立至今,夏军一直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最近二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过变更。
(五)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情况
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为广州凯得、丁家亮、田勇,其各自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核查,广州凯得与吴亚东的股权转让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丁家亮、田勇不属于现职或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等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或其他限制对外投资的人员,不存在违反股东资格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其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质押或权属纠纷,其未授权或指使他人代为持有发行人股权,亦未获他人授权或者受指使代他人持有发行人股权;广州凯得、丁家亮、田勇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六)发行人相关方的股份锁定期安排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10%;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持股比例低于5%时除外。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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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徐州博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如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在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持股比例低于5%时除外。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股东夏硕、江山、王锐利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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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相关规定。”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林德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累积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后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持股比例低于5%时除外。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5、公司股东徐高创投、牛勇、余志灏、李冠丘、张辉、杨勇、何学超、欧阳志坚、广州凯得、荐志红、丁家亮、黄灿桂、黄灿佳、朱晋、周喜德、王晓、田勇、张敬红、夏九庆、DING ENZHEN(丁恩振)、李雄、王静、刘碧波、李晟、屈敬彪等二十五名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6、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夏军、王锐利、林德建、尤劲柏、沈海蓉、赵来运、马小宝承诺: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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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行派生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7、公司监事朱晋、余志灏、索永喜承诺:
“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5名自然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发行人设立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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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有关资产的权属证书的名称变更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
3、发行人的私募基金股东徐高创投已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并接受其监管,其私募基金管理?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夏军,最近二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4、发行人相关方的股份锁定期安排符合《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浩通有限股本演变
1、2005年6月浩通有限设立
2005年6月3日,徐州市工商局出具(jsq01)名称预核[2005]第06030060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徐州浩通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名称。
2005年6月1日,夏军、王琳、邱学兰签署公司章程,约定浩通有限注册资本为60万元,其中夏军以货币出资4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王林以货币出资11.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9%,邱学兰以货币出资6.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1%。
2005年6月7日,天华会计师出具苏诚天华验字(2005)第040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2005年6月6日止,浩通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60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05年6月7日,徐州市工商局向浩通有限核发注册号为320301210075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浩通有限设立。浩通有限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1 | 夏军 | 42.00 | 70.00 | 货币 |
2 | 王琳 | 11.40 | 19.00 | 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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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邱学兰 | 6.60 | 11.00 | 货币 |
合计 | 60.00 | 100.00 | ——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1 | 夏军 | 1,010.00 | 79.53 | 货币 |
2 | 王琳 | 120.00 | 9.45 | 货币 |
3 | 邱学兰 | 100.00 | 7.87 | 货币 |
4 | 王锐利 | 30.00 | 2.36 | 货币 |
5 | 欧亚东 | 10.00 | 0.79 | 货币 |
合计 | 1,270.00 | 1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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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浩通科技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
1 | 夏军 | 1,010.00 | 79.53 | 净资产折股 |
2 | 王琳 | 120.00 | 9.45 | 净资产折股 |
3 | 邱学兰 | 100.00 | 7.87 | 净资产折股 |
4 | 王锐利 | 30.00 | 2.36 | 净资产折股 |
5 | 欧亚东 | 10.00 | 0.79 | 净资产折股 |
合计 | 1,270.00 | 100.00 | —— |
序号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夏军 | 2,475.00 | 82.50 |
2 | 王琳 | 150.00 | 5.00 |
3 | 邱学兰 | 150.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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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夏硕 | 150.00 | 5.00 |
5 | 王锐利 | 45.00 | 1.50 |
6 | 欧亚东 | 15.00 | 0.50 |
7 | 何治鸿 | 15.00 | 0.50 |
合计 | 3,000.00 | 100.00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夏军 | 2,655.00 | 88.50 |
2 | 夏硕 | 150.00 | 5.00 |
3 | 邱学兰 | 150.00 | 5.00 |
4 | 王锐利 | 45.00 | 1.50 |
合计 | 3,0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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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通科技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夏军 | 3,520.00 | 88.00 |
2 | 邱学兰 | 200.00 | 5.00 |
3 | 夏硕 | 200.00 | 5.00 |
4 | 王锐利 | 80.00 | 2.00 |
合计 | 4,000.00 | 100.00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夏军 | 3,220.00 | 80.50 |
2 | 聚源成投资 | 300.00 | 7.50 |
3 | 邱学兰 | 200.00 | 5.00 |
4 | 夏硕 | 200.00 | 5.00 |
5 | 王锐利 | 80.00 | 2.00 |
合计 | 4,000.00 | 100.00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夏军 | 3,420.00 | 85.50 |
2 | 聚源成投资 | 300.00 | 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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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3 | 夏硕 | 200.00 | 5.00 |
4 | 王锐利 | 80.00 | 2.00 |
合计 | 4,000.00 | 100.00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夏军 | 3,650.00 | 85.88 |
2 | 聚源成投资 | 300.00 | 7.06 |
3 | 夏硕 | 215.00 | 5.06 |
4 | 王锐利 | 85.00 | 2.00 |
合计 | 4,25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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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385万元,夏硕缴纳40万元,王锐利缴纳15万元。2010年6月3日,浩通科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浩通科技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夏军 | 4,035.00 | 86.03 |
2 | 聚源成投资 | 300.00 | 6.40 |
3 | 夏硕 | 255.00 | 5.44 |
4 | 王锐利 | 100.00 | 2.13 |
合计 | 4,690.00 | 100.00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夏军 | 4,265.00 | 86.69 |
2 | 聚源成投资 | 300.00 | 6.10 |
3 | 夏硕 | 255.00 | 5.18 |
4 | 王锐利 | 100.00 | 2.03 |
合计 | 4,920.00 | 100.00 |
3-3-2-41
2010年7月12日,迅达会计师出具徐迅会验字(2010)283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2010年7月9日止,浩通科技已收到股东夏军、夏硕、王锐利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360万元,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其中夏军缴纳321万元,夏硕缴纳26万元,王锐利缴纳13万元。2010年8月12日,浩通科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浩通科技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夏军 | 4,586.00 | 86.86 |
2 | 聚源成投资 | 300.00 | 5.68 |
3 | 夏硕 | 281.00 | 5.32 |
4 | 王锐利 | 113.00 | 2.14 |
合计 | 5,280.00 | 100.00 |
3-3-2-42
2012年3月14日,夏硕与浩通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夏硕将持有的公司117,365股股份以293,412.5元转让给浩通投资。2012年3月14日,夏军与王锐利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夏军将持有的公司134,867股股份以337,167.5元转让给王锐利。
2012年3月15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所出具XYZH/2011SZA4055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2012年3月15日止,浩通科技已收到各新股东的新增实收资本合计404.4万元,各新股东以货币实际出资合计1,011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404.4万元,溢缴出资606.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其中杨勇缴纳137.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5万元,溢缴出资82.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张辉缴纳7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0万元,溢缴出资4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李雄缴纳87.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5万元,溢缴出资52.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余志灏缴纳187.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75万元,溢缴出资112.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欧阳志坚缴纳15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60万元,溢缴出资9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朱晋缴纳17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70万元,溢缴出资10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丁恩振缴纳1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40万元,溢缴出资6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王静缴纳98.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9.4万元,溢缴出资59.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2年3月20日,浩通科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及股份转让完成后,浩通科技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夏军 | 4,376.25 | 76.99 |
2 | 浩通投资 | 310.00 | 5.45 |
3 | 夏硕 | 269.26 | 4.74 |
4 | 聚源成投资 | 198.00 | 3.48 |
5 | 王锐利 | 126.49 | 2.23 |
6 | 余志灏 | 75.00 | 1.32 |
7 | 朱晋 | 70.00 | 1.23 |
8 | 欧阳志坚 | 60.00 |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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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9 | 杨勇 | 55.00 | 0.97 |
10 | 丁恩振 | 40.00 | 0.70 |
11 | 王静 | 39.40 | 0.69 |
12 | 李雄 | 35.00 | 0.62 |
13 | 张辉 | 30.00 | 0.53 |
合计 | 5,684.4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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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公司新增股份350万股,认购价格为875万元,全部以等值的美元现汇出资。
2012年4月22日,浩通科技与杨勇、张辉、欧阳志坚、丁恩振、王静、曹铁柱签署了《增资协议》。
2012年4月22日,夏军与浩通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夏军将其持有的公司5,842,498股股份以14,606,245元的价格(2.5元/股)转让给浩通投资。
同日,夏硕与浩通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夏硕将其持有的公司357,635股股份以894,087.5元的价格(2.5元/股)转让给浩通投资。
同日,王锐利与浩通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王锐利将其持有的公司143,867股股份以359,667.5元的价格(2.5元/股)转让给浩通投资。
2012年7月2日,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天会徐验字[2012]32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2012年6月29日止,浩通科技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631.4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631.4万元,溢缴出资949.1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均为货币出资,出资方式为人民币现金和美元现汇,其中杨勇缴纳人民币货币7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0万元,转入资本公积45万元,张辉缴纳人民币货币1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40万元,转入资本公积60万元,欧阳志坚缴纳人民币货币5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0万元,转入资本公积30万元,丁恩振缴纳人民币货币12.7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1万元,转入资本公积7.65万元,王静缴纳人民币货币415.7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66.3万元,转入资本公积249.45万元,曹铁柱缴纳人民币货币5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0万元,转入资本公积30万元,瑞通中国缴纳1,386,710.74美元,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实际出资当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1:6.3249)计算折合人民币8,770,806.76元,新增注册资本350万元,转入资本公积5,270,806.76元。
2012年6月15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瑞通中国有限公司增资并购境内企业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徐开管项[2012]101号),同意港资企业瑞通中国增资并购浩通科技,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原则同意投资方制定的合同、章程,原公司债权债务由新设的中外合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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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5日,发行人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苏府资字[2012]92260号),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小于25%),投资总额6,315.80万元,注册资本6,315.80万元。
2012年7月5日,浩通科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及股份转让完成后,浩通科技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夏军 | 3,792.00 | 60.04 |
2 | 浩通投资 | 944.40 | 14.95 |
3 | 瑞通中国 | 350.00 | 5.54 |
4 | 夏硕 | 233.50 | 3.70 |
5 | 王静 | 205.70 | 3.26 |
6 | 聚源成投资 | 198.00 | 3.13 |
7 | 王锐利 | 112.10 | 1.77 |
8 | 杨勇 | 85.00 | 1.35 |
9 | 欧阳志坚 | 80.00 | 1.27 |
10 | 余志灏 | 75.00 | 1.19 |
11 | 张辉 | 70.00 | 1.11 |
12 | 朱晋 | 70.00 | 1.11 |
13 | 丁恩振 | 45.10 | 0.71 |
14 | 李雄 | 35.00 | 0.55 |
15 | 曹铁柱 | 20.00 | 0.32 |
合计 | 6,315.80 | 100.00 |
3-3-2-46
夏军将其持有的浩通科技7.92%股权转让给徐高创投。2014年5月16日,浩通科技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苏府资字[2012]92260号)。
2014年6月11日,浩通科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浩通科技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夏军 | 3,292.00 | 52.12 |
2 | 浩通投资 | 944.40 | 14.95 |
3 | 徐高创投 | 500.00 | 7.92 |
4 | 瑞通中国 | 350.00 | 5.54 |
5 | 夏硕 | 233.50 | 3.70 |
6 | 王静 | 205.70 | 3.26 |
7 | 聚源成投资 | 198.00 | 3.13 |
8 | 王锐利 | 112.10 | 1.77 |
9 | 杨勇 | 85.00 | 1.35 |
10 | 欧阳志坚 | 80.00 | 1.27 |
11 | 余志灏 | 75.00 | 1.19 |
12 | 朱晋 | 70.00 | 1.11 |
13 | 张辉 | 70.00 | 1.11 |
14 | 丁恩振 | 45.10 | 0.71 |
15 | 李雄 | 35.00 | 0.55 |
16 | 曹铁柱 | 20.00 | 0.32 |
合计 | 6,315.80 | 100.00 |
3-3-2-47
2015年1月25日,瑞通中国与荐志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瑞通中国将其持有的公司120万股股份以672万元的价格(5.6元/股)转让给荐志红。
同日,瑞通中国与江山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瑞通中国将其持有的公司120万股股份以672万元的价格(5.6元/股)转让给江山。
同日,瑞通中国与何学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瑞通中国将其持有的公司110万股股份以616万元的价格(5.6元/股)转让给何学超。
同日,杨勇与荐志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杨勇将其持有的公司25万股股份以140万元的价格(5.6元/股)转让给荐志红。
2015年1月28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徐开管项〔2015〕7号),同意瑞通中国将持有的浩通科技1.9%的股权转让给荐志红、1.9%的股权转让给江山、
1.74%的股权转让给何学超,杨勇将持有的浩通科技0.4%的股权转让给荐志红;股权转让后,浩通科技变更为内资企业。
2015年2月12日,浩通科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浩通科技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夏军 | 3,292.00 | 52.12 |
2 | 浩通投资 | 944.40 | 14.95 |
3 | 徐高创投 | 500.00 | 7.92 |
4 | 夏硕 | 233.50 | 3.70 |
5 | 王静 | 205.70 | 3.26 |
6 | 聚源成投资 | 198.00 | 3.13 |
7 | 荐志红 | 145.00 | 2.30 |
8 | 江山 | 120.00 | 1.90 |
9 | 王锐利 | 112.10 | 1.77 |
10 | 何学超 | 110.00 | 1.74 |
11 | 欧阳志坚 | 80.00 | 1.27 |
12 | 余志灏 | 75.00 | 1.19 |
3-3-2-48
序号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3 | 张辉 | 70.00 | 1.11 |
14 | 朱晋 | 70.00 | 1.11 |
15 | 杨勇 | 60.00 | 0.95 |
16 | 丁恩振 | 45.10 | 0.71 |
17 | 李雄 | 35.00 | 0.55 |
18 | 曹铁柱 | 20.00 | 0.32 |
合计 | 6,315.80 | 100.00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夏军 | 3,292.00 | 48.34 |
2 | 浩通投资 | 944.40 | 13.87 |
3 | 徐高创投 | 500.00 | 7.34 |
4 | 吴亚东 | 344.20 | 5.05 |
5 | 夏硕 | 233.50 | 3.43 |
6 | 王静 | 205.70 | 3.02 |
7 | 聚源成投资 | 198.00 | 2.91 |
8 | 牛勇 | 150.00 | 2.20 |
9 | 荐志红 | 145.00 | 2.13 |
10 | 江山 | 120.00 | 1.76 |
11 | 王锐利 | 112.10 | 1.65 |
12 | 何学超 | 110.00 | 1.62 |
3-3-2-49
序号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3 | 欧阳志坚 | 80.00 | 1.17 |
14 | 余志灏 | 75.00 | 1.10 |
15 | 张辉 | 70.00 | 1.03 |
16 | 朱晋 | 70.00 | 1.03 |
17 | 杨勇 | 60.00 | 0.88 |
18 | 丁恩振 | 45.10 | 0.66 |
19 | 李雄 | 35.00 | 0.51 |
20 | 曹铁柱 | 20.00 | 0.29 |
合计 | 6,810.00 | 100.00 |
3-3-2-5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480万元;余志灏认购股份70万股,支付对价40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336万元;沙迪认购股份30万股,支付对价17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144万元。
2016年12月24日,浩通科技与林德建、牛勇、何学超、欧阳志坚、张辉、杨勇、张敬红、夏九庆、王晓、徐州博通、余志灏、沙迪签署《增资协议》。2016年12月25日,聚源成投资与林德建、何学超、刘碧波、李晟、屈敬彪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聚源成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198万股股份全部转让,转让总价款为594万元(3元/股)。其中,林德建受让158.4万股股份,转让价款为475.2万元;何学超受让9.9万股股份,转让价款为29.7万元;刘碧波受让
9.9万股股份,转让价款为29.7万元;李晟受让9.9万股股份,转让价款为29.7万元;屈敬彪受让9.9万股股份,转让价款为29.7万元。
2016年12月25日,夏军与徐州博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夏军将其持有的公司80万股股份以464万元的价格(5.8元/股)转让给徐州博通。
2016年12月25日,曹铁柱与张敬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曹铁柱将其持有的公司20万股股份以60万元的价格(3元/股)转让给张敬红。张敬红未向其配偶曹铁柱支付转让价款。
2017年2月7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验[2017]114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2017年1月24日止,公司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9,900,0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7,520,000.00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牛勇缴纳新增出资额9,860,000.00元,计入实收资本1,7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160,000.00元;杨勇缴纳新增出资额3,770,000.00元,计入实收资本65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120,000.00元;王晓缴纳新增出资额3,480,000.00元,计入实收资本6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880,000.00元;林德建缴纳新增出资额17,400,000.00元,计入实收资本3,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4,400,000.00元;何学超缴纳新增出资额1,450,000.00元,计入实收资本25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200,000.00元;欧阳志坚缴纳新增出资额3,480,000.00元,计入实收资本6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3-2-51
2,880,000.00元;夏九庆缴纳新增出资额2,900,000.00元,计入实收资本5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400,000.00元;余志灏缴纳新增出资额4,060,000.00元,计入实收资本7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360,000.00元;张辉缴纳新增出资额1,740,000.00元,计入实收资本3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440,000.00元;张敬红缴纳新增出资额1,740,000.00元,计入实收资本3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440,000.00元;徐州博通缴纳新增出资额5,800,000.00元,计入实收资本1,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800,000.00元;沙迪缴纳新增出资额1,740,000.00元,计入实收资本3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440,000.00元。
2016年12月30日,浩通科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及股份转让完成后,浩通科技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夏军 | 3,212.00 | 41.18 |
2 | 浩通投资 | 944.40 | 12.11 |
3 | 徐高创投 | 500.00 | 6.41 |
4 | 林德建 | 458.40 | 5.88 |
5 | 吴亚东 | 344.20 | 4.41 |
6 | 牛勇 | 320.00 | 4.10 |
7 | 夏硕 | 233.50 | 2.99 |
8 | 王静 | 205.70 | 2.64 |
9 | 徐州博通 | 180.00 | 2.31 |
10 | 荐志红 | 145.00 | 1.86 |
11 | 余志灏 | 145.00 | 1.86 |
12 | 何学超 | 144.90 | 1.86 |
13 | 欧阳志坚 | 140.00 | 1.79 |
14 | 杨勇 | 125.00 | 1.60 |
15 | 江山 | 120.00 | 1.54 |
16 | 王锐利 | 112.10 | 1.44 |
3-3-2-52
序号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7 | 张辉 | 100.00 | 1.28 |
18 | 朱晋 | 70.00 | 0.90 |
19 | 王晓 | 60.00 | 0.77 |
20 | 张敬红 | 50.00 | 0.64 |
21 | 夏九庆 | 50.00 | 0.64 |
22 | DING ENZHEN(丁恩振) | 45.10 | 0.58 |
23 | 李雄 | 35.00 | 0.45 |
24 | 沙迪 | 30.00 | 0.38 |
25 | 刘碧波 | 9.90 | 0.13 |
26 | 李晟 | 9.90 | 0.13 |
27 | 屈敬彪 | 9.90 | 0.13 |
合计 | 7,800.00 | 100.00 |
3-3-2-53
司30万股股份以174万元的价格(5.8元/股)转让给牛勇。2017年3月15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115号),经其审验,截至2017年3月8日止,公司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7,000,0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3,600,000.00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李冠丘缴纳新增出资额13,340,000.00元,认缴注册资本2,3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11,040,000.00元;黄灿桂缴纳新增出资额5,800,000.00元,认缴注册资本1,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4,800,000.00元;黄灿佳缴纳新增出资额5,800,000.00元,认缴注册资本1,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4,800,000.00元;余志灏缴纳新增出资额4,060,000.00元,认缴注册资本7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3,360,000.00元;周喜德缴纳新增出资额4,060,000.00元,认缴注册资本7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3,360,000.00元;杨勇缴纳新增出资额2,900,000.00元,认缴注册资本5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2,400,000.00元;何学超缴纳新增出资额1,740,000.00元,认缴注册资本3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1,440,000.00元;牛勇缴纳新增出资额1,740,000.00元,认缴注册资本3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1,440,000.00元;林德建缴纳新增出资额1,160,000.00元,认缴注册资本2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960,000.00元。
2017年3月14日,浩通科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及股份转让完成后,浩通科技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夏军 | 3,212.00 | 37.79 |
2 | 浩通投资 | 944.40 | 11.11 |
3 | 徐高创投 | 500.00 | 5.88 |
4 | 林德建 | 478.40 | 5.63 |
5 | 牛勇 | 380.00 | 4.47 |
6 | 吴亚东 | 344.20 | 4.05 |
7 | 夏硕 | 233.50 | 2.75 |
8 | 李冠丘 | 230.00 | 2.71 |
3-3-2-54
序号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9 | 余志灏 | 215.00 | 2.53 |
10 | 王静 | 205.70 | 2.42 |
11 | 徐州博通 | 180.00 | 2.12 |
12 | 杨勇 | 175.00 | 2.06 |
13 | 何学超 | 174.90 | 2.06 |
14 | 荐志红 | 145.00 | 1.71 |
15 | 欧阳志坚 | 140.00 | 1.65 |
16 | 江山 | 120.00 | 1.41 |
17 | 王锐利 | 112.10 | 1.32 |
18 | 张辉 | 100.00 | 1.18 |
19 | 黄灿桂 | 100.00 | 1.18 |
20 | 黄灿佳 | 100.00 | 1.18 |
21 | 朱晋 | 70.00 | 0.82 |
22 | 周喜德 | 70.00 | 0.82 |
23 | 王晓 | 60.00 | 0.71 |
24 | 张敬红 | 50.00 | 0.59 |
25 | 夏九庆 | 50.00 | 0.59 |
26 | DING ENZHEN(丁恩振) | 45.10 | 0.53 |
27 | 李雄 | 35.00 | 0.41 |
28 | 刘碧波 | 9.90 | 0.12 |
29 | 李晟 | 9.90 | 0.12 |
30 | 屈敬彪 | 9.90 | 0.12 |
合计 | 8,500.00 | 100.00 |
3-3-2-55
序号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夏军 | 3,322.00 | 39.08 |
2 | 浩通投资 | 944.40 | 11.11 |
3 | 徐高创投 | 500.00 | 5.88 |
4 | 林德建 | 478.40 | 5.63 |
5 | 吴亚东 | 344.20 | 4.05 |
6 | 牛勇 | 270.00 | 3.18 |
7 | 夏硕 | 233.50 | 2.75 |
8 | 李冠丘 | 230.00 | 2.71 |
9 | 余志灏 | 215.00 | 2.53 |
10 | 王静 | 205.70 | 2.42 |
11 | 徐州博通 | 180.00 | 2.12 |
12 | 杨勇 | 175.00 | 2.06 |
13 | 何学超 | 174.90 | 2.06 |
14 | 荐志红 | 145.00 | 1.71 |
15 | 欧阳志坚 | 140.00 | 1.65 |
16 | 江山 | 120.00 | 1.41 |
17 | 王锐利 | 112.10 | 1.32 |
18 | 张辉 | 100.00 | 1.18 |
19 | 黄灿桂 | 100.00 | 1.18 |
20 | 黄灿佳 | 100.00 | 1.18 |
21 | 朱晋 | 70.00 | 0.82 |
22 | 周喜德 | 70.00 | 0.82 |
23 | 王晓 | 60.00 | 0.71 |
24 | 张敬红 | 50.00 | 0.59 |
25 | 夏九庆 | 50.00 | 0.59 |
26 | DING ENZHEN(丁恩振) | 45.10 | 0.53 |
27 | 李雄 | 35.00 | 0.41 |
28 | 刘碧波 | 9.90 | 0.12 |
3-3-2-56
序号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29 | 李晟 | 9.90 | 0.12 |
30 | 驱敬彪 | 9.90 | 0.12 |
合计 | 8,500.00 | 100.00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夏军 | 4,191.683 | 49.31 |
2 | 徐高创投 | 500.000 | 5.88 |
3 | 林德建 | 478.400 | 5.63 |
4 | 吴亚东 | 344.200 | 4.05 |
5 | 夏硕 | 286.788 | 3.37 |
6 | 牛勇 | 270.000 | 3.18 |
7 | 李冠丘 | 230.000 | 2.71 |
8 | 余志灏 | 215.000 | 2.53 |
9 | 王静 | 205.700 | 2.42 |
10 | 徐州博通 | 180.000 | 2.12 |
11 | 杨勇 | 175.000 | 2.06 |
12 | 何学超 | 174.900 | 2.06 |
13 | 荐志红 | 145.000 | 1.71 |
14 | 欧阳志坚 | 140.000 | 1.65 |
15 | 王锐利 | 133.529 | 1.57 |
16 | 江山 | 120.000 | 1.41 |
3-3-2-57
序号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7 | 张辉 | 100.000 | 1.18 |
18 | 黄灿桂 | 100.000 | 1.18 |
19 | 黄灿佳 | 100.000 | 1.18 |
20 | 朱晋 | 70.000 | 0.82 |
21 | 周喜德 | 70.000 | 0.82 |
22 | 王晓 | 60.000 | 0.71 |
23 | 张敬红 | 50.000 | 0.59 |
24 | 夏九庆 | 50.000 | 0.59 |
25 | DING ENZHEN(丁恩振) | 45.100 | 0.53 |
26 | 李雄 | 35.000 | 0.41 |
27 | 刘碧波 | 9.900 | 0.12 |
28 | 李晟 | 9.900 | 0.12 |
29 | 屈敬彪 | 9.900 | 0.12 |
合计 | 8,500.000 | 100.00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夏军 | 4,285.883 | 50.42 |
2 | 徐高创投 | 500.000 | 5.88 |
3 | 林德建 | 478.400 | 5.63 |
4 | 夏硕 | 286.788 | 3.37 |
5 | 牛勇 | 270.000 | 3.18 |
3-3-2-58
序号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6 | 李冠丘 | 230.000 | 2.71 |
7 | 余志灏 | 265.000 | 3.12 |
8 | 王静 | 205.700 | 2.42 |
9 | 吴亚东 | 200.000 | 4.05 |
10 | 徐州博通 | 180.000 | 2.12 |
11 | 杨勇 | 175.000 | 2.06 |
12 | 何学超 | 174.900 | 2.06 |
13 | 荐志红 | 145.000 | 1.71 |
14 | 欧阳志坚 | 140.000 | 1.65 |
15 | 王锐利 | 133.529 | 1.57 |
16 | 江山 | 120.000 | 1.41 |
17 | 张辉 | 100.000 | 1.18 |
18 | 黄灿桂 | 100.000 | 1.18 |
19 | 黄灿佳 | 100.000 | 1.18 |
20 | 朱晋 | 70.000 | 0.82 |
21 | 周喜德 | 70.000 | 0.82 |
22 | 王晓 | 60.000 | 0.71 |
23 | 张敬红 | 50.000 | 0.59 |
24 | 夏九庆 | 50.000 | 0.59 |
25 | DING ENZHEN(丁恩振) | 45.100 | 0.53 |
26 | 李雄 | 35.000 | 0.41 |
27 | 刘碧波 | 9.900 | 0.12 |
28 | 李晟 | 9.900 | 0.12 |
29 | 驱敬彪 | 9.900 | 0.12 |
合计 | 8,500.000 | 100.00 |
3-3-2-59
2019年3月20日,吴亚东与夏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吴亚东将其持有的公司50万股股份以391万元的价格(7.82元/股)转让给夏军。
同日,吴亚东与广州凯得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吴亚东将其持有的公司150万股股份以1,173万元的价格(7.82元/股)转让给广州凯得。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浩通科技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夏军 | 4,335.883 | 51.01 |
2 | 徐高创投 | 500.000 | 5.88 |
3 | 林德建 | 478.400 | 5.63 |
4 | 夏硕 | 286.788 | 3.37 |
5 | 牛勇 | 270.000 | 3.18 |
6 | 李冠丘 | 230.000 | 2.71 |
7 | 余志灏 | 265.000 | 3.12 |
8 | 王静 | 205.700 | 2.42 |
9 | 徐州博通 | 180.000 | 2.12 |
10 | 杨勇 | 175.000 | 2.06 |
11 | 何学超 | 174.900 | 2.06 |
12 | 广州凯得 | 150.000 | 1.76 |
13 | 荐志红 | 145.000 | 1.71 |
14 | 欧阳志坚 | 140.000 | 1.65 |
15 | 王锐利 | 133.529 | 1.57 |
16 | 江山 | 120.000 | 1.41 |
17 | 张辉 | 100.000 | 1.18 |
18 | 黄灿桂 | 100.000 | 1.18 |
19 | 黄灿佳 | 100.000 | 1.18 |
20 | 朱晋 | 70.000 | 0.82 |
21 | 周喜德 | 70.000 | 0.82 |
22 | 王晓 | 60.000 | 0.71 |
3-3-2-60
序号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23 | 张敬红 | 50.000 | 0.59 |
24 | 夏九庆 | 50.000 | 0.59 |
25 | DING ENZHEN(丁恩振) | 45.100 | 0.53 |
26 | 李雄 | 35.000 | 0.41 |
27 | 刘碧波 | 9.900 | 0.12 |
28 | 李晟 | 9.900 | 0.12 |
29 | 屈敬彪 | 9.900 | 0.12 |
合计 | 8,500.000 | 100.00 |
3-3-2-61
2019年4月20日,徐高创投分别与夏军、张辉、欧阳志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徐高创投将其持有的公司85万股股份以841.5万元的价格(9.9元/股)转让给夏军,将其持有的公司85万股股份以841.5万元的价格(9.9元/股)转让给张辉,将其持有的公司30万股股份以297万元的价格(9.9元/股)转让给欧阳志坚。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浩通科技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夏军 | 4,420.883 | 52.01 |
2 | 林德建 | 478.400 | 5.63 |
3 | 徐高创投 | 300.000 | 3.53 |
4 | 夏硕 | 286.788 | 3.37 |
5 | 牛勇 | 270.000 | 3.18 |
6 | 李冠丘 | 230.000 | 2.71 |
7 | 余志灏 | 265.000 | 3.12 |
8 | 王静 | 205.700 | 2.42 |
9 | 张辉 | 185.000 | 2.18 |
10 | 徐州博通 | 180.000 | 2.12 |
11 | 杨勇 | 175.000 | 2.06 |
12 | 何学超 | 174.900 | 2.06 |
13 | 欧阳志坚 | 170.000 | 2.00 |
14 | 广州凯得 | 150.000 | 1.76 |
15 | 荐志红 | 145.000 | 1.71 |
16 | 王锐利 | 133.529 | 1.57 |
17 | 江山 | 120.000 | 1.41 |
18 | 黄灿桂 | 100.000 | 1.18 |
19 | 黄灿佳 | 100.000 | 1.18 |
20 | 朱晋 | 70.000 | 0.82 |
21 | 周喜德 | 70.000 | 0.82 |
22 | 王晓 | 60.000 | 0.71 |
3-3-2-62
序号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23 | 张敬红 | 50.000 | 0.59 |
24 | 夏九庆 | 50.000 | 0.59 |
25 | DING ENZHEN(丁恩振) | 45.100 | 0.53 |
26 | 李雄 | 35.000 | 0.41 |
27 | 刘碧波 | 9.900 | 0.12 |
28 | 李晟 | 9.900 | 0.12 |
29 | 屈敬彪 | 9.900 | 0.12 |
合计 | 8,500.000 | 100.00 |
3-3-2-63
序号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夏军 | 4,420.8830 | 52.01 |
2 | 林德建 | 478.4000 | 5.63 |
3 | 徐高创投 | 300.0000 | 3.53 |
4 | 夏硕 | 286.7880 | 3.37 |
5 | 牛勇 | 270.0000 | 3.18 |
6 | 李冠丘 | 230.0000 | 2.71 |
7 | 余志灏 | 265.0000 | 3.12 |
8 | 张辉 | 185.0000 | 2.18 |
9 | 徐州博通 | 180.0000 | 2.12 |
10 | 杨勇 | 175.0000 | 2.06 |
11 | 何学超 | 174.9000 | 2.06 |
12 | 欧阳志坚 | 170.0000 | 2.00 |
13 | 广州凯得 | 150.0000 | 1.76 |
14 | 荐志红 | 145.0000 | 1.71 |
15 | 王锐利 | 133.5290 | 1.57 |
16 | 江山 | 120.0000 | 1.41 |
17 | 丁家亮 | 114.3964 | 1.35 |
18 | 黄灿桂 | 100.0000 | 1.18 |
19 | 黄灿佳 | 100.0000 | 1.18 |
20 | 朱晋 | 70.0000 | 0.82 |
21 | 周喜德 | 70.0000 | 0.82 |
22 | 王晓 | 60.0000 | 0.71 |
23 | 田勇 | 58.6188 | 0.69 |
24 | 张敬红 | 50.0000 | 0.59 |
25 | 夏九庆 | 50.0000 | 0.59 |
26 | DING ENZHEN(丁恩振) | 45.1000 | 0.53 |
27 | 李雄 | 35.0000 | 0.41 |
28 | 王静 | 32.6848 | 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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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29 | 刘碧波 | 9.9000 | 0.12 |
30 | 李晟 | 9.9000 | 0.12 |
31 | 屈敬彪 | 9.9000 | 0.12 |
合计 | 8,500.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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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及其前身浩通有限历次增资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发行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期间的股本变动及发行人企业性质的历次变动均取得了国家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发行人股东的委托持股已解除,现有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股权不存在纠纷,对本次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
5、发行人国有股东已履行了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发行人与徐高创投的对赌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已终止,符合《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监管要求。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子公司
1、浩通贸易,发行人持股100%
浩通贸易现持有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中心于2017年8月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公司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徐州浩通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13388481135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夏军 |
注册资本 | 2,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5年4月20日 |
营业期限 | 2015年4月20日至****** |
住所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刘荆路1号技术研发中心1号楼1-101 |
经营范围 | 金、银、铂族贵金属及铼稀有金属、有色金属、金银制品销售、租赁、加工;贵金属化合物,化工产品及原料销售;贸易代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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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浩通国际,发行人持股100%,发行人境外子公司
2011年7月26日,浩通国际取得香港公司注册处签发的注册号码为1643313的《公司注册证书》,浩通国际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在香港注册成为有限公司。2015年8月20日,发行人取得江苏省商务厅核发的境外投资证第N3200201500620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地区为中国香港,发行人投资浩通国际总额为200万美元,持有浩通国际股权比例为100%,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和产品的贸易、投资等。2018年4月19日,徐州市商务局出具《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浩通国际已注销,编号为N3200201500620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已收回作废。
2019年11月19日,香港霍宝田律师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浩通国际系在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已发行股本114万美元,发行人持有股本114万美元,浩通国际现经营的生意不需要任何资质证书及合符香港法律规定,浩通国际自设立至今不存在处罚情况,浩通国际已于2019年11月14日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撤销注册申请书,将按香港法律撤销注册。
2020年5月15日,香港注册处处长签发通知,浩通国际于2020年5月15日刊登的第2448号宪报公告宣布撤销,并于公告当日予以解散。
(二)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变更
1、发行人的前身浩通有限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新材料技术开发;污水处理药剂生产、销售;催化剂的综合回收利用及销售;铂族金属制品的生产及销售;环保机械、泵、阀设备销售。”。
2、2006年7月5日,浩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新材料技术开发;催化剂的综合回收利用及生产和销售;铂、铼、钨、钼、镍族金属及相关产品的的生产和销售;污水处理药剂生产、销售;环保机械、泵、阀设备销售。”。
3、2008年1月18日,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为“新材料技术开发;催化剂的综合回收利用及生产和销售;铂、铼、钨、钼、镍族金属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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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污水处理药剂生产、销售;环保机械、泵阀设备销售,水射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自营和代理相关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产品和技术除外)。”。
4、2009年5月8日,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新材料技术开发;综合回收、再生利用催化剂中的金、银、铼、钨、鈷、钼、镍、铂族金属稀贵金属资源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净水剂的生产、销售;水射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及相关产品的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相关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产品和技术除外)。”。
5、2010年8月12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新材料技术开发;综合回收、再生利用催化剂中的金、银、铼、钨、鈷、钼、镍、铂族金属稀贵金属资源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净水剂的生产、销售;水射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及相关产品的制造、销售;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拆解剂拆解物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相关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产品和技术除外)。”。
6、2014年6月11日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新材料技术开发;综合回收、再生利用催化剂中的金、银、铼、钨、钴、钼、镍、铂族稀贵金属资源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净水剂的生产、销售;水射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及相关产品的制造、销售;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拆解及拆解物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相关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产品和技术除外)。”。
7、2015年2月12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新材料技术开发;综合回收、再生利用催化剂中的金、银、铼、钨、钴、钼、镍、铂族稀贵金属资源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净水剂的生产、销售;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拆解及拆解物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相关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产品和技术除外)。”。
8、2016年11月15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新材料技术开发;综合回收、再生利用催化剂中的金、银、铼、钨、钴、钼、镍、铂族稀贵金属等资源及相关产品的销售、租赁;催化剂焙烧;净水剂的生产、销售;废旧家电及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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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回收、拆解及拆解物品的销售;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自营和代理相关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经营方式
经核查,公司主营业务为贵金属回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具体分为贵金属回收、贵金属为主的新材料、贸易三个业务板块。各业务板块的经营方式为:贵金属回收业务从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等二次资源中回收铂、钯、铑、银等贵金属及其他有经济效益的产品;新材料为贵金属回收业务的延伸和拓展,将贵金属等进一步加工为新材料,比如二氯四氨铂、二氯二氨钯、高纯铼酸铵等;贸易业务主要为公司为服务贵金属回收、新材料业务,满足客户对铂、钯等商品的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安全、高效的采购、运输、检测等一体化服务。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2017、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在99%以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业务资质证书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发行人现持有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2020年1月2日换发的编号为JSXZ0391OOD264-10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浩通科技经营处置、利用含(铂、钯、铑、银)的废催化剂(HW50)4,000吨/年(其中包含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1,000吨/年),有效期自2020年1月2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发行人持有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于2016年1月6日核发的苏交运管许可徐字320300304338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有效期自2016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1日。
发行人现持有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于2019年12月10日换发的苏交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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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苏徐字320300304338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有效期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4年1月11日。
3、发行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许可、备案等资质文件(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五)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
年度 | 序号 | 客户名称 | 供应商名称 |
2019年 | 1 | 中石化 | 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 |
2 | 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 | 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 |
3 | 上海品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上海全银贸易有限公司 | |
4 | 中海油(山西)贵金属有限公司 | 上海史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5 | 中石油 | 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 | |
2018年 | 1 | 中石化 | 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 |
2 | 辽宁省环保集团 | 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 | |
3 | 铁岭贵鑫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湖南省郴州市湘晨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 |
4 | 永兴招金贵金属加工制造有限公司 |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5 | 辽宁海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无锡市豪鼎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2017年 | 1 | 湖南巨思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 |
2 | 中石化 | 湖南省郴州市湘晨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 |
3 | 永兴招金贵金属加工制造有限公司 |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4 | 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 | 中石油 | |
5 | 中海油(山西)贵金属有限公司 | 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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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湖南建长石化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注3:中石油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中石油克拉玛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化工研究中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大连石油添加剂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注4:辽宁省环保集团包括:辽宁环保贵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省环保集团碧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发行人上述客户及供应商的注册情况如下:
1、中石化
(1)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3020648600770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陈遵江 |
注册资本 | 150,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3年04月08日 |
经营状态 | 开业 |
住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36号楼4007单元(集中办公区) |
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溶剂油(仅限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仅限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 ;生产加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以及煤化工催化剂、吸附剂、粘合剂、助剂、分子筛和添加剂(限分支机构经营);委托加工废旧金属材料;销售石油化工原料(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石油炼制石油化工以及煤化工催化剂、吸附剂、粘合剂、助剂、溶剂、分子筛和添加剂、贵金属;生产、销售化工产品(限分支机构生产);贵金属租赁(不含行政许可的项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 陈遵江 监事 张凯 |
控股股东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资委 |
3-3-2-71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801125022N |
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
负责人 | 达志坚 |
成立日期 | 2000年04月28日 |
经营状态 | 开业 |
营业场所 |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8号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销售化工产品;技术咨询;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 |
控股股东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资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6001860907283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梁维军 |
注册资本 | 3.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1992年11月20日 |
经营状态 | 存续 |
住所 | 岳阳市云溪区长岭 |
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炼油重整催化剂、石油制品催化剂、石油化工产品催化剂、非晶态合金催化剂、特种分子筛以及与上述产品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销售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建筑材料(不含硅酮胶)、金属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自有资产租赁业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梁维军 监事 刘安军 |
控股股东 | 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资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0925462X |
3-3-2-72
类型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戴厚良 |
注册资本 | 18,302,097.00万元 |
成立日期 | 1999年11月5日 |
经营状态 | 开业 |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 |
经营范围 |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原油的仓储、销售;成品油的销售;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储运、海油工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限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其经营内容和经营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限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其经营内容和经营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烟的销售(仅限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其经营内容和经营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燃气经营(限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经营项目及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经营项目及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住宿、报纸期刊图书的零售、音像制品经营,水路运输,道路运输、运输代理、船舶代理、三类汽车维修(以上仅限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其经营内容和经营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运营;石油勘查、开采和石油化工及相关工程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炼油;石油化工、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管道生产建设所需物资设备、器材、润滑油、汽车零配件、日用百货、农用物资的销售;房屋和机械设备的租赁;纺织服装、文体用品、五金家具建材、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充值卡、计生用品、劳保用品的零售;彩票代理销售、代理收取水电公用事业费、票务代理、车辆过秤服务,广告业务、汽车清洗服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 戴厚良(董事长)、李凡荣(副董事长)、刘跃珍、段良伟、蔡金勇、蒋小明、梁爱诗、德地立人、西蒙?亨利 监事 徐文荣(监事会主席)、张凤山、姜力孚、卢耀中、王亮、付锁堂、李家民、刘宪华、李文东 高级管理人员 孙龙德、吴恩来、李鹭光、田景惠、柴守平、凌霄、杨继刚 |
控股股东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资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20033306538XB |
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许立甲 |
注册资本 | 515,148.5785万元 |
3-3-2-73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 | 2015年4月29日 |
经营状态 | 存续 |
住所 | 新疆克拉玛依市平北六路5680号 |
经营范围 | 炼油、石油化工、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原油、成品油仓储;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燃气、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铁路、道路货物运输;运输代理;房屋和机械设备租赁;科技交流与技术推广服务;劳务派遣。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许立甲 监事 默新社 |
控股股东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资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13118687880Y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邹本泽 |
注册资本 | 2,7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1988年4月25日 |
经营状态 | 存续 |
住所 |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金东路223-1号 |
经营范围 | 石油添加剂加工;石油化工产品(成品油除外)销售、仓储;普通货物运输;机械设备租赁;国内一般贸易。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邹本泽 监事 钟红卫 |
控股股东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资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0733187175W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法定代表人 | 姚志刚 |
注册资本 | 3,000.00万美元 |
成立日期 | 2001年12月20日 |
住所 | 浦口区珠江镇浦珠南路18号 |
3-3-2-74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各类金属材料系列产品,铁合金、炉料及铸造配套产品,贵金属化合物电子浆料,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 姚志刚(董事长)、罗宝珠、王健 监事 姚维伟、姚为媛 |
控股股东 | 江苏寰宇贸易有限公司50%、寰宇(中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50% |
实际控制人 | 姚志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760594497R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李永明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4年3月26日 |
经营状态 | 存续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栏学路158号6幢1层 |
经营范围 | 铂族金属材料、钢材、塑料制品、环保设备、矿产品(除专项审批)、普通机械设备及配件、建筑装潢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五金交电、纸制品、服装鞋帽、木材、日用百货的销售,咨询服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李永明 监事 李永弟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李永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00602084467X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韩勇强 |
注册资本 | 17,113.00万元 |
成立日期 | 1997年8月29日 |
经营状态 | 存续 |
住所 | 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开拓巷12号六层 |
3-3-2-75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贵金属及其系列产品的加工、生产、销售、租赁;废、旧、残贵金属及原料的回收、利用;引进高科技研究开发贵金属产品;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机电设备的销售;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橡胶及其制品、建材的批发、零售;房屋、设备租赁;在本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范围内开展业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韩勇强 监事 杨小东 |
控股股东 |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资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2MA0P56MX3M |
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卫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6年9月18日 |
经营状态 | 正在办理简易注销 |
住所 | 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2甲-3号2-1-1 |
经营范围 | 废催化剂的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催化剂的研制、开发及技术管理服务;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金属铼、钨、铝、钼、镍、铂、钯、铕、铈有色金属销售,催化剂销售。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 赵翀(董事长)、吴卫、宋睿、韩东洋、何明武 监事 李易 总经理 吴卫 |
控股股东 | 辽宁省环保集团碧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辽宁省国资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5755799746J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忠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4年2月12日 |
3-3-2-76
经营状态
经营状态 | 存续 |
住所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4号 |
经营范围 | 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专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环境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施工;园林绿化、苗木种植;环保设备、节能环保产品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金属铼、钨、铝、钼、镍、铂、钯、铕、铈有色金属销售,催化剂销售。(以上不含危险品及国家控制类、有专项规定的项目)。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 孙鹏轩(董事长)、张志忠、魏鸣东、何明武、陈瑛亮 监事 郭睿 总经理 张志忠 |
控股股东 | 辽宁省环保集团辐洁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辽宁省国资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22159483356XB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韩东洋 |
注册资本 | 2,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2年5月23日 |
经营状态 | 存续 |
住所 | 辽宁省铁岭市横道河子镇静脉产业园 |
经营范围 | 新材料开发;催化剂研制,开发;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金属铼、钨、钴、钼、镍、铂、铕、钯、铈有色金属、催化剂生产,加工,销售;废催化剂的回收利用;污水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固体废物处理。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 吴卫(董事长)、韩东洋、邵柏芝 监事 张国栋 总经理 韩东洋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吴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23763278262W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军 |
注册资本 | 1,4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4年7月6日 |
3-3-2-77
经营状态
经营状态 | 存续 |
住所 | 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永兴大道483号 |
经营范围 | 新型贵金属合金材料、银、铋等有色金属及金银饰品加工、销售;银基电工电子触头材料、银基电工电子触头元件、超细银粉、导电浆料的制造、销售及相关业务的技术服务;本企业自产产品进出口业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 王建军(董事长)、张绵慧、朱国富、欧阳勇、杨峰 监事 王海卫、姜宝涛 |
控股股东 | 郴州招金贵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招远市人民政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81MA0QF0PP6T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牛永峰 |
注册资本 | 10,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6年7月18日 |
经营状态 | 存续 |
住所 | 辽宁省营口仙人岛能源化工区 |
经营范围 | 石油制品及石油化工产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国内贸易;物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容器);丙烯、甲基叔丁基醚、甲苯、1,2-二甲苯、1,3-二甲苯、1,4-二甲苯、二甲苯异构体混合 物、苯乙烯[稳定的]、1,3-丁二烯[稳定的]、戊烷、壬烷及其异构体、双环戊二烯、异戊二 烯、液化石油气、丙烯酸甲酯[稳定的]、丙烯酸乙酯[稳定的]、环氧乙烷、石脑油、汽油、 柴油[闭杯闪点≤60℃]、煤油、溶剂油[闭杯闪点≤60℃]、石油醚、苯、粗苯、1,2,3-三甲基苯、1,2,4-三甲基苯、1,3,5-三甲基苯、1-丁烯、2-丁烯、异丁烯、正丁烷、环丁烷、正戊烷、2-甲基丁烷、2-甲基戊烷、环戊烷、甲醇、乙醇[无水]、氢氧化钠、异辛烷、媒焦、沥青、硝化沥青、乙烯、天然气[富含甲烷的](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批发(无储存)(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经营):蜡油、渣油、道路沥青、改性沥青、3号喷气燃料(危险化学品除外)、一乙二醇,二乙二醇、三乙二醇、聚丙烯、聚乙烯、聚苯乙烯、石油焦、ABS塑料、变压器油、偏三甲苯、液体石蜡、原料油、烧火油、页岩油、机油料、化肥、有机肥、BB肥、燃料油(闭杯闪点大于60℃),润滑油、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有机热载体、橡胶增塑剂、工业白油、润滑油基础油、汽车用品、食品销售;卷烟零售;货物进出口;化工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兼经理 牛永峰 监事 毛清国 |
3-3-2-78
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 | 辽宁辽河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曲宝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11MA4L69NN50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肖巨全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6年9月6日 |
经营状态 | 存续 |
住所 | 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三四期2栋3栋商业B区N单元219房 |
经营范围 | 化工产品(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研发、检测服务、零售;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限分支机构);化工原料(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化工产品(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研发、检测服务、零售;通用仪器仪表、通用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塑料制品、文化用品、润滑油、燃料油的销售;橡胶制品的批发。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肖巨全 监事 郭峰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郭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23684813343N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赵新全 |
注册资本 | 50,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9年2月3日 |
经营状态 | 在营 |
住所 | 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山东大王经济开发区胜利路3号 |
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汽油50.64万吨/年、液化石油气21.5万吨/年、柴油[闭杯闪点≤60℃]61.3万吨/年、石脑油44.32万吨/年、苯10万吨/年、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28万吨/年、硫酸10.39万吨/年***(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以下各项不含易制毒、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道路沥青、芳烃油;调剂销售:重油、燃料油(闪点在 |
3-3-2-79
80度以上);销售:化工产品、石油焦、润滑油、黄金制品、煤;经核准的进出口业务。
80度以上);销售:化工产品、石油焦、润滑油、黄金制品、煤;经核准的进出口业务。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 李农(董事长)、赵新全、李广均 监事 任振峰 总经理 赵新全 |
控股股东 | 广饶县胜星商贸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聂军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28869294885K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金书 |
注册资本 | 80,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1994年9月2日 |
经营状态 | 在营 |
住所 | 武胜工业开发区 |
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间戊二烯、异戊二烯、双环戊二烯、精C5;销售(不含储存的经营)1,3-二甲苯、苯、粗苯、甲醇、甲基苯、甲基叔丁基醚、石脑油、1-丁烯 、丙烯、石油气、正丁烷。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 谭相海(董事长)、王金书、王瑛、张应战、王进山 监事 张金平(监事长)、段国华、代广胜 总经理 王金书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王金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4006644327461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刘强 |
注册资本 | 504,069.09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7年7月11日 |
经营状态 | 在营 |
住所 | 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鲁南高科技化工园) |
经营范围 | 开发、生产、销售:乙酸、乙酸乙酯、醋酸甲酯、正丁醇、异丁醇、正丁醛、异丁醛、丙烷、甲醇、乙酸正丁酯、硫磺、甲醛溶液、液氨、氨溶液、三聚甲醛、醋酸酐;尿素及乙酰类化工产品(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发电;从事自用设备、原料、材料及包装物的经营; |
3-3-2-80
蒸汽、聚甲醛、尿素水溶液、84消毒液(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出版物)。
蒸汽、聚甲醛、尿素水溶液、84消毒液(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出版物)。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 刘强(董事长)、甄德远、金俊杰、孔令涛、靳道远 监事 周东云、司品义、甘霖 总经理 刘强 |
控股股东 |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山东省国资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4564836030J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郑燕利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0年11月24日 |
经营状态 | 存续 |
住所 | 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2层J514室 |
经营范围 | 金属材料、金属制品、金银制品、珠宝首饰、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橡塑制品、一类医疗器械、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 郑燕利 监事 华新源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郑燕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20MA1HME7E16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王娟香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7年5月10日 |
经营状态 | 存续 |
住所 | 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大叶公路2089号第7幢2019室 |
经营范围 | 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五金交电、铝合金制品批发、零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商务信息咨询。 |
3-3-2-81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 王娟香 监事 郭峰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郭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71788443XX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法定代表人 | AHMED AL-SHAIKH(艾哈迈德.阿尔沙克) |
注册资本 | 979,6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9年10月20日 |
经营状态 | 存续 |
住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红旗路以北、规划道路以西 |
经营范围 | 100万吨/年乙烯裂解装置及下游衍生产品装置的建设;乙烯及下游衍生产品的生产、销售、研发(危险化学品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列项目为准);为客户提供石化产品相关的技术服务,及相关的辅助活动。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 AHMED AL-SHAIKH(董事长)、李永林(副董事长)、Khalid Ali-Garni、Fahad Al-Swaile、吴文信、莫正林、李雷、官调生 监事 梁敏硕、赵红 高级管理人员 禹小伟、彭树森、张世忠 |
股权结构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0%、沙特基础工业投资公司5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00707401844H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谢成湘 |
注册资本 | 1,51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1999年6月29日 |
经营状态 | 存续 |
住所 | 郴州市北湖区万华路 |
经营范围 | 金 、银 、铂、钯的回收及其制品加工和销售;贵金属化合物、催化剂和粉末的制造、销售、回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及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进料加工和“三来一 补”业务;普通货运。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谢成湘 监事 许化荣 |
3-3-2-8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谢成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000220568570K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杨悦 |
注册资本 | 1,000,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1996年8月2日 |
经营状态 | 开业 |
住所 |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延长石油办公基地 |
经营范围 | 石油和天然气、油气共生或钻遇矿藏的勘探、开采、生产建设、加工、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石油化工产品(仅限办理危险化学品工业生产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按许可内容核定经营范围)及新能源产品(专控除外)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石油专用机械、配件、助剂(危险品除外)的制造、加工;煤炭、萤石、盐、硅、硫铁矿以及伴生矿物等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探、开发、加工、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仅限子公司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煤化工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兰炭的开发和综合利用;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勘察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项目、股权投资(限企业自有资金);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下经营项目仅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房地产开发;酒店管理;电力供应、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住宿及餐饮服务;零售服务;体育与娱乐服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 杨悦(董事长)、冯和平、高登峰、冯大为、郝宝仓、张克理 总经理 杨悦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陕西省国资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5MA1NCB0T22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李晓榆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7年1月26日 |
经营状态 | 存续 |
住所 | 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南路39-1号1305室 |
3-3-2-83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金属及金属矿批发;贵金属催化剂、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的销售。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 李晓榆 监事 万年平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万年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481689467363U |
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法定代表人 | 郑月明 |
注册资本 | 88,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9年5月21日 |
经营状态 | 在营 |
住所 | 滕州市木石镇驻地(木石工业园区) |
经营范围 | 先进高分子材料(具体为:乙烯-乙酸乙烯共聚物、聚丙烯、聚乙烯)、特种化学品(具体为:聚醚、减水剂母液(不含危险化学品)、表面活性剂及其延伸品)、环氧乙烷、乙烯、丙烯、丙烷、混合碳四、混合碳五、液氧、液氮、液氩、乙二醇、重醇、石膏的研发、生产制造和销售;储罐租赁;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相关设备的销售和进出口业务以及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化工技术推广服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 郑月明(董事长)、宁旻、刘光超、索继栓、李蓬、施丹丹、严乐平、刘荣光、何明阳 监事 冯玲(监事长)、周井军、吴邵臣 经理 郑明月 |
控股股东 | 联泓集团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07681922810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
法定代表人 | 秦旭东 |
注册资本 | 51,5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4年12月7日 |
经营状态 | 存续 |
住所 |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白龙路2号 |
3-3-2-84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间苯二甲腈、间苯二甲胺、二元醇醚、环氧乙烷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及销售;从事上述同类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光伏发电。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 秦旭东(董事长)、秦怡生、陈岗、钟金文、刘均安、秦小琪、佘科峰、杨春福、孙家兴 监事 张学君、潘夕良、朱红伟 总经理 秦旭东 |
控股股东 | 江苏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秦怡生 |
3-3-2-85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
2、夏军与发行人部分股东共同设立,并由夏军实际控制的公司
(1)徐州水射流
徐州水射流现持有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2018年1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公司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徐州浩通水射流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1585501491D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夏军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1年10月27日 |
营业期限 | 2011年10月27日至2031年10月26日 |
住所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五金机电大市场一期D22#楼1-121 |
经营范围 | 水射流技术的研发;水射流设备及相关应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提供机械加工服务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持股比例(%) | 在发行人持股比例(%) | 发行人任职 | 徐州水射流任职 |
1 | 夏军 | 555.2858 | 55.53 | 52.01 | 董事长 | 董事长 总经理 |
2 | 江山 | 297.0000 | 29.70 | 1.41 | / | 董事 |
3 | 杨勇 | 50.0000 | 5.00 | 2.06 | / | / |
4 | 林德建 | 45.0000 | 4.50 | 5.63 | 董事 | / |
5 | 夏硕 | 34.0226 | 3.40 | 3.37 | / | 监事 |
6 | 王锐利 | 13.6916 | 1.37 | 1.57 | 董事 总经理 | 董事 |
7 | 何学超 | 5.0000 | 0.50 | 2.06 | / | / |
合计 | 1,000.0000 | 100.00 | 68.11 | / | / |
3-3-2-86
广东水射流现持有东莞市市监局于2019年5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公司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广东昊通水射流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4WUX0744 |
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德建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7年7月19日 |
营业期限 | 2017年7月19日至无固定期限 |
住所 | 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黄金湖工业四路2号1栋701室 |
经营范围 | 水射流技术的研发;水射流设备及相关应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提供水射流技术切割加工服务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徐州水射流 | 700.00 | 265.00 | 70.00 |
2 | 林德建 | 300.00 | 145.00 | 30.00 |
合计 | 1,000.00 | 410.00 | 100.00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例(%) | 任职情况 |
3-3-2-87
1 | 浩通科技 | 1.41 | / |
2 | 徐州水射流 | 29.70 | 董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例(%) | 任职情况 |
1 | 浩通科技 | 5.63 | 董事 |
2 | 聚源成投资 | 80.00 | 董事长、总经理 |
3 | 广州大有精细化工厂 | 67.00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4 | 广州众合环保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80.00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5 | 广州大有制药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 70.00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6 | 徐州水射流 | 4.50 | / |
7 | 广东水射流 | 30.00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8 | 岳阳聚成化工有限公司 | / | 董事 |
序号 | 姓名 | 发行人持股情况 | 发行人 任职情况 | 对外投资企业或任职单位 | 企业持股比例 | 任职情况 |
1 | 尤劲柏 | 间接持有0.0057% | 董事 | 南京毅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6.00% | / |
2 | 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董事、总裁 | |||
3 | 杭州东翰高投长三角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董事 | |||
4 | 江苏高投创新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
5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限合伙)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
6 | 南京毅达汇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
7 | 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原董事(2020年4月离任) | |||
8 |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 董事 | |||
9 | 华创毅达(昆山)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董事 | |||
10 | 江苏广晟健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董事 | |||
11 | 徐州中国矿大岩土工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 | 董事 |
3-3-2-88
序号
序号 | 姓名 | 发行人持股情况 | 发行人 任职情况 | 对外投资企业或任职单位 | 企业持股比例 | 任职情况 |
12 |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董事 | |||
13 | 南京埃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原董事(2019年8月离任) | |||
14 | 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董事 | |||
15 | 南京凯瑞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 董事 | |||
16 | 江西省瑞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董事 | |||
17 | 江苏欧索软件有限公司 | / | 董事 | |||
18 | 智慧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 | 董事 | |||
19 | 苏州艾科瑞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 董事 | |||
20 | 上海毅达汇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董事 | |||
21 | 南京毅达资本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16.24% | / | |||
22 | 江苏高投紫金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00%(2019年9月不再持股) | / | |||
23 | 南京毅达同盈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19.84% | / | |||
24 | 沈海蓉 | 间接持有0.24%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徐州博通 | 11.11% | / |
25 | 赵来运 | 间接持有0.14% | 职工董事 | 徐州博通 | 6.67% | / |
26 | 边疆 | / | 独立董事 |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贵金属再生专委会 | / | 秘书长、副会长 |
27 | 同华铂金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80.00%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28 | 北京世华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16.00%(2019年9月不再持股) | 原董事(2020年4月离任) | |||
29 | 鄂海涛 | / | 独立董事 |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 / | 独立董事 |
30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视台 | / | 高级工程师 | |||
31 | 卜华 | / | 独立董事 |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 / | 教授 |
32 | 徐州市企业财务管理学会 | / | 副会长 | |||
33 | 朱晋 | 0.82% | 监事会 主席 | 北京贵稀科技有限公司 | 70.00%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34 | 余志灏 | 3.12% | 监事 | 上海贵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50.00%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3-3-2-89
序号
序号 | 姓名 | 发行人持股情况 | 发行人 任职情况 | 对外投资企业或任职单位 | 企业持股比例 | 任职情况 |
35 | 索永喜 | 间接持有0.14% | 职工监事 | 徐州博通 | 6.67% | / |
36 | 马小宝 | 间接持有0.14% | 财务总监 | 徐州博通 | 6.67% | / |
公司名称 | 上海锦瑭联金属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MA1K3DJ34X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曹铁柱 |
注册资本 | 7,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6年6月23日 |
营业期限 | 2016年6月23日至2036年6月22日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108室、3116室 |
经营范围 | 金属材料及制品、钢材、矿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金银饰品、工艺品的销售,自有设备租赁,商务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1 |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 3,227.00 | 46.10 |
2 | 杰拉德金属(上海)有限公司 | 1,540.00 | 22.00 |
3 | 浩通科技 | 1,393.00 | 19.90 |
4 | 四川省天泽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 840.00 | 12.00 |
合计 | 7,000.00 | 100.00 |
3-3-2-90
报告期内苏煤矿山为发行人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牛勇持有发行人3.18%股份,并持有苏煤矿山100%的股权。
苏煤矿山现持有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2017年11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公司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17682559755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牛勇 |
注册资本 | 4,062.91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4年12月10日 |
营业期限 | 2004年12月10日至2034年12月9日 |
住所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路8号 |
经营范围 | 矿山机械设备及配件、起重机械设备、电机、矿灯制造:煤炭销售;房屋租赁;仓储服务;货物装卸、搬运服务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1 | 夏军 | 2,191.70 | 92.09 |
2 | 夏硕 | 134.29 | 5.64 |
3 | 王锐利 | 54.00 | 2.27 |
合计 | 2,380.00 | 100.00 |
3-3-2-91
(3)李宗铎,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2017年12月离任
(4)石勇,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财务总监,2018年8月离任
(5)徐高创投,曾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2019年4月,徐高创投所持发行人股份由5.88%变更为3.53%(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6)南京晶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江山控制并任职董事的企业,2019年9月注销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购销商品、接受和提供劳务情况(元)
关联方名称 | 交易内容 | 定价政策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上海锦瑭联 | 出售商品 | 协议价 | 37,643,802.41 | / | / |
出租人 | 承租人 | 租赁房产 | 租赁面积(m2) | 租赁期限 | 确认的租赁收益 |
发行人 | 徐州水射流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刘荆路1号研发中心1号楼10101、1-102 | 790 | 2016.01.01- 2016.12.31 | 190,066.90 |
2017.01.01- 2017.06.30 | 142,135.34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是否履行完毕 |
夏军 | 发行人 | 2,100,000.00 | 2016.09.06 | 2017.02.22 | 是 |
夏军 | 发行人 | 3,000,000.00 | 2016.09.06 | 2017.08.23 | 是 |
夏军 | 发行人 | 7,000,000.00 | 2016.09.06 | 2017.08.25 | 是 |
3-3-2-92
担保方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是否履行完毕 |
夏军 | 发行人 | 11,000,000.00 | 2016.09.21 | 2017.01.09 | 是 |
夏军 | 发行人 | 2,000,000.00 | 2016.10.28 | 2017.02.14 | 是 |
夏军 | 发行人 | 5,900,000.00 | 2016.10.28 | 2017.02.22 | 是 |
夏军 | 发行人 | 9,000,000.00 | 2016.12.01 | 2017.01.09 | 是 |
夏军、王锐英、苏煤矿山 | 发行人 | 20,000,000.00 | 2016.08.23 | 2017.02.04 | 是 |
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20,000,000.00 | 2018.10.23 | 2019.01.21 | 是 |
夏军 | 发行人 | 6,000,000.00 | 2018.12.07 | 2019.04.15 | 是 |
夏军 | 发行人 | 4,000,000.00 | 2018.12.07 | 2019.04.09 | 是 |
夏军 | 发行人 | 7,000,000.00 | 2018.12.07 | 2019.04.04 | 是 |
夏军 | 发行人 | 5,000,000.00 | 2018.12.07 | 2019.04.02 | 是 |
夏军 | 发行人 | 8,000,000.00 | 2018.12.07 | 2019.03.18 | 是 |
夏军 | 发行人 | 10,000,000.00 | 2018.12.07 | 2019.03.01 | 是 |
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8,000,000.00 | 2018.12.10 | 2019.2.15 | 是 |
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12,000,000.00 | 2018.12.10 | 2019.2.11 | 是 |
夏军 | 发行人 | 20,000,000.00 | 2019.05.06 | 2019.06.20 | 是 |
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20,000,000.00 | 2019.05.08 | 2019.11.04 | 是 |
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40,000,000.00 | 2019.05.10 | 2020.02.09 | 否 |
夏军 | 发行人 | 15,000,000.00 | 2019.05.13 | 2019.07.04 | 是 |
夏军 | 发行人 | 10,000,000.00 | 2019.05.13 | 2020.05.06 | 否 |
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20,000,000.00 | 2019.05.14 | 2019.11.06 | 否 |
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20,000,000.00 | 2019.06.20 | 2020.03.19 | 否 |
夏军 | 发行人 | 30,000,000.00 | 2019.07.25 | 2020.05.21 | 否 |
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15,000,000.00 | 2019.09.27 | 2020.03.25 | 否 |
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5,000,000.00 | 2019.10.21 | 2020.02.20 | 否 |
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10,000,000.00 | 2019.10.23 | 2020.04.22 | 否 |
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20,000,000.00 | 2019.10.28 | 2020.01.16 | 否 |
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22,500,000.00 | 2019.10.28 | 2020.01.16 | 否 |
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10,000,000.00 | 2019.10.28 | 2020.04.28 | 否 |
3-3-2-93
担保方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是否履行完毕 |
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10,000,000.00 | 2019.10.28 | 2020.04.28 | 否 |
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10,000,000.00 | 2019.10.28 | 2020.04.28 | 否 |
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4,000,000.00 | 2019.10.29 | 2020.01.27 | 否 |
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20,000,000.00 | 2019.11.06 | 2020.05.05 | 否 |
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17,000,000.00 | 2019.11.08 | 2020.05.08 | 否 |
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13,000,000.00 | 2019.11.26 | 2020.05.25 | 否 |
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15,000,000.00 | 2019.11.26 | 2020.05.25 | 否 |
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15,000,000.00 | 2019.11.26 | 2020.05.25 | 否 |
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10,000,000.00 | 2019.12.13 | 2020.03.11 | 否 |
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30,000,000.00 | 2019.12.23 | 2020.03.23 | 否 |
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夏军、王锐英 | 发行人 | 5,000,000.00 | 2019.12.31 | 2020.12.29 | 否 |
关联方 | 拆借金额 | 起始日 | 到期日 | 说明 |
拆入: | ||||
浩通投资 | 1,150,000.00 | 2018.09.21 | 2018.09.21 | 当天借款当天归还,不确认利息 |
报告期间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关键管理人员人数 | 13 | 14 | 14 |
在公司领取报酬人数 | 13 | 14 | 14 |
报酬总额(万元) | 311.17 | 306.40 | 297.47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名称 | 期末数 |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其他应付款 | 浩通投资 | / | / | 238,905.00 |
3-3-2-94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上市后实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章程》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及回避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公允,以保护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因关联交易而受到损害。
1、《公司章程(上市后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3-3-2-95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2、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股东大会关联交易审议权限及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及其他公司纯获利益的交易除外,以下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以下关联交易:1、每年年初预计的公司本年度将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2、超出前述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且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日常性关联交易。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3-3-2-96
(2)董事会关联交易审议权限及回避制度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及其他公司纯获利益的交易除外)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3、《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章程》
第二章 独立董事
第十三条 独董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
(六)对外担保;
第四章 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原则
第四十四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
3-3-2-97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应回避;
(四)公正、公平、公开。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2)关联交易权限及回避原则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低于上述金额的关联交易可由总经理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下列董事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参见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同上);
(六)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3-3-2-98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四)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本承诺人将尽量减少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及时予以披露;
2、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向本承诺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对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
3-3-2-99
责任;
4、本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承诺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股东徐州博通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本承诺人将尽量减少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及时予以披露。
2、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向本承诺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对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本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夏军先生担任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五)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发行人外,未投资其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关的企业,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募投项目也不会导致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形成同业竞争。
3-3-2-100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先生向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主要内容:
“1、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2、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3、与本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也遵守上述承诺;
4、本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本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承诺人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股东徐州博通向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主要内容:
“1、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2、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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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本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夏军先生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七)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原则或有利于发行人利益原则,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和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权属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不动产权如下:
序号 | 证书编号 | 权利人 | 坐落 | 权利类型 | 终止日期 | 宗地/房屋建筑面积(m2) | 用途 | 权利性质 | 他项权利 |
1 | 苏(2016)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45837号 | 发行人 | 经济技术开发区刘荆路1号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2016.08.23-2057.06.24 | 18,319.50 | 工业 用地 | 出让 | 抵押 |
房屋所有权 | / | 16,167.49 | 工业 | 其它 | |||||
2 | 苏(2017)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19612号 | 发行人 | 经济技术开发区刘荆路1号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2017.03.30-2056.12.09 | 11,488.89 | 工业 用地 | 出让 | 无 |
房屋所有权 | / | 8,148.59 | 工业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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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苏(2019)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66839号 | 发行人 | 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路绿化带以南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2019.07.15-2056.08.12 | 52,639.90 | 工业用地 | 出让 | 无 |
序号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权人 | 取得方式 | 类型 | 申请日 | 授权日 |
1 | 201010018103.2 | 去除含贵金属废料中的炭及有机物的方法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发明 | 2010.01.12 | 2012.01.04 |
2 | 201010505509.3 | 一种含有机质废弃物的两级等离子体气化熔融裂解方法及其装置 | 发行人 | 受让取得 | 发明 | 2010.09.28 | 2013.07.10 |
3 | 201110064232.X | 利用液下电弧高效制造电弧燃气装置 | 发行人 | 受让取得 | 发明 | 2011.03.09 | 2014.05.24 |
4 | 201510142797.3 | 一种大孔弱碱性阴离子交换树脂的制备方法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发明 | 2015.03.27 | 2018.03.30 |
5 | 201510347576.X | 处理负载型含钯废催化剂的方法和系统 | 发行人、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北大学 | 原始取得 | 发明 | 2015.06.19 | 2017.07.04 |
6 | 201620295377.9 | 贵金属反应釜防溢出装置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实用新型 | 2016.04.11 | 2016.10.12 |
7 | 201620295380.0 | 贵金属试验用树脂交换装置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实用新型 | 2016.04.11 | 2016.10.12 |
8 | 201620295416.5 | 铸银锭溜槽加热装置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实用新型 | 2016.04.11 | 2016.10.12 |
9 | 201620295419.9 | 循环回流式贵金属催化剂反应釜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实用新型 | 2016.04.11 | 2016.10.12 |
10 | 201620295420.1 | 防结晶的改进型铼酸钾交换柱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实用新型 | 2016.04.11 | 2016.10.12 |
11 | 201620297293.9 | 防腐内衬银反应釜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实用新型 | 2016.04.12 | 2016.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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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权人 | 取得方式 | 类型 | 申请日 | 授权日 |
12 | 201620297294.3 | 回收、提纯过程产生的铂催化剂尾液处理装置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实用新型 | 2016.04.12 | 2016.10.12 |
13 | 201620297317.0 | 一种新型银浸出装置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实用新型 | 2016.04.12 | 2016.10.12 |
14 | 201620312335.1 | 刮壁式搅拌贵金属反应器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实用新型 | 2016.04.14 | 2016.10.12 |
15 | 201620312361.4 | 用于贵金属提取生产中废气回收利用的冷凝器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实用新型 | 2016.04.14 | 2016.10.12 |
16 | 201620312362.9 | 贵金属回收旋转蒸发仪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实用新型 | 2016.04.14 | 2017.03.22 |
17 | 201620312364.8 | 可拆卸式保温贵金属反应釜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实用新型 | 2016.04.14 | 2016.10.12 |
18 | 201620366371.6 | 贵金属生产用反应釜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实用新型 | 2016.04.27 | 2016.10.12 |
19 | 201620373754.6 | 含铑有机废气去除异味的清洁生产装置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实用新型 | 2016.04.28 | 2017.03.15 |
20 | 201620373776.2 | 金属及其化合物破碎装置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实用新型 | 2016.04.28 | 2016.10.12 |
序号 | 名称 | 申请号 | 申请人 | 申请日 | 专利类型 |
1 | 一种含银废催化剂综合回收的绿色工艺 | 201711104014.8 | 发行人 | 2017.11.10 | 发明 |
2 | 一种火法回收汽车废催化剂中贵金属铂的方法 | 201810185054.8 | 发行人、东北大学 | 2018.03.07 | 发明 |
3 | 一种醋酸四氨铂(Ⅱ)的制备方法 | 201811094140.4 | 发行人 | 2018.09.19 | 发明 |
4 | 电弧炉回收铂族金属的工艺流程 | 201910024661.0 | 发行人 | 2019.01.10 | 发明 |
5 | 一种醋酸四氨钯(Ⅱ)的制备方法 | 201910174919.5 | 发行人 | 2019.02.28 | 发明 |
序号 | 商标名称 | 注册号 | 注册人 | 类别 | 核定使用商品 | 有效期限 | 取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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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商标名称 | 注册号 | 注册人 | 类别 | 核定使用商品 | 有效期限 | 取得方式 |
1 | 5783501 | 发行人 | 40 | 金属冶炼;碾磨加工;研磨加工;金属处理;金属铸造;废物处理(变形);净化有害材料;废物和可再回收材料的分类(变形);水净化;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 | 2010.01.21- 2030.01.20 | 原始取得 | |
2 | 6139349 | 发行人 | 1 | 海绵钯;海绵铂;铼酸钾;高铼酸铵 | 2010.02.21- 2030.02.20 | 原始取得 | |
3 | 11680566 | 发行人 | 1 | 工业用贵重金属盐;碱金属盐; 铵盐;无机酸;海绵钯;氯化钯;硝酸银;铼;水净化化学品 | 2014.04.07- 2024.04.06 | 原始取得 | |
4 | 11680535 | 发行人 | 14 | 贵重金属锭;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未加工的金或金箔;钯;铂(金属);铑 | 2014.04.07- 2024.04.06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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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拥有的上述资产中除有一项共有专利外不存在其他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一)发行人已履行的对报告期当期毛利率影响在5%以上的重大合同
序号 | 客户/供应商名称 | 合同内容 | 合同金额(万元) | 签订日期 |
1 | 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 贵金属催化剂回收 | 据实结算 | 2015.03.16 |
2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 | 贵金属催化剂回收 | 606.20 | 2016.06.28 |
3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 | 贵金属催化剂回收 | 据实结算 | 2016.08.25 |
4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 | 含贵金属催化剂采购 | 1,921.00 | 2017.08.16 |
5 | 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贵金属分公司 | 贵金属催化剂回收 | 据实结算 | 2017.12.29 |
6 |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石油化工厂 | 含贵金属催化剂采购 | 据实结算 | 2018.02.07 |
7 | 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 | 含贵金属催化剂采购 | 据实结算 | 2018.12.05 |
8 | 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贵金属分公司 | 贵金属催化剂回收 | 据实结算 | 2018.12.28 |
9 | 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 含贵金属催化剂采购 | 据实结算 | 2019.04.16 |
10 | 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 | 含贵金属催化剂采购 | 10,697.24 | 2019.05.04 |
11 | 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 | 含贵金属催化剂采购 | 据实结算 | 2019.07.29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内容 | 合同金额(万元) | 签订日期 |
1 | 淄博鑫泰石化有限公司 | 含贵金属催化剂采购 | 据实结算 | 2019.12.31 |
2 | 滕州开元生化有限公司 | 含贵金属催化剂采购 | 2,842.73 | 2020.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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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内容 | 合同金额(万元) | 签订日期 |
3 | 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 含贵金属催化剂采购 | 据实结算 | 2020.03.10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合同内容 | 合同金额(万元) | 签订日期 |
1 | 中海油惠州石化有限公司 | 贵金属废催化剂回收 | 据实结算 | 2018.11.09 |
2 | 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贵金属分公司 | 贵金属废催化剂回收 | 据实结算 | 2018.12.28 |
3 | 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贵金属分公司 | 贵金属废催化剂回收 | 据实结算 | 2019.12.16 |
4 |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 贵金属废催化剂回收 | 据实结算 | 2020.02.20 |
5 | 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贵金属废催化剂回收 | 据实结算 | 2019.11.29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合同内容 | 合同金额(万元) | 签订日期 |
1 | 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贵金属分公司 | 贵金属 | 2,760.15 | 2020.05.06 |
2 | 上海易泰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贵金属 | 645.00 | 2020.05.28 |
3 | 江苏扬子催化剂有限公司 | 贵金属 | 824.13 | 2020.06.04 |
4 | 无锡威孚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 | 贵金属 | 1,070.00 | 2020.06.16 |
序号 | 授信银行 | 授信额度(万元) | 额度使用期限 |
1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 10,000.00 | 2019.10.09-2020.09.25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 5,000.00 | 2019.10.24-2020.10.23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 4,000.00 | 2019.10.28-2020.10.27 |
4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 3,000.00 | 2020.01.22-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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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授信银行 | 授信额度(万元) | 额度使用期限 |
5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 | 1,500.00 | 2020.03.06-2021.03.05 |
序号 | 客户名称 | 保证金额(万元) | 保函银行 | 有效期限 |
1 | 中海油惠州石化有限公司 | 4,300.00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 2019.11.26-2020.08.23 |
2 | 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贵金属分公司 | 1,400.0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 2020.05.09-2020.08.09 |
3 | 4,800.0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 2019.05.11-2020.08.11 | |
4 | 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5,300.00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 2020.06.15-2020.09.14 |
序号 | 债权人 | 被保证人 | 保证内容 | 保证人 | 保证方式 | 保证金额 |
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 发行人 | 保函 | 夏军、浩通贸易 | 连带责任保证 | 最高额5,760万元 |
2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 发行人 | 授信额度内债务 | 夏军、王锐英 | 连带责任保证 | 最高额1亿元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开发区分行 | 发行人 | 授信额度内债务 | 浩通贸易、夏军、王锐英 | 连带责任保证 | 最高额5,000万元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 发行人 | 授信额度内债务 | 浩通贸易、夏军、王锐英 | 连带责任保证 | 最高额4,000万元 |
5 | 江苏银行徐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 发行人 | 2019.12.31- 2020.12.29期间内债务 | 夏军、王锐英、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最高额4,500万元 |
6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 发行人 | 授信额度内债务 | 浩通贸易、夏军、王锐英 | 连带责任保证 | 最高额3,000万元 |
7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 | 发行人 | 授信额度内债务 | 夏军、王锐英 | 连带责任保证 | 最高额1,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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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2日,发行人与民生证券签订《保荐协议》《主承销协议》,民生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担本次发行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发行人依据该协议向民生证券支付承销及保荐费用。
(六)关联方应收、应付账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
(七)其他应收、应付账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如下:
1、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期末余额(元)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 | 保证金 | 500,000.00 | 1年以内 | 28.50 |
未收回结算尾款 | 1,908,064.03 | 1年以内 | ||
滕州开元生化有限公司 | 保证金 | 2,000,000.00 | 1年以内 | 23.67 |
中石化 | 保证金 | 867,576.77 | 1年以内 | 11.89 |
20,000.00 | 1-2年 | |||
85,000.00 | 2-3年 | |||
31,995.00 | 3年以上 | |||
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保证金 | 1,000,000.00 | 1年以内 | 11.84 |
中石油 | 保证金 | 650,000.00 | 1年以内 | 11.39 |
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期末余额(元) | 占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的比例(%) |
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 | 往来款 | 10,043,774.33 | 9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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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支付相关款项。
(八)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签订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必备条款齐全,不存在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情形。
2、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不存在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重大纠纷的情形,在合同当事人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法律风险,目前未发生重大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4、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亦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核查,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发行人自设立至今增资扩股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二)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或意向。
(三)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2、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或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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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现行《公司章程》的制定与近三年的修改情况
1、2006年7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6]38号)的原则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5年6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15〕65号)的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全文修改。该章程已于2015年8月5日经徐州市工商局备案。
2、2018年6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规则》(2018年6月修订)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章程于2018年7月24日经徐州市工商局备案。
3、2019年3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及《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章程于2019年5月5日经徐州市工商局备案。
4、2019年11月9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经营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章程于2019年11月21日经徐州市市监局备案。
5、2020年4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经营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章程于2020年5月21日经徐州市市监局备案。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上市后实施)》
2016年5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后实施)》,公司根据当时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制定了上市后实施的章程。
2019年9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后实施)>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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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对上市后实施的章程进行修订。
(三)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均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章程内容和批准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合法、有效。
2、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上
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的本次发行后实施的《公司章程(上市后实施)》,已经载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制定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
1、发行人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发行人最高权力机构。
2、发行人的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不少于全体董事的1/3。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其他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发行人的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比例不低于1/3。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由1名总经理、3名副总经理、1名财务总监组成。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二)发行人制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1、2015年6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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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2015年6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子公司管理制度》。
3、2016年10月7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4、2018年6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会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其中《董事会章程》包含了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融资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决策制度》《重大交易决策制度》《内部控制规则》《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
5、2019年9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章程>》的议案,《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章程》名称变更为《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章程》。
(三)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自2017年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过9次股东大会、13次董事会会议、10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序号 | 会议时间 | 会议名称 | 出席情况 |
1 | 2017.02.11 |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100%表决权 |
2 | 2017.05.20 |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 100%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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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会议时间 | 会议名称 | 出席情况 |
3 | 2017.12.10 |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100%表决权 |
4 | 2018.06.23 |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 100%表决权 |
5 | 2019.03.30 |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 100%表决权 |
6 | 2019.09.01 |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100%表决权 |
7 | 2019.09.28 |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100%表决权 |
8 | 2019.11.09 |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100%表决权 |
9 | 2020.04.18 | 2019年度股东大会 | 100%表决权 |
序号 | 会议时间 | 会议名称 | 出席情况 |
1 | 2017.01.26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 全体董事 |
2 | 2017.04.28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 全体董事 |
3 | 2017.11.25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全体董事 |
4 | 2017.12.10 |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全体董事 |
5 | 2018.06.02 |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 全体董事 |
6 | 2018.11.20 |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 全体董事 |
7 | 2019.03.09 |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 全体董事 |
8 | 2019.08.17 |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 八名董事 |
9 | 2019.09.01 |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 全体董事 |
10 | 2019.10.21 |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 全体董事 |
11 | 2020.01.17 |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 五名董事 |
12 | 2020.02.29 |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 全体董事 |
13 | 2020.04.07 |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 全体董事 |
序号 | 会议时间 | 会议名称 | 出席情况 |
1 | 2017.04.28 |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 全体监事 |
2 | 2017.11.25 |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 全体监事 |
3 | 2017.12.10 |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 全体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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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会议时间 | 会议名称 | 出席情况 |
4 | 2018.06.02 |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 全体监事 |
5 | 2018.11.20 |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 全体监事 |
6 | 2019.03.09 |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 全体监事 |
7 | 2019.08.17 |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 全体监事 |
8 | 2019.09.01 |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 全体监事 |
9 | 2020.02.29 |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 全体监事 |
10 | 2020.04.07 |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 全体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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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2001年2月至2003年2月,任徐州浩强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总经理;2003年2月至2005年6月,任徐州市浩通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6月至2006年7月,任浩通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06年7月至2012年4月,任浩通科技总经理;2006年7月至今担任浩通科技董事长。其本届董事任期自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夏军兼任浩通贸易执行董事,徐州博通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州水射流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锦瑭联董事。
(2)董事王锐利:男,1972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1991年7月至2003年11月,任解放军三五三五工厂设备动力处主管;2003年12月至2005年6月,任徐州市浩通工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6月至2006年7月,任浩通有限副总经理;2006年7月至2011年12月,任浩通科技董事、副总经理;2012年4月至今任浩通科技董事、总经理。其本届董事任期自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王锐利兼任浩通贸易总经理,徐州水射流董事。
(3)董事尤劲柏:男,1973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1997年6月至1998年10月,任江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部审计员;1998年11月至2006年1月,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06年2月至2014年1月,任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7年9月至2014年1月,任江苏高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2月至今,任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2014年12月至今,任浩通科技董事。其本届董事任期自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尤劲柏兼任杭州东翰高投长三角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高投创新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限合伙)等投资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并兼任所投资企业的董事。
(4)董事林德建:男,1966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6年8月至1993年,任中国石油大学(广州)基础教研室副主任;1993年至今,任广州大有精细化工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6年至今,任广州众合环保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0年至今,任聚源成投资董事长兼总经理;2014年12月至今,任浩通科技董事。其本届董事任期自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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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至2020年12月。林德建兼任广州大有制药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广东水射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岳阳聚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
(5)董事沈海蓉:女,1974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3年10月至2001年7月,任徐州高压齿轮泵厂劳动人事科科长;2001年8月至2005年9月,任徐州工程机械桥箱公司人力资源处长;2005年9月至2010年10月,任徐州美驰车桥有限公司持续改进发展部部长;2010年11月至2014年4月,任江苏艾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处总监;2015年4月至今,任浩通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7年12月至今,任浩通科技董事。其本届董事任期自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
(6)职工代表董事赵来运:男,1983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1年8月至2005年9月,任徐州苏源天祥热镀锌有限公司化验员;2005年10月至2006年7月,任浩通有限生产部班长;2006年7月至今,历任浩通科技生产部经理、部长、副总经理;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任浩通科技董事;2012年4月至今,任浩通科技职工代表董事。其本届董事任期自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
(7)独立董事边疆:男,197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2年11月至2002年2月,任中央统战部办公厅团委书记;2002年2月至2004年2月,任北京汉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2003年9月至2005年6月,任澳大利亚中国企业推广中心中国总部总经理;2006年11月至2013年6月,任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事业发展部主任;2006年6月至今,任中国物资再生协会贵金属再生专委会秘书长、副会长;2015年6月至今,任浩通科技独立董事。其本届董事任期自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边疆兼任同华铂金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8)独立董事鄂海涛:男,1964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4年9月至1988年8月,任甘肃省广播电视厅无线电台管理处助理工程师;1988年8月至2003年6月,任甘肃电视台技术部高级工程师;2003年6月至今,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视台高级工程师;2016年3月至今,任浩通科技独立董事。其本届董事任期自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鄂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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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9)独立董事卜华:1963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84年8月至1992年6月,任中国矿业大学子弟中学教师;1992年6月至1994年6月,任中国矿业大学企业办公室部门经理;1994年6月至今,任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2017年12月至今,任浩通科技独立董事。其本届董事任期自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卜华兼任徐州市企业财务管理学会副会长。
2、发行人现任监事
(1)监事会主席朱晋:男,1969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2年9月至1995年2月,任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矿冶所技术员;1995年2月至2000年10月,任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电子浆料中心主任;2000年10月至2003年3月,任有研亿金科技有限公司贵金属分厂厂长;2003年3月至2006年2月,任有研亿金科技有限公司综合职能部经理,2006年3月至今,任北京贵稀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年12月至今,任浩通科技监事会主席。其本届监事任期自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
(2)监事余志灏:男,1964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84年至1993年,任上海贵金属提炼厂副厂长;1993年至1996年,任上海供销物资总公司经理;1996年至今,任上海贵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5月至今,任浩通科技监事。其本届监事任期自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
(3)职工代表监事索永喜:1985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2012年7月至今,任浩通科技生产部经理;2018年10月至今,任浩通科技监事。其监事任期自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
3、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1)总经理王锐利(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1、发行人现任董事”)。
(2)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沈海蓉(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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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1、发行人现任董事”)。
(3)副总经理赵来运(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1、发行人现任董事”)。
(4)副总经理朱丰:1969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9年8月至2015年7月,任交通银行大客户二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徐州分行铜山路支行行长;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任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10月至今,历任浩通科技员工、副总经理。
(5)财务总监马小宝:1983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7年6月至今,历任浩通科技会计、财务经理、职工代表监事;2018年10月至今,任浩通科技财务总监。
4、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1)夏军(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1、发行人现任董事”)。
(2)王锐利(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1、发行人现任董事”)。
(3)奚红杰:1970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3年12月至2006年6月,任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高纯金属研究所所长;2006年6月至2009年2月,任葫芦岛同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办副经理;2009年2月至2011年11月,任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化验室主任;2011年11月至2013年4月,任山东黄金锡盟山金锌业有限公司中心化验室主任;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任山东黄金赤峰山金银铅有限公司质检部经理;2015年1月至今,任浩通科技技术中心主任。
(4)孙树臣:1971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7月至1999年9月,任职于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2004年至今,任东北大学冶金学院副教授;2008年9月至2010年8月,为日本爱媛大学材料学访问学者;2012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科院沈阳金属研究所金属腐蚀与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博士后;2017年10月至今,任浩通科技电弧炉熔炼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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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总工程师。
(5)李富荣:1965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7年7月至2012年3月,任徐州北矿金属循环利用研究院第一研究室研究工程师;2012年3月至今,任浩通科技技术中心研发工程师。
(6)索永喜(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2、发行人现任监事”)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的变化如下:
(1)2017年初,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为夏军、王锐利、李宗铎、尤劲柏、林德建、赵来运(职工代表董事)、边疆、鄂海涛、杨林,任期至2017年12月19日止。
(2)2017年11月25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赵来运为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3)2017年12月10日,发行人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夏军、王锐利、尤劲柏、林德建、沈海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边疆、鄂海涛、卜华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发行人报告期内监事的变化如下:
(1)2017年初,发行人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为朱晋、余志灏、马小宝(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至2017年12月19日止。
(2)2017年11月25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马小宝为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2017年12月10日,发行人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朱晋、余志灏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3)职工代表监事马小宝因职务调整原因辞去监事职务,2018年10月31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索永喜为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3、发行人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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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初,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成员为总经理王锐利、副总经理李宗铎、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沈海蓉、财务总监石勇,任期至2017年12月19日止。
(2)2017年12月10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石勇为财务总监,聘任沈海蓉为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3)2018年6月2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聘任王锐利为公司总经理。
(4)2018年8月,财务总监石勇因个人原因辞去财务总监职务。2018年11月20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聘任马小宝为财务总监,聘任赵来运为副总经理。
(5)2019年8月17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聘任朱丰为副总经理。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1、发行人董事会设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不少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1/3,其中独立董事卜华为会计方面专业人士。经核查,发行人现任3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上市后实施)》等内部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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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3、发行人近二年来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近二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1、根据《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增值税 |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 | 按13%、16%、17%等税率计缴 |
房产税 |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 1.2%、1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缴流转税税额 | 7% |
教育费附加 | 应缴流转税税额 | 3% |
地方教育附加 | 应缴流转税税额 | 2%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8.25%、15%、16.5%、25% |
纳税主体名称 | 所得税税率 |
浩通科技 | 15% |
浩通国际注 | 8.25%及16.5% |
浩通贸易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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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币200万元的税前利润执行8.25%的税率,对于税前利润超过港币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执行16.5%的税率。
2、2020年6月15日,中汇会计师出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2017—2019年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20年修订)》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浩通科技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二)税收优惠及其依据
1、2016年10月,浩通科技获得经复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GR201632000031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发行人自2016年至2018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019年11月7日,浩通科技获得经复审后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核发的GR201932001659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发行人2019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2003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3〕86号《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发行人自产自销的铂金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3、2008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8]47号《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行人销售的以工业废渣(含银废催化剂)为原料生产的银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2015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字[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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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0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证明,浩通科技、浩通贸易自2016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6、2019年11月8日,香港税务局局长对浩通国际出具《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的通知书》,确认不反对公司注册处处长按照《公司条例》撤销浩通国际的注册。2019年11月19日,香港霍宝田律师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浩通国际自设立至今没有欠税或违税行为,不存在处罚。2020年5月15日,浩通国际解散注销。
(三)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享受的专项拨款、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享受的专项拨款、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情况如下(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依据 | 2017年度金额 | 2018年度金额 | 2019年度金额 |
1 | 增值税退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3〕86号《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 4,306,749.24 | 6,076,508.40 | 1,964,976.23 |
2 | 一期国债项目补助 | 发改投资(2008)6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 | 150,000.00 | 150,000.00 | 150,000.00 |
3 | 二期期国债项目补助 | 发改办环资(2011)11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1年第一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的复函》 | 440,000.00 | 440,000.00 | 440,000.00 |
4 | 徐州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项目 | 徐政办发(2016)4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2016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 160,000.00 | 240,000.00 | 200,000.00 |
5 | 徐州开发区财政局2015年苏北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经费政府补助款 | 徐财教(2016)140号《关于分配下达2015年苏北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经费的通知》 | 1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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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依据 | 2017年度金额 | 2018年度金额 | 2019年度金额 |
6 | 徐州开发区财政局2016年度区紧缺型人才资助资金(奚红杰) | 徐开管(2017)15号《关于确定2016年度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紧缺型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资助 名单的通知》 | 150,000.00 | / | / |
7 | 徐州开发区财政局2014年度区紧缺型人才第三批资助资金(郭福田) |
120,000.00 | / | / | |||
8 | 徐州开发区财政局2016年推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 徐财工贸(2017)3号《关于下达徐州市2016年推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通知》 | 125,000.00 | / | / |
9 | 徐州开发区财政局2016年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 | 徐财教(2017)4号《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通知》 | 80,000.00 | / | / |
10 | 标准化战略项目专项补助资金 | 徐开经(2017)122号《关于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专项补助的答复意见》 | / | 450,000.00 | / |
11 | 2016年推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 徐财工贸(2017)3号《关于下达徐州市2016年推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通知》 | / | 375,000.00 | / |
12 | 2017年第二批金龙湖紧缺型人才资助资金 | 徐开管(2018)81号《关于确定2017年度第二批金龙湖“紧缺型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名单的通知》 | / | 300,000.00 | / |
13 | 2018年度第三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 徐财教(2018)65号《关于下达2018年度第三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通知》 | / | 100,000.00 | / |
14 | 徐州开发区财政局申报拟上市企业辅导备案奖励款 | 徐政办发(2016)5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徐金发〔2017〕7号《关于调整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奖励政策的通知》《2018年度市级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 / | / | 3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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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依据 | 2017年度金额 | 2018年度金额 | 2019年度金额 |
15 | 徐州开发区财政局2018年度标准化建设项目市级奖补资金 | 徐财工贸(2019)8号《关于下达2018年度标准化建设项目市级奖补经费的通知》 | / | / | 2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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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浩通科技经营处置、利用含(铂、钯、铑、银)的废催化剂(HW50)3000吨/年,有效期自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2019年2月12日,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向公司核发编号为JSXZ0391OOD264-9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浩通科技经营处置、利用含(铂、钯、铑、银)的废催化剂(HW50)4000吨/年,有效期自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2020年1月2日,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编号为JSXZ0391OOD264-10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浩通科技经营处置、利用含(铂、钯、铑、银)的废催化剂(HW50)4000吨/年(其中包含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1000吨/年),有效期自2020年1月2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江苏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报告期初,发行人持有徐州市环保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5年4月3日核发的3203612015000006号《江苏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准排污种类为废水、废气、噪声,有效期自2015年2月23日至2018年2月23日。
2017年6月9日,徐州市环境保护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向公司核发3203612015000006号《江苏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行业类别为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核准排污种类为废水、废气、噪声,有效期自2017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9日。
2020年1月9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编号为9132030077469267XW001R的《排污许可证》,行业类别为“危险废物治理,其他贵金属冶炼,锅炉”,有效期限自2020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8日。
(3)徐州市清洁生产审核合格证
报告期内,发行人持有徐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徐州市环保局2013年12月31日核发的徐清验2013-38号《徐州市清洁生产审核合格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2019年2月公布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省第十五批强制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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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告》,浩通科技属于第十五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2019年12月30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组织验收小组对发行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验收,发行人通过本轮清洁生产验收。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2015年1月14日,发行人取得徐州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核发的备案编号为3203022015005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发行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予以备案。
(5)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制定次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并分别在徐州市环保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备案。
(6)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014年5月30日,发行人取得了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4314E20374ROS),浩通科技关于“综合回收、再生利用催化剂中的金、银、铂族(铂、钯、铑)稀贵金属资源及相关化合物(二氯四氨铂、二氯二胺钯、氯化钯、硝酸钯、三氯化铑、铑派克、硝酸银等)和净水剂产品(工业硫酸铝)生产和相关管理活动”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GB/T24001-2004 / ISO14001:2004标准,有效期至2017年5月29日。
2017年5月29日,发行人取得了上海赛威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SW17E10155R1S),浩通科技关于“综合回收、再生利用催化剂中的金、银、铂族(铂、钯、铑)稀贵金属资源及相关化合物(二氯四氨铂、氯铂酸、二氯二胺钯、氯化钯、硝酸钯、氯钯酸、硫酸乙二氨钯、硫酸四氨钯、水合三氯化铑、乙酰丙酮三苯基麟羰基铑、硝酸银、氯化银、高铼酸、铼酸铵、铼酸钾、氯金酸、铝硅材料、醋酸四氨铂,耐酸四氨钯、三碘化铑、二氯四氨钯、硫酸亚铁、氯化亚铁)和净水剂产品(硫酸铜)的生产和服务”环境管理体系符合GB/T24001-2016 / ISO14001:2015标准,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2、发行人已建设项目取得的环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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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项目
2005年6月23日,徐州市环保局出具《关于对徐州浩通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同意该项目实施。
2007年12月15日,该项目通过徐州市环保局竣工环保验收。
(2)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
2007年5月30日,徐州市环保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同意该项目实施。
2014年12月20日,发行人向徐州市环保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申请停止试生产进行技术改造。
(3)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工程技改项目
2008年3月11日,徐州市环保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工程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同意该项目实施。
2008年7月8日,该项目通过徐州市环保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竣工环保验收。
2014年6月17日,徐州市环保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关于对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工程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补充说明的环境保护意见》,同意发行人提交的《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工程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补充说明》。
(4)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2008年8月5日,徐州市环保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关于对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压水射流技术研发设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同意该项目实施。
2008年8月15日,徐州市环保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意见,同意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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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名称变更为技术研发中心。2013年9月25日,该项目通过徐州市环境保护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竣工环保验收。
(5)含贵金属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三期工程项目
2015年4月13日,徐州市环保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关于对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贵金属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实施。
2016年3月21日,该项目(不含前处理工序)通过徐州市环保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竣工环保验收。
2017年5月2日,该项目(前处理工序)通过徐州市环保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竣工环保验收。
(6)含贵金属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三期工程技改项目
2018年8月18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关于对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贵金属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三期工程技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实施。
3、发行人在建项目取得的环保审批
2020年4月30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核发徐开经发备〔2020〕81号《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就发行人四期项目进行备案。发行人正在编制贵金属二次资源综合利用四期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发行人募投项目取得的环保审批
(1)新建贵金属二次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2018年5月31日,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中心出具徐开行环〔2018〕6号《关于对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贵金属二次资源综合利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建设贵金属二次资源综合利用,扩建1,500吨/年废催化剂处理生产线,年产贵金属61,473千克,并副产硫酸铝净水剂8,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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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氯化铁净水机1,490吨。
(2)年产10吨贵金属新材料建设项目
2018年5月31日,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中心出具徐开行环〔2018〕7号《关于对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吨贵金属新材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建设年产10吨贵金属新材料项目,年产各类贵金属化合物9,992千克。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18年5月31日,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中心出具徐开行环〔2018〕8号《关于对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发行人新建1幢二层试验综合楼,主要包括催化剂试验室、新产品研发试验室、中试评价试验室、化学分析实验室、仪器分析实验室等。
(4)工厂智能化改造建设项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新增募投项目“工厂智能化改造建设项目”尚未取得环保部门的关于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文件。
5、报告期内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2017年5月19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向发行人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环罚决字〔2017〕6004号),因发行人危险废物包装袋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发行人处以罚款贰万捌仟元整,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发行人已于2017年10月缴纳了罚款,并按照要求将危险废物包装袋在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中进行申报,完成整改。
2019年8月26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环罚决字〔2017〕6004号)已经该局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未造成污染,已及时整改补充申报。”
根据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访谈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相关人员,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没有造成污染环境的后果,并及时整改补充申报,不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相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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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不属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6、2020年4月1日,徐州市环保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自2019年6月9日至2020年1月9日期间,发行人在该局的监管下正常经营生产,能够严格按照原排污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不存在违规排放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14年5月30日,发行人取得了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核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UQ140675RO),该证书证明浩通科技关于“综合回收、再生利用催化剂中的金、银、铂族(铂、钯、铑)稀贵金属资源及相关化合物(二氯四氨合铂、二氯二胺钯、氯化钯、硝酸钯、三氯化铑、铑派克、硝酸银等)和净水剂产品(工业硫酸铝)生产和服务”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ISO9001:2008标准,有效期至2017年5月29日。
2017年5月29日,发行人取得了上海赛威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SW17Q10146R1S),浩通科技关于“综合回收、再生利用催化剂中的金、银、铂族(铂、钯、铑)稀贵金属资源及相关化合物(二氯四氨铂、氯铂酸、二氯二胺钯、氯化钯、硝酸钯、氯钯酸、硫酸乙二氨钯、硫酸四氨钯、水合三氯化铑、乙酰丙酮三苯基麟羰基铑、硝酸银、氯化银、高铼酸、铼酸铵、铼酸钾、氯金酸、铝硅材料、醋酸四氨铂,耐酸四氨钯、三碘化铑、二氯四氨钯、硫酸亚铁、氯化亚铁)和净水剂产品(硫酸铜)的生产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16 / ISO09001:2015标准,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2、经查询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官方网站及发行人的确认,其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2019年8月28日,徐州市市监局出具《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8日,发行人在徐州工商系统企业信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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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中没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申(投)诉记录。2020年4月1日,徐州市市监局出具《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发行人在徐州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企业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申(投)诉记录。
2020年3月27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监局出具《证明》,自2016年1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浩通贸易未发生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及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违法违规的情形,未受到过我局行政处罚,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行政纠纷或行政处罚案件。
4、根据相关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近三年未发生违反国家质量监督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未受到过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2018年1月4日,徐州市安全生产协会向发行人核发编号为苏AQB3202YSⅢ201800001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公司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有效期至2021年1月。
2、安全生产违法事项
2019年3月30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责令发行人对其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
因2019年4月29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复查时发现发行人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的剩余2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标准制定不到位事项、司炉工赵刚二级司炉证到期事项)未能按期进行整改,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开安监罚〔2019〕6号),对发行人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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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13日出具《复查意见书》(徐开安监复查〔2019〕53-1号),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认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所列问题均已进行整改。发行人已于2019年6月14日缴纳了罚款。
2019年9月18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浩通科技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于2019年6月14日及时缴纳了罚款,积极向我局征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提交整改报告并通过了我局验收。浩通科技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5万元以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情形外,浩通科技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在我局历次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形,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受到过我局的其他行政处罚,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行政纠纷或行政处罚案件。”
3、2020年4月18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出具《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证明》,自2019年9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被该局进行过行政处罚,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4、根据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近三年未因发生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而未受到过应急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四)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除在建项目和“工厂智能化改造建设”募投项目尚未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外,已建设项目和其他募投项目均取得了环保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募投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2、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行为,未受到环保保护部门重大违法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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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未受到处罚。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近三年未因发生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而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万元) |
1 | 新建贵金属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 18,874.29 |
2 | 年产10吨贵金属新材料建设项目 | 2,741.10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311.07 |
4 | 工厂智能化改造建设项目 | 11,469.95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0 |
合计 | 65,39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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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产10吨贵金属新材料建设项目
2018年5月9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投资服务中心)核发徐开经发备〔2018〕84号《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就公司年产10吨贵金属新材料建设项目进行备案,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18年5月9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投资服务中心)核发徐开经发备〔2018〕85号《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就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备案,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工厂智能化改造建设项目
2020年4月29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核发徐开经发备〔2020〕79号《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就发行人工厂智能化项目进行项目备案,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2019年9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上市后实施)>的议案》,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及管理与监督作了详细规定。根据该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根据需要逐步投入。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四)结论
根据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和审批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均用于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领域,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取得投资管理部门的备案,除新增的工厂智能化改造建设项目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外,发行人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取得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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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独立进行,不存在与他人合作的情况,且该等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未来发展战略为:为实现将贵金属回收业务做强做大的发展战略,未来将结合国内外贵金属二次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发展趋势,在巩固和扩大现有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同时,紧跟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的发展,加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和产品开发力度,提高装备、工艺和自动化水平,逐步扩大石化、精细化工领域的市场份额,努力拓展废汽催市场,完善公司业务结构。同时,结合现有新材料工艺技术优势,尽快研发生产更多品种新材料产品,实现新材料产品规模化生产,满足客户新材料产品多样化需求,进一步延伸产品产业链,打造新的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规模竞争优势。
根据上述发展战略,公司的整体经营目标是:通过建立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目标的经营体系,以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的组织架构,不断增强技术研发及产品创新能力,利用资本市场合理进行生产规模的扩张,进一步加强市场开发能力,持续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募投项目,公司未来3~5年的发展规划如下:
1、技术研发规划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在自主研发、新产品开发方面的投入,提升贵金属回收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提高公司产品创新与生产能力,丰富公司贵金属及其系列新材料产品。公司将紧密围绕市场需求实施技术研发规划:
(1)在现有研发队伍的基础上,通过吸收更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加强与国内外技术团队、科研院所的合作,在汲取他人先进技术的同时,不断增强自身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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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团队的技术水平。
(2)在现有技术及产品研发制度上,不断完善激励措施、相关制度,巩固研发团队凝聚力,提高研发团队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提升研发团队的主观能动性。
(3)公司技术创新将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加强自主研发能力,努力适应市场发展趋势的变化,提升公司的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巩固公司的竞争优势。公司将进一步发挥贵金属回收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的优势,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作机制,根据国家、地方及公司的发展要求,结合自身技术基础,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
2、产能扩充规划
公司始终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产能规划设计,根据市场对贵金属二次资源回收的需求,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生产设备的投入,从而根据市场需求提升自身的产品响应效率,增强相关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公司将以产能扩大、技术升级和质量提升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公司对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等二次资源的处理能力,不断提高公司市场占有率,并持续提升贵金属回收服务能力。
公司将大力提高自主研发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延伸公司在贵金属二次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产业链,提升贵金属二次资源的规模化生产能力。
公司将紧跟石化、精细化工、汽车工业等行业的节能环保趋势,在公司现有业务基础上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为促进循环经济产业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同时努力开拓公司未来发展空间。
3、市场开发规划
公司将通过核心产品和服务提升市场影响力,进一步带动市场开发工作。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营销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其专业水平、服务意识和市场洞察能力,使公司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
公司多年来已经形成良好的客户群体,公司将进一步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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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高性能、高稳定性、高质量的产品,保持与客户的紧密业务关系,巩固公司的有利竞争地位。同时,公司将加大市场开发力度,紧跟市场需求热点,不断增强公司产品的市场适用性。公司将努力抓住近年来发展势头良好的契机,在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好现有客户的基础上,依托公司的技术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产能,开拓新市场、挖掘新客户、拓展公司的发展空间。
4、财务结构优化规划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产规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将进一步增加,资产结构、资本结构将不断优化,财务风险将有所降低,利用财务杠杆经营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适时采用银行贷款或资本市场融资筹集资金,用于公司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扩大再生产或补充流动资金。在财务风险可控的前提条件下,提高净资产利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产业政策的理解,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受到过一起环保非重大行政处罚和一起安全生产非重大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发行人已完成整改,上述行政处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相关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徐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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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夏军、总经理王锐利出具的书面承诺,走访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审慎阅读《招股说明书》有关章节,并着重对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导致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和其他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其它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编报规则12号》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编报规则12号》规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根据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精神和现行法律法规所赋予律师的核查权利进行尽职调查所获取的证据,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所律师核查的范围内,发行人不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符合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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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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