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Color Master Batch CO., LTD.(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金辉西路16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二〇二一年六月
特别提示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宁波色母股票将于2021年6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揭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色母粒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下游为塑料制品加工业,色母粒的应用领域包括电子电器、日用品、食品饮料、化工、日化、建材、农业、汽车、医疗等行业。公司产品下游应用领域较为广泛,受单一应用领域需求波动的影响较小,但与国民经济整体运行情况相关性较大。目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好转,但国外疫情形势依旧严峻,经济发展仍然面临着宏观环境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若宏观经济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将对色母粒行业下游各行业造成伤害,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销售价格及毛利率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二)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树脂、钛白粉、颜料、炭黑、助剂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6.80%、86.96%、86.26%,占比较高,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影响较大。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化工产品,其采购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根据采购量、到货时间、付款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采购价格。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有所波动,主要系市场价格的波动所致。当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未能有效调整产品价格转移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则将对公司经营业绩、毛利率水平产生不利影
响。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我国色母粒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较为充分,公司面临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一方面,色母粒行业的下游应用领域广泛,发展空间大,会不断吸引新的竞争者加入该行业,从而影响公司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国内少数规模较大的色母粒企业凭借其资本优势、人才优势规模不断扩大,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压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规模企业逐渐占领市场,抢夺市场份额竞争态势趋于激烈,目前公司尚未形成绝对竞争优势,行业壁垒也存在减弱的风险,若公司不能持续创新,抓住机遇扩大业务规模,或未来行业内出现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型色母粒生产企业,公司将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销售价格及毛利率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四)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2.29%、35.02%、39.32%,毛利率较高。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有所波动,主要系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所致。
公司产品的售价主要根据原材料采购价格,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订单批量、配套技术服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与客户协商确定。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公司可能会灵活考虑定价策略,导致主营业务毛利率水平会有所降低。此外,如未来出现行业竞争加剧导致产品销售价格下降、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下游市场需求量减少、发行人不能维持自身的核心技术优势和持续创新能力等不利因素时,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及主营业务毛利率也存在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许可[2021]1866号文,同意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61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宁波色母”,股票代码“301019”;本次公开发行的20,000,000股股票将于2021年6月28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6月28日
(三)股票简称:宁波色母
(四)股票代码:30101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0,00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0,000,0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无。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类别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递延)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任卫庆 | 23,855,347.00 | 29.82% | 2024年6月28日 |
宁波蓝润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42,281.00 | 5.55% | 2022年6月28日 | |
宁波黄润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05,715.00 | 5.51% | 2024年6月28日 | |
赵茂华 | 3,600,000.00 | 4.50% | 2022年6月28日 | |
洪寅 | 2,057,143.00 | 2.57% | 2022年6月28日 | |
毛春光 | 1,922,410.00 | 2.40% | 2022年6月28日 | |
宁波红润园股权投资合 | 1,900,174.00 | 2.38% | 2024年6月28日 |
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周必红 | 1,778,403.00 | 2.22% | 2022年6月28日 | |
董小法 | 1,733,637.00 | 2.17% | 2024年6月28日 | |
祖万年 | 1,549,478.00 | 1.94% | 2022年6月28日 | |
张旭波 | 1,112,818.00 | 1.39% | 2022年6月28日 | |
史行伍 | 1,098,151.00 | 1.37% | 2022年6月28日 | |
应丰源 | 803,414.00 | 1.00% | 2022年6月28日 | |
陈春雷 | 756,929.00 | 0.95% | 2022年6月28日 | |
徐安明 | 733,251.00 | 0.92% | 2022年6月28日 | |
俞云辉 | 685,714.00 | 0.86% | 2022年6月28日 | |
桑勇民 | 685,714.00 | 0.86% | 2022年6月28日 | |
陈忠芳 | 685,714.00 | 0.86% | 2022年6月28日 | |
陈杰 | 617,143.00 | 0.77% | 2022年6月28日 | |
陆俭宁 | 514,286.00 | 0.64% | 2022年6月28日 | |
茅百园 | 506,088.00 | 0.63% | 2022年6月28日 | |
阮小来 | 480,000.00 | 0.60% | 2022年6月28日 | |
罗贻飞 | 471,583.00 | 0.59% | 2022年6月28日 | |
许英杰 | 443,976.00 | 0.55% | 2022年6月28日 | |
郑后云 | 429,600.00 | 0.54% | 2022年6月28日 | |
陈建国 | 425,575.00 | 0.53% | 2022年6月28日 | |
李兴达 | 420,600.00 | 0.53% | 2022年6月28日 | |
俞培伟 | 342,857.00 | 0.43% | 2022年6月28日 | |
汪富良 | 342,857.00 | 0.43% | 2022年6月28日 | |
严国君 | 213,936.00 | 0.27% | 2022年6月28日 | |
汤亚宁 | 205,714.00 | 0.26% | 2022年6月28日 | |
张忠英 | 205,714.00 | 0.26% | 2022年6月28日 | |
吴建良 | 205,714.00 | 0.26% | 2022年6月28日 | |
李胜俭 | 184,032.00 | 0.23% | 2022年6月28日 | |
陈芬莉 | 184,032.00 | 0.23% | 2024年6月28日 | |
小计 | 60,000,000 | 75.00%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发行股份 | 网上发行股份 | 20,000,000 | 25.00% | 2021年6月28日 |
小计 | 20,000,000 | 25.00% | - |
合计 | 80,000,000 | 100.00% | - |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Ningbo Color Master Batch CO., 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6,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任卫庆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金辉西路168号 |
电话 | 0574-88393338 |
传真 | 0574-88393335 |
电子邮箱 | nbsml@muli.cn |
董事会秘书 | 陈建国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主营业务 | 公司主营业务为色母粒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 |
所属行业 | 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公司所在行业属于“C制造业”大类中的细分领域“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任卫庆 | 董事长、总经理 | 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 | 2,385.53 | 通过红润园投资持股13.71万股、通过黄润园投资持股0.00002万股 | 2,399.24 | 39.99% | - |
2 | 赵茂华 | 董事 | 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 | 360.00 | - | 360.00 | 6.00% | - |
3 | 洪寅 | 董事、副总经理 | 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 | 205.71 | - | 205.71 | 3.43% | - |
4 | 毛春光 | 董事、副总经理 | 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 | 192.24 | - | 192.24 | 3.20% | - |
5 | 陈忠芳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 | 68.57 | - | 68.57 | 1.14% | - |
6 | 陈杰 | 董事、中山分公司负责人 | 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 | 61.71 | - | 61.71 | 1.03% | - |
7 | 包建亚 | 独立董事 | 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 | - | - | - | -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8 | 周奇嵩 | 独立董事 | 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 | - | - | - | - | - |
9 | 于卫星 | 独立董事 | 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 | - | - | - | - | - |
10 | 张旭波 | 监事会主席、销售科科长 | 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 | 111.28 | - | 111.28 | 1.85% | - |
11 | 周必红 | 监事、销售员 | 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 | 177.84 | - | 177.84 | 2.96% | - |
12 | 祖万年 | 监事、销售员 | 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 | 154.95 | - | 154.95 | 2.58% | - |
13 | 陈建国 |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 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 | 42.56 | - | 42.56 | 0.71% | - |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29.82%
5.51%
2.38%
实际控制实际控制黄润园投资
中山分公司
红润园投资
任卫庆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通过转让职工持股会预留股的方式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上述员工均通过红润园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上述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红润园投资持有公司190.02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17%,红润园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金额 | 出资比例 | 任职情况 |
1 | 任卫庆 | 普通合伙人 | 71.49 | 7.22% |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2 | 毛巍 | 有限合伙人 | 71.49 | 7.22% | 公司品管科调试员 |
3 | 贾爽 | 有限合伙人 | 71.49 | 7.22% | 公司品管科副科长 |
4 | 朱锡华 | 有限合伙人 | 71.49 | 7.22% | 公司工艺科副科长 |
5 | 周毅 | 有限合伙人 | 35.75 | 3.61% | 公司工艺科技术员 |
6 | 竺东 | 有限合伙人 | 53.62 | 5.41% | 公司工艺科技术员 |
7 | 陈凤元 | 有限合伙人 | 53.62 | 5.41% | 公司供应科副科长 |
8 | 陈挺 | 有限合伙人 | 53.62 | 5.41% | 公司销售员 |
9 | 孟超 | 有限合伙人 | 53.62 | 5.41% | 公司销售员 |
10 | 陈尧 | 有限合伙人 | 53.62 | 5.41% | 公司综合科科长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金额 | 出资比例 | 任职情况 |
11 | 章楠 | 有限合伙人 | 53.62 | 5.41% | 公司销售员 |
12 | 王骅骝 | 有限合伙人 | 53.62 | 5.41% | 中山分公司销售员 |
13 | 邹学敏 | 有限合伙人 | 53.62 | 5.41% | 中山分公司技术员 |
14 | 张乾军 | 有限合伙人 | 35.75 | 3.61% | 公司品管科技术员 |
15 | 竹建钢 | 有限合伙人 | 35.75 | 3.61% | 公司工艺科技术员 |
16 | 杨丽 | 有限合伙人 | 35.75 | 3.61% | 公司销售后勤 |
17 | 叶铭 | 有限合伙人 | 26.81 | 2.71% | 中山分公司技术员 |
18 | 江涌 | 有限合伙人 | 17.87 | 1.80% | 公司品管科质检员 |
19 | 徐靓 | 有限合伙人 | 6.61 | 0.67% | 公司原销售员[注] |
20 | 高翔 | 有限合伙人 | 6.61 | 0.67% | 公司销售员 |
21 | 许凯 | 有限合伙人 | 6.61 | 0.67% | 公司销售员 |
22 | 陈勇 | 有限合伙人 | 6.61 | 0.67% | 公司销售后勤 |
23 | 陈雄峰 | 有限合伙人 | 6.61 | 0.67% | 公司工艺科技术员 |
24 | 梁品 | 有限合伙人 | 6.61 | 0.67% | 中山分公司技术员 |
25 | 王彦钦 | 有限合伙人 | 6.61 | 0.67% | 公司工艺科技术员 |
26 | 张赢 | 有限合伙人 | 6.61 | 0.67% | 公司品管科技术员 |
27 | 林剑 | 有限合伙人 | 6.61 | 0.67% | 公司工艺科技术员 |
28 | 张宇杰 | 有限合伙人 | 4.83 | 0.49% | 公司销售员 |
29 | 李丹辉 | 有限合伙人 | 4.83 | 0.49% | 公司品管科质检员 |
30 | 潘柳青 | 有限合伙人 | 4.83 | 0.49% | 公司工艺科技术员 |
31 | 李瑞芬 | 有限合伙人 | 3.52 | 0.35% | 中山分公司品管科科员 |
32 | 苗菲 | 有限合伙人 | 3.49 | 0.35% | 公司销售员 |
33 | 周丽晶 | 有限合伙人 | 3.49 | 0.35% | 公司销售后勤 |
34 | 乔凡 | 有限合伙人 | 3.49 | 0.35% | 公司销售后勤 |
合 计 | 990.55 | 100.00% |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任卫庆 | 23,855,347.00 | 39.76 | 23,855,347.00 | 29.82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蓝润园投资 | 4,442,281.00 | 7.40 | 4,442,281.00 | 5.5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黄润园投资 | 4,405,715.00 | 7.34 | 4,405,715.00 | 5.5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赵茂华 | 3,600,000.00 | 6.00 | 3,600,000.00 | 4.5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洪寅 | 2,057,143.00 | 3.43 | 2,057,143.00 | 2.5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毛春光 | 1,922,410.00 | 3.20 | 1,922,410.00 | 2.4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红润园投资 | 1,900,174.00 | 3.17 | 1,900,174.00 | 2.38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周必红 | 1,778,403.00 | 2.96 | 1,778,403.00 | 2.2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董小法 | 1,733,637.00 | 2.89 | 1,733,637.00 | 2.17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祖万年 | 1,549,478.00 | 2.58 | 1,549,478.00 | 1.9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张旭波 | 1,112,818.00 | 1.85 | 1,112,818.00 | 1.3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史行伍 | 1,098,151.00 | 1.83 | 1,098,151.00 | 1.3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应丰源 | 803,414.00 | 1.34 | 803,414.00 | 1.0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陈春雷 | 756,929.00 | 1.26 | 756,929.00 | 0.9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徐安明 | 733,251.00 | 1.22 | 733,251.00 | 0.9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俞云辉 | 685,714.00 | 1.14 | 685,714.00 | 0.8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桑勇民 | 685,714.00 | 1.14 | 685,714.00 | 0.8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陈忠芳 | 685,714.00 | 1.14 | 685,714.00 | 0.8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陈杰 | 617,143.00 | 1.03 | 617,143.00 | 0.7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陆俭宁 | 514,286.00 | 0.86 | 514,286.00 | 0.6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茅百园 | 506,088.00 | 0.84 | 506,088.00 | 0.6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阮小来 | 480,000.00 | 0.80 | 480,000.00 | 0.6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罗贻飞 | 471,583.00 | 0.79 | 471,583.00 | 0.59 | 自上市之日起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12个月 | |||||
许英杰 | 443,976.00 | 0.74 | 443,976.00 | 0.5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郑后云 | 429,600.00 | 0.72 | 429,600.00 | 0.5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陈建国 | 425,575.00 | 0.71 | 425,575.00 | 0.5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李兴达 | 420,600.00 | 0.70 | 420,600.00 | 0.5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俞培伟 | 342,857.00 | 0.57 | 342,857.00 | 0.4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汪富良 | 342,857.00 | 0.57 | 342,857.00 | 0.4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严国君 | 213,936.00 | 0.36 | 213,936.00 | 0.2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汤亚宁 | 205,714.00 | 0.34 | 205,714.00 | 0.2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张忠英 | 205,714.00 | 0.34 | 205,714.00 | 0.2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吴建良 | 205,714.00 | 0.34 | 205,714.00 | 0.2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李胜俭 | 184,032.00 | 0.31 | 184,032.00 | 0.2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陈芬莉 | 184,032.00 | 0.31 | 184,032.00 | 0.2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小计 | 60,000,000 | 100.00 | 60,000,000 | 75.00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20,000,000 | 25.00 | - |
小计 | - | - | 20,000,000 | 25.00 | - |
合计 | 60,000,000 | 100.00 | 80,000,000 | 100.00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任卫庆 | 23,855,347.00 | 29.82%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蓝润园投资 | 4,442,281.00 | 5.5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3 | 黄润园投资 | 4,405,715.00 | 5.5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4 | 赵茂华 | 3,600,000.00 | 4.5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5 | 洪寅 | 2,057,143.00 | 2.5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6 | 毛春光 | 1,922,410.00 | 2.4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7 | 红润园投资 | 1,900,174.00 | 2.38%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8 | 周必红 | 1,778,403.00 | 2.2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9 | 董小法 | 1,733,637.00 | 2.17%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0 | 祖万年 | 1,549,478.00 | 1.9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合 计 | 47,244,588.00 | 59.06% | -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8.94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23.7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65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000.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22598096%,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8,156.73355倍,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9,982,510股,缴款金额为578,293,839.40元,放弃认购数量17,490股。
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7,490股,包销金额为506,160.60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的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09%。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7,8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51,054.96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月23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771号”《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为6,825.04万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4,341.00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1,351.89万元;
3、律师费用:683.77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24.53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23.85万元。
注1: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各项费用根据发行结果可能会有调整;
注2:发行手续费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3.41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1,054.96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0.93元(按照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3051元(按照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立信事务所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17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申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立信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利润表,2021年1-3月的现金流量表,2021年1-3月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680号《审阅报告》。2021年1-3月财务数据以及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之“六、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2021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加4,018.21万元,同比增长50.85%;营业利润同比增加951.91万元,同比增长53.29%;净利润同比增加836.15万元,同比增长55.0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加
833.04万元,同比增长57.69%。2021年1-3月,公司经营业绩同比增幅较大,主要系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保持增长,而上年同期新冠疫情影响下公司经营业绩规模较小。
公司预计2021年1-6月营业收入同比增加22.46%-49.67%,净利润同比增加
20.12%-46.4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加
20.36%-47.39%。公司预计2021年1-6月经营业绩同比增长,主要原因为:(1)公司主要产品为各类色母粒,可广泛应用于电子电器、日用品、食品饮料、化工、日化、建材、农业、汽车、医疗等行业,随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公司生产经营规模逐年增长,2021年1-6月,LG集团等主要客户对公司产品需求增加,公
司预计白色母粒、黑色母粒等主要产品销售规模扩大,经营业绩同比增长;(2)2020年1-6月,公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收入规模相对较小,2021年1-6月,疫情已得到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恢复正常,预计收入同比增加。前述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2021年6月15日刊登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服务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和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股权)购买、出售或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业务以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14、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书刊
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纳沙 |
住所: |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
电话: | 0571-85316112 |
传真: | 0571-85316108 |
保荐代表人: | 顾盼、卞雨晨 |
联系人: | 顾盼 |
卞雨晨 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业务总监,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参与了荣盛石化2017年度非公开项目、荣盛石化2019年度非公开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任卫庆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④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年12月2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⑤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2)关于所持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④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本人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⑤减持股份的期限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
①蓝润园投资
发行人股东蓝润园投资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444.23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7.40%,其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黄润园投资
发行人股东黄润园投资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任卫庆控制的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440.57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7.34%,其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③赵茂华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赵茂华担任公司董事,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36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6%,其承诺如下:
A、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B、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C、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D、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年12月2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E、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2)关于所持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蓝润园投资、黄润园投资、赵茂华关于所持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
若本企业/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本企业/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本人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④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进行自主决策、择机减持。限售期结束后的24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00%。
⑤减持股份的期限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董事洪寅、毛春光、陈忠芳、陈杰,监事张旭波、祖万年、周必红,高级管理人员陈建国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
(4)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年12月2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
(5)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
4、其他股东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董小法、陈芬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东红润园投资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东红润园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其他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的锁定情况
其他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司股东史行伍、应丰源、陈春雷、徐安明、俞云辉、桑勇民、陆俭宁、茅百园、阮小来、罗贻飞、许英杰、郑后云、李兴达、俞培伟、汪富良、严国君、汤亚宁、张忠英、吴建良、李胜俭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本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①公司回购股票;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③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承诺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本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本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本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本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卫庆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①公司回购股票;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③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承诺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人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本人从发行人所获
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90%。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本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①公司回购股票;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③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承诺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方案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则本人应采取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本人应于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年度内本人用于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本人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上述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3)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
失。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卫庆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上述认定后,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卫庆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买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
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项目进度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3)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以市场为导向,结合产品结构优化,开拓塑料制品应用的新领域,研发适应市场的高端新产品,提升研发和生产装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能,在生产提速和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保证产品高品质。公司将在巩固现有客户合作基础上,借助与优质客户的合作经验,加强公司品牌推广,进一步开发行业内新的优质客户。公司将以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为基础,不断拓展下游应用领域,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公司慎重提示投资者,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7)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卫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卫庆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根据《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卫庆于2020年6月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企业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为他人经营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业务的情形;
2、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自营、联营、合营、合作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如因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现在或将来业务之间可能构成或不可避免构成同业竞争时,则本人将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或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如发行人进一步要求,发行人享有该等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4、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八、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未来可能
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卫庆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必须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在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回避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2、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3、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本人不正当利用股东地位,本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对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同意对因违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
九、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卫庆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的承诺如下:
如果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纳情况而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判决或裁定向任何员工或其他方支付补偿或赔偿,本人将在毋须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责任,使发行人及其分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相关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③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卫庆及其关联方董小法、陈芬莉、红润园投资、黄润园投资相关承诺
(1)本人/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②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
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董事赵茂华、洪寅、毛春光、陈忠芳、陈杰、包建亚、周奇嵩、于卫星,监事张旭波、周必红、祖万年,高级管理人员陈建国相关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②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其它持股5%以上股东蓝润园投资相关承诺
(1)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②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一、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在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二、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根据证监会于2021年2月5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其他承诺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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