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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发行保荐书(申报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3-1-2-1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 4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 4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 5

四、内核情况简述 ......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 9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一、推荐结论 ...... 10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1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2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5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专项说明 ...... 16

七、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 17

八、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23

九、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 24

十、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25

十一、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 26

十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 ...... 27

十三、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28

3-1-2-2十四、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核查结论 ...... 28

十五、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28

十六、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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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舜禹水务”)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周小金和黄嘉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周小金和黄嘉承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若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及释义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简称及释义具有相同含义。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可能存在尾数上的差异,该等差异系因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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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周小金和黄嘉。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周小金: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裁、保荐代表人,国际金融学硕士,具有5年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经验,先后负责或参与中大力德IPO项目、新诺威IPO项目、济川药业非公开发行项目、三维丝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和改制工作。

黄嘉: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财务管理学硕士、理学硕士,具有10年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经验,先后负责或参与奈瑞儿IPO项目、玛丝菲尔IPO项目、西部建设非公开发行项目,东百集团股权收购财务顾问项目、香江控股公司债项目、中茵股份公司债项目等,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和改制工作。

2、项目协办人

本次舜禹水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张璐,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张璐: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裁,金融学硕士,具有2年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经验,先后负责或参与爱旭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伊之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和改制工作。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舜禹水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张冠峰、唐忠兵、董瑞超、范磊。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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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淮南北路8号

3、设立日期:2011年9月8日

4、注册资本:12,30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李广宏

6、联系方式:0551-66318181

7、经营范围:供水设备、消防设备、环保设备、污水处理设备、中水回用设备、净水设备、直饮水设备、一体化泵站、不锈钢水箱、不锈钢金属制品、压力容器、水泵、阀门、电机、电子设备、低压电控设备、消毒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安装、售后运营与维护服务;市政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给排水工程系统、环保工程系统、安防远程监控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污水处理厂、一体化水厂、自来水厂工艺整体解决方案、安全节能整体解决方案、节能错峰系统解决方案、二次供水及水厂运营维护服务系统解决方案、智慧供水标准泵房系统解决方案、智慧水务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及相关工艺与设备的技术研发、软件开发、咨询、推广、转让、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安装、运营、维护;不锈钢水箱的清洗及消毒;五金交电产品、消防器材、电线电缆、机械电子设备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企业经营商品和技术除外);商务信息咨询;设备及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

(一)发行人或本次发行若符合保荐机构跟投要求的,保荐机构将安排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若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子公司不参与询价过程并接受询价的最终结果,因此上述事项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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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职责不存在影响。除此之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2021年4月25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于2021年4月26日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内核预审。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2021年5月6日出具了书面内核预审意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稿完成验收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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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在完成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为舜禹水务IPO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件,即安排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审。

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含)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2021年5月25日,华泰联合证券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资银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2021年第52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7名,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以及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内核评审会议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分为通过、否决、暂缓表决三种情况。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独立投票表决,将表决意见发送至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指定邮箱。

内核申请获参会委员票数2/3以上同意者,内核结果为通过;若“反对”票为1/3以上者,则内核结果为否决;其他投票情况对应的内核结果为“暂缓表决”。评审小组成员可以无条件同意或有条件同意项目通过内核评审,有条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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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的应注明具体意见。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舜禹水务IPO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确认内核小组意见提及的内容已落实后,正式同意为发行人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21年5月25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2021年第52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舜禹水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舜禹水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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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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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1年5月2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11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1年6月6日,发行人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12,300.00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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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及会议决议等相关会议材料等文件,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并根据经营需要建立了相关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经查阅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取得发行人缴税相关凭证,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所处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前景以及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核查发行人的商业模式及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查阅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1988号),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经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声明文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等合规证明文件,查阅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通过网络搜索等方式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查阅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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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等核查程序,认为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审计报告、纳税资料、验资报告等有关资料并经合理查验,确认发行人为成立于2011年9月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5年11月16日以舜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其前身舜禹有限成立以来持续经营并合法存续。

经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制度、历次三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材料。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辅导并通过了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的辅导验收。

经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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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抽查了相应单证及合同,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发行人会计师沟通,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行人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1988号),确认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人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和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1585号),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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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资产情况,业务经营情况及人员情况,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情况及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核查了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及定价情况。确认发行人资产权属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和记录、工商登记文件及发行人财务报告,与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权属情况,查阅了发行人的诉讼、担保情况,访谈了解了发行人的行业前景、业务模式及与客户的合作情况。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发行人也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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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业务定位及发展情况查阅了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研究报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等,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走访了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资料,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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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及“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12,30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116.00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超过16,416.00万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25%以上。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2、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1988号),发行人2019年度和2020年度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中较低值为计算依据)分别为4,610.53万元和7,840.42万元。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合计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

因此,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2条第(一)款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的规定,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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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业务所处行业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C35)”;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所处行业属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行业。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结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发展纲要,研究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结合行业发展趋势,了解了发行人所在行业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与发展方向。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研发流程、研发机构设置,实地走访发行人研发部门并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了解了发行人业务模式、核心技术、研发优势等情况,了解了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融合情况,了解了发行人的发展目标及研发方向。

(3)保荐机构复核了发行人研发投入的归集过程,查阅了发行人在研项目的立项情况,核查了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技术储备情况,了解生产流程中核心技术的运用,核查核心技术与主营业务收入的相关性。

(4)保荐机构取得发行人专利等证书,取得专利登记薄副本,确认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属归属及剩余期限,对于有无权利受限或诉讼纠纷进行核查。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是一家水务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成为二次供水、污水处理、智慧水务的整体解决方案综合服务商,主营业务包括二次供水业务和污水处理业务,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原则上不支持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行业。

七、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

(1)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销售负责人,对发行人销售与收款循环进行穿行测试,并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抽取其销售合同、调拨单、验收单、发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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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回款等凭证核实发行人销售的真实性;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往来款明细账,核查了大额往来款的形成原因并分析其合理性。

(2)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账户开户清单、银行对账单,查验了报告期的发行人大额资金支出对应的业务订单、销售发票、入账凭证、入库单等相关资料,了解其交易背景。

(3)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资料及其他公开信息,对其进行了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对其与发行人的业务往来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信息进行了了解问询并取得了书面确认,确认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发生的交易真实、合理。对报告期内主要新增客户的销售订单、发货单据、销售发票、回款单据进行了复核。

(4)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明细账,抽查了其中大额采购凭证及相应业务单据;获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对主要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采购单价,经与当期供应商市场报价比对;对存货的进销存情况进行了分析性核查。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销售收入真实,不存在以自我交易方式实现收入、利润虚假增长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

(1)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清单,通过查询其工商信息资料、公开披露信息,核查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信息,确认其与发行人及主要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通过实地走访、函证,核查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注册地址及主要经营地,询问其与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历程,确认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和付款能力与发行人业务往来是否相符。

(2)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重要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以及相关交易凭证和业务单据,核查是否属于虚假交易情形;分析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化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以换取收入增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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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销售或采购合同、银行流水,对比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定价与向其他方采购定价的差异,对主要关联方进行访谈。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形。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核查过程:

(1)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对业务人员进行了询问,核查有无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替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查阅关联方的工商资料和经营情况并对部分重要关联方进行走访,核查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是否共用办公场所。

(2)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生产成本及其构成情况,以分析发行人生产成本和毛利率的变动趋势,是否不存在大幅波动等不合理情况,是否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的情况。

(3)核查发行人报告期期间费用的明细情况,对比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的情况,分析发行人报告期期间费用及其波动情况的合理性。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成本、费用指标无异常变动,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核查过程:

(1)检查报告期确认收入的新增客户情况,确认新增客户与发行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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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销售收入大幅增长的客户情况,确认其与发行人的关系。

(3)取得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名单等,并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名称进行对比,核查是否存在重合的情形。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核查过程:

(1)项目组对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和函证,核查报告期内采购金额、往来金额的真实性。

(2)抽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订单、记账凭证、发票、入库单及付款凭证,核查金额、数量的一致性。

(3)取得了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明细账、收发存明细及公开市场价格,分析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分析判断报告期领料和成本结转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形。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核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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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发行人对账单,并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客户清单,检查公司是否存在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情况。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向互联网客户销售的情形。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核查过程:

(1)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的存货余额表及构成明细,结合发行人的生产与销售模式、生产及销售数量对发行人存货构成进行了合理性分析。

(2)了解发行人存货及成本的核算方法,取得期末存货盘点表及存货抽点表,核查存货的真实性。

(3)取得了报告期发行人的在建工程明细,抽查了大额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项目的入账凭证,取得采购合同、施工合同等资料并核查其与工程、设备是否相关。

(4)计算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毛利率、存货周转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比较。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形。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核查过程:

(1)取得了发行人生产成本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并取得了发行人员工名册和不同岗位的工资统计表,核查了报告期内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及成本费用中所占比例,分析计算不同岗位的人均工资及其变动趋势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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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政府公开信息平台、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文件与同地区、同行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进行对比分析。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形。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核查过程:

(1)获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明细,核查并分析其变动情况及原因。

(2)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了横纵向比较,分析是否存在延迟费用发生期间的情况。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形。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核查过程:

(1)获得了发行人期末应收账款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对比了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分析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并对大额应收账款客户进行了走访,了解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背景及回款风险。

(2)取得了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库龄表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结合在手合同情况,核查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3)对发行人主要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和土地进行了实地查看,并分析是否存在减值的情形。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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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况。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核查过程:

(1)获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建工程转固列表,对于已结转的在建工程,取得其转固依据文件,核查其转固时间、结转金额的一致性;对于尚未转固的大额在建工程,实地察看了其工程进度,核查了账面余额与进度的匹配性;

(2)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核查其达到预定可使用时间与入账时间、折旧计提时期的一致性。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通过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以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形。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核查过程:

项目组获得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并对财务数据进行了分析;通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将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的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等进行了横纵向对比;对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访谈,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舞弊风险和审计关注问题。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务或财务造假情况。

八、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查阅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并列席会议,对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和声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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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做出了公开承诺,并提出了未履行承诺的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承诺内容及约束或补救措施合法、合理、及时、有效。

九、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股东中机构股东的工商资料、《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浏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等方式,对发行人机构股东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了核查;并对于符合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取得其备案证书及其管理人的登记资料,核查其是否依法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其管理人是否履行登记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机构股东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基金备案编号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登记编号
1兴泰光电SN1782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P1034008
2北城水务SY3155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P1034008
3安华基金SCJ944华富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GC1900031600
4安元基金S81798安徽安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P1023390
5国元基金SEF316安徽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P1067214
6池州中安SN3589安徽创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P1068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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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基金备案编号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登记编号
7滁州中安SEW092安徽创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P1068748
8亳州中安SET348安徽创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P1068748
9合肥中安ST7542合肥爱意果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P1062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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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就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机构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根据保荐机构当时有效的《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内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为控制项目执行风险,提高申报文件质量,保荐机构聘请了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作为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申报材料及保荐工作底稿中财务相关内容的审核工作。

中天运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89661664J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1号楼1门701-704
执行事务合伙人祝卫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资产评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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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审计及验资复核机构。

4、发行人聘请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资产评估复核机构。

5、发行人聘请深圳市寰宇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机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上述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43条要求,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就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所持股份的锁定安排出具了相关承诺,内容合法有效,承诺履行保障措施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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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的经营模式、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良好。

十四、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

十五、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行业外部发展风险

公司二次供水业务和污水处理业务分属于水务行业产业链的供水环节和污水处理环节,其中二次供水业务应用于城镇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的生活生产用水领域,污水处理业务目前主要应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市场。未来国家城镇化进程、基建房地产行业景气度、中高层建筑增加、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备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行业发展及各级政府的产业政策支持力度等因素都会对公司产品及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并导致其经营状况发生波动。

(二)经营区域集中风险

公司深耕安徽省内市场,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和项目经验,在安徽地区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基于公司在安徽地区的竞争优势,公司积极开拓省外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来源于安徽省内的比例分别为93.43%、81.76%和52.97%,具有一定的经营区域集中的特征。尽管公司在安徽省内已形成良好的市场口碑和较强的竞争力并不断向省外扩张,但不排除因市场竞争加剧、省外市场开拓不力或者未能持续与当地政府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等,导致公司产生因经营区域集中带来的业绩下降风险。

(三)客户集中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政府单位、国有企业、各地供水公司、房地产公司、建筑商等,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65.05%、54.84%和

56.19%。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的主要原因系:一方面,随着二次供水行业“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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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管”模式的规范化发展深入推进,带动二次供水设备、设施的新建以及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推动二次供水行业市场规模的扩大,公司与各地供水公司的合作不断加强;另一方面,公司的污水处理业务具有单个项目合同金额和各期收入确认金额相对较大等特点,因此客户相对集中。如未来出现主要销售客户所处行业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或与大客户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或无法及时验收结算的情况,将有可能对公司营业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四)规模效应尚不明显,业务拓展不确定的风险

随着公司新总部基地以及相应的污水处理设备生产线于2020年投入使用,公司污水处理设备的自主生产能力得到提升,公司污水处理设备由定制化采购逐渐转为定制化采购与自主生产相结合的方式。但由于工艺磨合及产能释放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公司污水处理设备的产能利用率相对较低,规模效应尚不明显,房屋及设备折旧等固定成本较高,可能导致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出现业绩波动。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已承接和实施的二次供水和污水处理项目较多,业务规模和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未来,公司将积极开拓市场,承接新项目,保障公司的持续发展。但新项目的开拓对公司的技术储备、资金实力、市场开拓能力均有一定要求,项目能否开拓成功受到行业发展状况、市场需求变化、公司自身实力变化及市场竞争情况等多重因素影响,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五)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6.80%、

56.64%和45.44%。虽然公司客户主要为各地政府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国有企业和各地供水公司等,资金实力雄厚,还款信誉良好,发生应收账款坏账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应收账款规模预计将不断增加。如果大额应收账款未及时收回或发生坏账损失,将对公司资金周转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毛利率及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7.77%、36.06%和35.1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651.61万元、5,373.38万元和8,740.07万元。公司毛利率和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与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竞争格局、产业政策和技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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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市场营销、技术研发、成本控制等经营因素密切相关,如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毛利率下降和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十六、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以成为“水务行业设备制造和综合服务引领者”为企业愿景,以“科技创新改善人类生活用水品质”为企业使命,秉承“匠心智水、绿色生活”的核心价值观,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二次供水业务的全生命周期服务及污水处理业务的整体解决方案综合服务,致力于成为二次供水、污水处理、智慧水务的整体解决方案综合服务商。

(一)发行人所属行业发展趋势良好

1、智慧城市和智慧水利相关政策推动智慧水务建设和发展

随着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不断融入传统行业,国家大力鼓励发展智慧城市、“互联网+”概念,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带动了智慧城市的建设,并陆续发布了《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等产业政策,指出推动城市公用设施、建筑等智能化改造,建设全过程智能水务管理系统和饮用水安全电子监控系统。水务既是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环保的核心要素之一,并且水务与民生紧密结合,符合中共中央提出的“改善民生”的政策,因此智慧水务被列入重点智慧化行业。智慧水务是将信息技术与水务行业相结合,利用互联网、5G、监测系统等实时监测城市水务系统的状态,并且对水务数据进行整合管理,采用可视化界面及时分析与处理。同时,2019年,水利部发布《加快推进智慧水利的指导意见》、《智慧水利总体方案》、《水利业务需求分析报告》等文件,大力推动智慧水务的建设和发展。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数据,预计2023年,我国的智慧水务行业规模将达到251亿元左右,2018-2023年复合增速预计达到25%

2、政策持续推动,分散式农村污水处理市场前景广阔

近年来,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

数据来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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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策为农村水环境改善奠定了政策基础。目前农村污水处理市场正式步入快速发展阶段。

2013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出台,对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及技术处理模式选取、投资内容及参考标准、建设要求作出了规定;2015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指出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提出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大力推动农村污水处理的进程;2016年,《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提出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完善农村污水处理市场,加大PPP模式的应用。根据2018年2月发布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指出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其中污水治理即持续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开展卫生厕所建设改造和粪污治理,普及不同水平的卫生厕所,因地制宜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着力解决农村污水横流、水体黑臭等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年9月发布《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到2020年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建设扎实推进的发展目标;到2035年农村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基本实现的远景谋划。中共中央2020年11月发布《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实施河湖水系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治理城乡生活环境,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2020年12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继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重点抓好改厕和污水、垃圾处理。2021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出统筹农村改厕和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深入推进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

一般来说,生活污水处理主要分为集中式污水处理和分散式污水处理,集中式污水处理主要通过较大范围的排水管网建设,将污水统一收集至大型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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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进行处理。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建制镇1.87万个,乡0.95万个,村庄

251.30万个,相比城市,全国乡镇人口密度较小,大部分乡村分布较为分散,难以通过集中式污水处理的方式对其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相较于集中式污水处理,分散式污水处理在相对较小的区域范围内建设中小型污水处理设施,适用于污水收集困难、管网投资高、占地面积大和施工不便等情况,特别是乡镇农村、风景名胜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可便捷、快速实现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是一种经济环保的污水处理模式。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对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旅游风景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经济开发小区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独立工矿区的工业废水,应进行就地处理达标排放。《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指出,对于分散居住的农户,鼓励采用低能耗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标准化、成套化的污水处理设备可实现分布式处理,源头截污,无需铺设长距离管网等,且具备占用面积小,投产见效快等优势,可根据实际水量分期分批安装或运营设备,有效契合了乡镇污水处理的需求。当前乡镇污水处理率未达目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低,随着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指导和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市场前景广阔。

(二)行业及市场地位

公司系水务行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成为二次供水、污水处理、智慧水务的整体解决方案综合服务商。公司目前聚焦二次供水业务和污水处理业务,二次供水业务可提供包括研发设计、设备生产集成、安装调试、改造升级、智慧运营等全生命周期服务;污水处理业务可提供包括污水处理相关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集成、工程建设、维修改造、投资与智慧运营等服务。目前,公司污水处理业务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为主,致力于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积累了丰富的研发经验和客户资源,凭借在行业内较高的品牌知名度、领先的研发能力、完善的制造工艺、严格的质量管控,公司在二次供水领域和污水处理领域已具备较强的竞争力。公司技术力量雄厚,获批成立“安徽省院士研究院”、“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节能错峰智慧供水系统技术研发中心”、“安徽省农村水环境治理与水资源利用工程实验室”、“安徽省企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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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中心”、“合肥市智能给水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合肥市工业设计中心”等。公司“舜禹”商标为安徽省著名商标。公司被评为2020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2020年度合肥市高成长企业。

在二次供水领域,公司拥有节能错峰供水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公司参与编写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3月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网叠压供水设备》(GB/T 38594-2020);公司自主研发的立式多级离心泵入选工信部《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2020)》、《“能效之星”产品目录(2020)》,入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箱式叠压变频供水设备”、“管网叠压成套供水设备”、“多级离心泵”、“冲压组合式焊接不锈钢水箱”、“SYK-GW变频控制柜”、“SY-BXDY便携式临时应急二次供水设备”曾被认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箱式叠压变频供水设备”被认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箱式、管网叠压(无负压)成套变频供水设备曾被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认定为工程建设推荐产品、绿色建筑节能推荐产品;公司“管网叠压(无负压)供水成套设备”、“箱式叠压(无负压)供水成套设备”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科技成果评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列为2020年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多项荣誉。

在污水处理领域,公司拥有智能模块化污水处理等多项核心技术,参与编写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20173638-T-303)等。公司入选工信部《环保装备制造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公司“模块化污水处理设备”入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和产业化发展中心《宜居型绿色农房建设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一批)》;公司“智能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被评为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荣获2020年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公司自主研发的“SY-MCT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被认定为安徽省新产品、安徽工业精品;“OMBR一体化污水处理回用装置”被认定为安徽省新产品;公司“SY-PLUS-智能模块化污水处理系统”入选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0年度)》,入选《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先进适用技术目录》、《西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荐工艺技术》、《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式与技术汇编(第一批)》等;公司100t/d智能模块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示范工程入选《2020年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及示范工程名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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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直坚持创新发展道路,形成了自主研发、产学研合作相结合的研发模式,并建立了科学的研发技术创新机制,形成良好的研发技术优势。综上所述,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趋势良好,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与客户资源等优势,发行人具备较好的持续盈利能力,发展前景良好。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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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张璐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周小金 黄嘉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邵年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松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骁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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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周小金和黄嘉担任本公司推荐的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周小金先生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3年内无担任过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已完成项目;(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内除受到1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外,无其他违规记录。黄嘉先生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3年内无担任过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已完成项目;(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力。同时,本公司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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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小金黄 嘉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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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张璐担任本公司推荐的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项目协办人,承担相应职责;并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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