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北辰实业:北辰实业第九届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5
证券代码:601588证券简称:北辰实业公告编号:临2021-028
债券代码:122351债券简称:14北辰 02
债券代码:151419债券简称:19北辰 F1
债券代码:162972债券简称:20北辰 01

附件1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修正案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本公司拟对《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出如下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性规范的要求,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除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外,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定公布发行文件。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性规范的要求,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除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外,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

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

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

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

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

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

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由董事会秘书管理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为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执行部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各级所属公司应密切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并设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管理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为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执行部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各级所属公司应密切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担任。 具体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如下: 姓名:郭川 职务: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

号汇欣大厦12层电话:010-64991277传真:010-64991352电子邮箱:

northstar@beijingns.com.cn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若后续发生变更,具体变更程序参照第五十七条对本制度做出修订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其他条款的序号相应进行调整。

除上述修改外,《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4日

附件2

李云女士简历

李云女士,54岁,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历史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李女士于一九九零年加入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历任汇园国际公寓公关销售部经理,汇宾大厦副总经理、总经理,五洲会议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本公司副总经理。二零一八年五月至今任本公司执行董事,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女士在酒店、会议中心和投资物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附件3: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第六次董事会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作出如下独立意见:

李云女士具有履行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同意聘任李云女士为本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周永健、甘培忠、陈德球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