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粤兴六道六号中科纳能大厦A区;
吴光胜,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0月19日,因*ST华讯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未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南京华讯以及四位担保人*ST华讯、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吴光胜,涉及金额合计约18,337.03万元,占*ST华讯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8.13%。*ST华讯未能就上述重大诉讼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2月4日才对外披露。
*ST华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1.1条的规定。
*ST华讯董事长吴光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光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