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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益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4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Cayi Vacuum Container Co., Ltd.(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白洋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二〇二一年六月

特别提示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益股份”、“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6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6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投资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为44%、跌幅限制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3,711,01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

本次发行价格7.81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14.9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T-3日)发布的行业(C33金属制品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26.50倍,低于A股可比上市公司扣非前平均静态市盈率28.01倍及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31.1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海外贸易政策不利变化的相关风险

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主要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会对公司出口销售产生不利影响。近年来,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头上升,部分国家和地区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加征关税等手段加大对当地产业的保护力度。

公司营业收入中外销占比较高,主要外销市场集中于美国。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多项中国出口产品被美国政府加征关税。公司主要产品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出口原属于拟在2019年12月15日实施的第二批3,000亿美元清单商品,后因美国政府取消原加征计划,公司产品报告期内未被加征关税。但不排除后期中美贸易形势变化,公司产品存在被加征关税的风险。如果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贸易政策持续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公司与外销客户的业务合作条件恶化或无法继续维持,将对公司的销售及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二)大客户合作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分别为34,383.88万元、33,222.37万元和28,897.2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35%、82.05%和81.27%。公司报告期各期的前五大客户主要为国际知名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品牌商。未来,若公司与现有海外大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公司无法获取大量OEM、ODM订单,将致使公司外销收入增速放缓,对公司收入及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国际市场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较快,国内市场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产品的内在品质和外观设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果未来公司在产品研发设计、定制服务、智慧制造、品牌营销、渠道建设等方面没有及时地进行足够的投入,导致产品不能充分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将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带来不利影响。

(四)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7,644.88万元、40,496.11万元和35,558.75万元,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552.46万元、6,112.33万元和5,214.87万元。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对海外客户的饮品、食品容器,尤其是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销售。

近年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较为剧烈,2018年至今曾先后出现过大幅升值和贬值,从而对发行人的产品定价、销售和结算产生一定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结构和产品结构均发生一定程度变化,反映出产品更新周期短,潮流化特点日趋明显;公司外销产品的主要出口地区为美国,若美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对华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影响美国对华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及人民币汇率,从而对发行人未来的产品销售产生不确定影响。若无法有效应对海外市场需求变化、汇率波动、市场波动及美国政治、经济、贸易政策变化的影响,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增长放缓甚至下降的风险。

(五)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目前国内新冠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在疫情防控不放松的前提下,正在全力复工复产、恢复经济,但美国等海外等国家和地区疫情发展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正式复工,较正常开工时间延迟12天,至2月底员工基本全部到位,各项生产工作正常推进。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的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境内疫情影响基本消除,公司销售收入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较为有限,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主要以OEM/ODM方式实现销售,境外销售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公司主要销售目的地为美国市场,以及韩国、挪威、荷兰、日本、加拿大等欧美及东亚市场。上述境外销售地区均不同程度受到了新冠疫情的影响,其中新冠疫情在美国爆发以来,确诊人数和死亡人数不断攀升,疫情发展趋势尚未缓解,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美国推出了一系列经济刺激措施,但经济仍面临较大的下行风险;日本、韩国及欧洲主要国家通过一系列的防控措施,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经济活动逐渐恢复,但仍有第二波疫情反弹的风险。如海外国家和地区新冠疫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将可能导致公司产品销售目标国家或

地区经济及消费受到较大影响,公司产品的终端需求将受到影响,进而可能导致发行人客户取消或延迟订单,导致发行人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受到重大影响,未来业绩将存在下滑的风险。

(六)毛利率波动或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4.98%、34.99%和35.64%。公司毛利率水平受行业发展状况、客户结构、产品结构、原材料价格、员工薪酬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上述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公司毛利率波动或下降,对公司盈利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七)存货规模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902.19万元、6,690.16万元和6,004.38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7.41%、26.74%和19.24%。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存货规模可能进一步增长。较大的存货余额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降低资金运营效率,也会增大存货发生跌价损失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

(八)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风险

随着消费者消费水平及消费理念的不断提高,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在原有保温性能好、安全便携、健康卫生等特点基础上,被逐步赋予了外观时尚、功能丰富、科技智能、节能环保等特色,消费者对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的美观度、时尚性和产品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同时行业的竞争对手也在不断提升自身产品设计水平和工艺流程。如果公司不能及时跟进或引领消费者审美品位的转变、产品制造工艺的进步,快速、及时推出满足客户及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将对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九)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3.25%、85.94%和

83.21%,发生的汇兑损失分别为-367.36万元、69.35万元和798.86万元,因汇

率波动导致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相关收益分别为-265.54万元、-468.69万元和377.56万元。公司各期汇兑损益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93%、0.83%和10.68%,汇率波动而导致的损益对发行人整体业绩影响较小。公司主要出口地为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报告期内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波动较大。若未来美元等结算货币的汇率出现大幅波动,或是公司在执行外汇衍生品合约时未严格执行相关内控制度,可能导致公司的大额损失,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229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61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嘉益股份”,股票代码为“301004”,本次公开发行25,000,000股股票,其中23,711,016股将于2021年6月25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6月25日

(三)股票简称:嘉益股份

(四)股票代码:301004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371.1016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628.8984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

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288,98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占比(%)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嘉韶云华49,218,75049.222024年6月25日
嘉金投资9,375,0009.382024年6月25日
戚兴华8,531,2508.532024年6月25日
陈曙光7,875,0007.882024年6月25日
小计75,000,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无限售股份11,586,01611.592021年6月25日
网下限售股份1,288,9841.292021年12月25日
网上发行股份12,125,00012.132021年6月25日
小计25,000,00025.00——
合计100,000,000100,000,000100.00

注:上述总数与各分项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11月30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229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4、市值及财务指标: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168号),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五千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Cayi Vacuum Container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7,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戚兴华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5月12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0日
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白洋工业区
邮政编码321200
联系电话0579-8907 5611
传真0579-8795 0708
电子邮箱cayi@cayigroup.com
公司网址http://www.cayigroup.com
行业分类C33金属制品业
主营业务各种不同材质的饮品、食品容器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保温杯、保温瓶、焖烧罐、保温壶、智能杯等)、不锈钢器皿、塑料器皿(PP、AS、Tritan等材质)、玻璃器皿以及其他新材料的日用饮品、食品容器
经营范围保温容器、不锈钢制品、日用塑料制品、家用电器、金属工艺品、日用玻璃制品、日用陶瓷制品、办公用品、金属制日用品的研发、制造、网上及实物现场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秘书金学军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0579-8907 5611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期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戚兴华董事长2017.11-2023.12853.12502,611.87503,465.0046.20
2朱中萍董事、总经理2017.11-2023.12-300.0000300.004.00
3陈曙光董事2017.11-2023.12787.50002,362.50003,150.0042.00
4金学军董事、董事会秘书2017.11-2023.12-150.0000150.002.00
5顾代华董事、副总经理2017.11-2023.12-135.0000135.001.80
6李小强董事、核心人员2017.12-2023.12-18.750018.750.25
7李有星独立董事2017.12-2023.12----
8于雳独立董事2017.12-2023.12----
9熊伟独立董事2018.4-2023.12----
10王炯监事会主席2017.11-2023.12-15.000015.000.20
11曾涛监事2017.11-2023.12-15.000015.000.20
12陈跃存职工监事2017.11-2023.12-15.000015.000.20
13胡灵慧财务总监2017.11-2023.12-75.000075.001.00
合计——1,640.62505,698.12507,338.750097.85——

注:戚兴华通过嘉韶云华间接持有2,559.38万股,通过嘉金投资间接持有52.50万股;陈曙光通过嘉韶云华间接持有2,362.50万股;朱中萍、金学军、顾代华、李小强、王炯、曾涛、陈跃存、胡灵慧均通过嘉金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嘉韶云华。本次发行前,嘉韶云华直接持有公司49,218,750股,直接持股比例65.63%。

戚兴华、陈曙光夫妇合计控制公司100%的表决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中:戚兴华、陈曙光夫妇通过嘉韶云华间接持有公司65.63%的股份;戚兴华直

接持有公司11.38%的股份,通过嘉金投资间接控制公司12.50%的股份;陈曙光直接持有公司10.50%的股份。戚兴华、陈曙光基本情况如下:

戚兴华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EMBA(在读)。2000年10月至2002年2月任浙江保康日用制品有限公司销售员;2002年5月至2004年5月任永康市加益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5月至2017年11月任嘉益有限执行董事;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陈曙光女士,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1996年10月至1998年12月任浙江永康力士达铝业有限公司销售会计;1999年10月至2002年2月任浙江保康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会计;2002年5月至2004年5月任永康市加益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监事;2004年5月至2017年11月任嘉益有限监事、采购员;2017年11月至今任嘉益股份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销售总监助理。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7,50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2,500万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股)占比(%)持股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嘉韶云华49,218,75065.6349,218,75049.2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嘉金投资9,375,00012.509,375,0009.3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戚兴华8,531,25011.388,531,2508.5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陈曙光7,875,00010.507,875,0007.8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1,288,9841.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75,000,000100.0076,288,98476.29——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1,586,01611.59
网上发行流通股————12,125,00012.13
小计————23,711,01623.71——
合计75,000,000100.00100,000,000100.00——

注1: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4: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29,602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嘉韶云华49,218,75049.2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嘉金投资9,375,0009.3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戚兴华8,531,2508.5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陈曙光7,875,0007.8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28,0350.03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数计算)自上市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锁定6个月
6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9200.02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8050.02
8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8050.02
9广东省叁号职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21,8050.02
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农业银行18,6900.02
合计75,137,06075.14-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最终,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2,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价格人民币7.81元/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市盈率1、9.0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2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2.0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4.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1.44(以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认购情况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调整为1,787.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71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0,996.98400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50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本次发行的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87.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1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0154747373%,有效申购倍数为6,462.14524倍。 根据《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12,112,183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12,817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12,875,000股,网下投资者不存在放弃认购的情形。 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2,817股,包销金额为100,100.77元,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比例为0.05%。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9,52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604.61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1年6月22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323号)《验资报告》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3,920.39万元(不含增值税) 保荐及承销费用:2,830.19万元(不含增值税) 审计及验资费用:509.43万元(不含增值税) 律师费用:132.08万元(不含增值税)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00.94万元(不含增值税)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47.75万元(不含增值税) 每股发行费用:1.57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注: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募集资金净额15,604.61万元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42元/股(按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0.65元(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发行人会计师审计了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168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会计师审阅了公司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7117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同时,公司管理层对2021年1-6月的经营业绩情况进行了预计,上述相关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之“(五)2021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条,如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监管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1208060029000522166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33050167735500000395-0002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33050167735500000395-0003

公司的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仅供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2021年6月7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

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股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所: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保荐代表人:罗军、杨悦阳

联系人:罗军

联系电话:0571-8790 2576

传真:0571-8790 1974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罗军、杨悦阳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罗军: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曾先后负责或参与建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杭华股份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华海药业、浙江交科、永高股份、宝信软件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巨化股份、杭氧股份、宝信软件、三川智慧、江特电机非公开发行,巨化股份配股,宝信软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

杨悦阳: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

资格,曾先后参与杭华股份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华海药业、宝信软件可转债,巨化股份、杭氧股份非公开发行,巨化股份配股,宝信软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嘉韶云华承诺

①自嘉益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嘉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嘉益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嘉益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2月2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嘉益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③对于嘉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所持的嘉益股份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嘉益股份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嘉益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2、实际控制人戚兴华、陈曙光承诺

①自嘉益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嘉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嘉益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嘉益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2月2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嘉益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③对于嘉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的嘉益股份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嘉益股份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嘉益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④在本人担任嘉益股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依法及时向嘉益股份申报所持有的嘉益股份股数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且承诺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嘉益股份的股数不超过本人持有嘉益股份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嘉益股份股票,也不由嘉益股份回购。

⑤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⑥不论本人在嘉益股份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嘉益股份离职,本人均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

(二)其他股东嘉金投资承诺

1、自嘉益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嘉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嘉益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2、嘉益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2月2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嘉益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对于嘉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所持的嘉益股份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合伙企业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嘉益股份上市至本合伙企业减持期间,嘉益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间接股东中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承诺

公司间接股东中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朱中萍、崔广文、戚小君、戚爱君、戚爱华承诺:

1、自嘉益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嘉金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嘉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嘉益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且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嘉金投资合伙企业份额。

2、嘉益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2月2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嘉金投资持有的嘉益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嘉金投资上述锁定期届满前,本人承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嘉金投资合伙企业份额。

3、对于嘉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嘉益股份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及嘉金投资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嘉益股份上市至本人及嘉金投资减持期间,嘉益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为嘉韶云华、嘉金投资、戚兴华、陈曙光,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在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持有的嘉益股份股权的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若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拟减持嘉益股份股份,减持数额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一)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嘉益股份股份。在限售期满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后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二)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持所持有的嘉益股份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嘉益股份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在嘉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嘉益股份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嘉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四)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嘉益股份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未履行股份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自愿将减持嘉益股份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嘉益股份。

三、首次公开发行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一)巩固并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近年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逐步扩大、与优质客户保持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新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的进一步提高,公司已在保温容器行业具备了一定的地位和知名度。在未来的经营中,公司将继续增强创新能力和研发实力,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加强成本管理,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巩固行业领先地位,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加强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尽快实现项目效益,增厚公司业绩,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三)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了保证股东利益,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持续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四)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公司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五)相关承诺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具体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嘉益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嘉韶云华承诺:

(1)本公司不会越权干预嘉益股份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嘉益股份之利益;

(2)本公司将切实履行对嘉益股份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嘉益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兴华、陈曙光承诺:

(1)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嘉益股份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嘉益股份之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对嘉益股份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嘉益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控股股东嘉韶云华、实际控制人戚兴华、陈曙光承诺:嘉益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嘉益股份不符合公开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嘉益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股票等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以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净利润弥补。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等方式的

中期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与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同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分配所占比例不低于20%。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符合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前提下,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未分配利润的用途

公司当年用于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将根据公司当年实际发展情况和需要,主要用于保证公司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补充公司资本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用于合理业务扩张所需的投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的需求,具体使用计划安排、原则由董事会根据当年公司发展计划和公司发展目标拟定。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特制定《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该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及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如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可中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十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发生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应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嘉韶云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在五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且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控股股东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上述承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系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七、关于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嘉韶云华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嘉韶云华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购回上市后嘉韶云华减持的原限售股份。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嘉韶云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嘉韶云华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嘉韶云华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和停止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戚兴华、陈曙光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督促控股股东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和停止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同时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停止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时停止在公司领取薪

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停止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八、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公司已就股价稳定、信息披露违规等作出了公开承诺,现就约束措施作如下承诺:

如果公司未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公司将对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股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截留其从本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等措施,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嘉韶云华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已就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承诺、股价稳定、信息披露违规等作出了公开承诺,现就此等承诺作如下约束措施:

如嘉韶云华在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转让公司股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嘉韶云华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嘉韶云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停止转让嘉韶云华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嘉韶云华未履行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嘉韶云华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嘉韶云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嘉韶云华将依法赔偿。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嘉韶云华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嘉韶云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同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三)实际控制人戚兴华、陈曙光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如果本人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公司的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或者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时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如有),停止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如有),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同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九、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的承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浙商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浙商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审计机构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验资机构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7]600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公开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各承诺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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