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选举董事长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任的工作,有利于公司发展。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选举张宏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
刘晓一、詹伟哉、赵峰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