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受托管理人”)作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文化01”、“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就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出具本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信建投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发行人主要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一)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与北京百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藏圆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5年4月17日,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与北京百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创文化”)、西藏圆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梦文化”)签订了《电视剧版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百创文化与圆梦文化将电视剧《无名者》的版权转让给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百创文化版权转让费用。百创文化对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继续履行《电视剧版权转让协议书》,并支付合同款1,365.60万元及违约金。圆梦文化对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向其支付第二笔合同款2,614.15万元、余款1,188.25万元及违约金。对此,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辩称由于百创文化与圆梦文化迟延交付
物料导致《无名者》宣发错过反法西斯七十周年纪念最佳时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版权转让协议,并判令百创文化与圆梦文化返还版权转让费1,292万元。2017年6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5民初23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百创公司、圆梦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的反诉请求。2018年2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民终192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该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019年3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5民初65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向百创文化支付三笔合同款共1,365.60万元及三笔逾期付款违约金;向圆梦文化支付三笔合同款共3,802.40万元及三笔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4月22日,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请求撤销前述判决书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截至2021年6月18日,本案二审法院尚未判决。
(二)新文化与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电视剧发行权合同纠纷案
2016年8月16日,新文化与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公司”)签订电视剧《封神之天启》(下称“本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书(下称“合同”)。之后,双方就本剧追加投资等事宜签署了《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依照合同第5.1条约定,本剧由欢瑞公司负责发行,如欢瑞公司在约定期限达不到保底发行价目标,则欢瑞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价格,向新文化购买本剧3年发行权。截至约定期限欢瑞公司未达到保底发行价目标,并于2020年4月要求解除合同第5.1条对双方的法律效力,且要求新文化退回已分配发行款。新文化认为,欢瑞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明示违约,故将欢瑞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欢瑞公司向新文化支付电视剧发行权购买款14,478万元及相应违约金。首次开庭当日,欢瑞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新文化向欢瑞公司返还已分配发行款及向欢瑞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合计14,272万元。公司已向法院提交了追加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相关材料,后法院接受公司申请,依法将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截至2021年6月18日,本案尚未判决。
(三)新文化传媒香港有限公司与周星驰股权转让协议仲裁
2016年12月,新文化之子公司新文化传媒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
香港”)于与周星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购买其持有的PREMIUM DATAASSOCIATES LIMITED(以下简称“PDAL”)40%的股权,作价10.4亿元,分四次支付,周星驰对PDAL在2016-2019香港财年的净利润数作出承诺,分别不低于1.7亿元、2.21亿元、2.873亿元和3.617亿元,若净利润累计未达到上述金额的70%,新文化香港有权要求周星驰方进行回购。2020年3月起,周星驰单方面要求终止其于2016年签署的前述《股权转让协议》,并拒绝提供PDAL财务报表,以致公司对PDAL无法进行审计。新文化香港于2020年10月20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PDAL按照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文件,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开庭。2020年12月2日,新文化香港取得香港高等法院颁下的查阅记录及文件命令(以下简称“披露令”),披露令要求“PDAL及其董事、雇员或其代理人在本指令发出之日起14天内向新文化香港提供相关财务资料文件”。截至披露令限期到期日,公司仍未收到PDAL财务资料。2020年12月31日,新文化香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周星驰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回购新文化香港持有的40%PDAL股权,并拟通过YOUNG & YOU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以下简称“Y&Y”)向周星驰要求回购5%PDAL股权,本金和利息共计8.41亿元。即,新文化香港原持有40%部分股权对应的股权回购款74,778.59万元,新文化后续向Y&Y购买的5%部分股权对应的股权回购款9,350.52万元,合计金额约人民币84,129.11万元。2020年12月31日,新文化香港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仲裁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受理该仲裁申请。周星驰于2021年2月1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反诉,主张新文化香港支付周星驰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4,367.60万元及利息;主张Y&Y支付周星驰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951.09万元及利息;主张《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0年3月31日终止;主张周星驰在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不再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5.1条和第5.2条款对PDAL的利润进行保证。截至2021年6月18日,双方仲裁事项尚处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初步受理阶段,暂未涉及审理结果。
二、发行人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8.6.3条的披露标准。
截至2021年6月18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累计诉讼仲裁金额约为人民币15,703.52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7,241.29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8,462.23万元。
序号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涉案金额(万元) | 立案时间 | 诉讼(仲裁)请求 | 诉讼(仲裁)进展 |
1 | 沈阳华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沈阳达可斯广告有限公司 | 房屋租赁纠纷 | 26.17 | 2021年6月15日 |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2015年5月29日签订的《新华科技大厦楼顶场地使用合同》以及补充协议。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场地使用费240,000元及违约金21,720元,共计261,720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新华科技大厦楼顶南侧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甲方占用期间的损失。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尚未开庭。 |
2 | 华晶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8.56 | 2021年3月19日 |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间到款未发放的佣金合计260,532元。 2、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25,043元。 | 2021年6月9日开庭,目前正在协商调解。 |
3 | 冯悦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7.19 | 2021年3月19日 | 1、请求支付拖欠的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佣金61,883.88元。 2、请求支付拖欠的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10,000元。 | 2021年6月9日开庭,目前正在协商调解。 |
4 | 高淑华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11.26 | 2021年3月19日 | 1、请求支付拖欠的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的佣金102,576.48元。 2、请求支付拖欠的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10,000元。 | 2021年6月9日开庭,目前正在协商调解。 |
5 | 鞠艳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32.04 | 2021年3月19日 |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管理佣金10,634.1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0 | 2021年6月9日开庭,目前正在协商调解。 |
年8月31日的销售佣金309,741.30元。 | |||||||
6 | 周晓平、韩慧丽 | 沈阳达可思庞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沈阳达可斯广告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屏广广告有限公司、宁波达可斯庞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沈阳裕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上海达可斯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 要求变更登记纠纷 | 0 | 2021年3月2日 | 周晓平诉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沈阳达可思庞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宁波达可斯庞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沈阳裕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屏广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分别作为监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经理的登记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沈阳达可斯广告有限公司配合办理上述登记变更手续。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沈阳达可斯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的登记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上海达可斯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配合办理上述登记变更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韩慧丽诉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沈阳达可思庞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宁波达可斯庞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屏广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分别作为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经理、监事的登记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沈阳达可斯广告有限公司配合办理上述登记变更手续。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21年4月15日开庭,目前正在协商调解。 |
7 | 吕丽菁 |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35.71 | 2021年1月8日 | 1、依法支付2020年1月1日-2020年2月29日拖欠工资10万元。 2、依法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元。 3、依法支付2019年9月16日-2020年2月29日报销款1,552元。 4、依法支付2019年9月16日-2020年2月29日25%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51,107.03元。 5、支付2019年9月16日-2019年12月17日平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4,428.11元。 | 一审已经判决: 1、被申请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吕丽菁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66,700元。 2、被申请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吕丽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740元。 3、被申请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吕丽菁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2月29日报销款1,552元。 4、申请人吕丽菁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提起上诉。 |
8 | 杜箴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70 | 2020年12月25日 | 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4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84,000元。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工资,共计23,000元。 | 一审已经判决: 1、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杜箴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的工资23,000元。 2、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杜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4,000元。 公司针对判决结果已上诉,目前已 |
立案。 | |||||||
9 | 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312.00 | 2020年12月9日 |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312万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一审已经判决: 1、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款312万元及该款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 2、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违约损失160,369元。 3、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余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针对判决结果已上诉。 |
10 | 上海贝通舞美灯光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 上海翰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服务合同纠纷 | 6.02 | 2020年11月12日 |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剩余合同款项人民币50,0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途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为人民币3,289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20日,为人民币1,936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元。 | 一裁终局,已裁决被告须支付全部款项,已执行结案。 |
4、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
11 | 赵爽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1.58 | 2020年11月5日 |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赵爽2020年2月1日-2020年8月10日恶意扣减工资34,3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赵爽与四川郁金香签订的客户泸州老窖(合同号CB-18-S03108)在2018年12月30日到2019年12月26日的提成9,0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赵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2,500元。 | 已调解执行结案: 1、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赵爽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2日工资差额21,410元。 2、驳回赵爽的其他仲裁请求。 |
12 | 王丽平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55.12 | 2020年11月3日 | 1、自2020年10月16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2、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020年3月9日至同年10月1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366,092元。 3、支付2020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的工资100,000元。 4、支付2020年2月10日至同年8月31日的工资差额85,147.04元。 | 一审已经判决: 1、被申请人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王丽平2020年3月10日至同年10月1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86,696.55元。 2、被申请人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应在上述期限内支付申请人王丽平司鉴院【2020】技鉴字第1349号司法鉴定费人民币5,900元。 3、被申请人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应在上述期内支付申请人王丽平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16日的工资人民币11,904.54元。 4、对申请人王丽平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
公司针对判决结果已上诉,等待判决结果。 | |||||||
13 | 乐视新媒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 | 上海新文化国际交流有限公司 | 著作权合同纠纷 | 720.00 | 2020年11月3日 | 1、判令解除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720万元。 | 一审已经判决: 1、确认《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于2020年11月17日解除。 2、被告上海新文化国际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乐视新媒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合同款7,200,000元。 公司针对判决结果已上诉。 |
14 | 韩慧丽、周晓平 |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纠纷 | 7,114.71 | 2020年10月13日 |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盈利补偿期间的奖励款8,865,650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奖励款之日止逾期支付奖励款的利息损失781,408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12日)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予及时解禁股份造成的损失6,150万元。 (以上金额合计71,147,058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
15 | 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0 | 2020年9月18日 |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签订的《参与协议》第17条的仲裁条款无效。 | 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
16 | 王得羽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66.27 | 2020年8月3日 | 1、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5年9月14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6月21日至 | 尚未开庭。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2020年7月2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4,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发放的销售佣金人民币494,366.92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4,380元。 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以上诉求金额合计人民币662,746.92元) | ||||||
17 | 上海金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陈忠、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追偿权纠纷 | 4.90 | 2020年11月15日 |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的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1,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已调解执行结案: 1、由上海金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陈忠支付41,000,陈忠与上海金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再无争议。 2、上海金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之间款项争议相互抵扣后,由上海金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支付22,058元。 |
18 |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东阳中广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万荣、熊克俭 | 公司增资纠纷 | 2,077.81 | 2020年12月4日 | 1、请求判令三位被告履行《补充协议》及《承诺函》约定义务,按照1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回购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东阳中广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请求判令三位被告支付原告补偿金,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原告开始持股日即2015年6月15日起以年化20%收益率暂计至2020年11月2日止,减去已收回的100万元,共计9,778,082.19元。 | 尚未开庭。 |
3、请求判令三位被告依约支付原告违约金10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
19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观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服务合同纠纷 | 147.00 | 2020年12月1日 | 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LED全彩显示屏代理合同》。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第三笔代理费57万元人民币。 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90万元人民币。 | 2021年6月21日开庭,等待一审判决。 |
20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郁金香广告有限公司 | 债权转让纠纷 | 2,156.17 | 2020年7月17日 |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1,561,664.73元。 | 公司已撤诉: 因本项诉讼与第21项诉讼存在关联,公司一并先行撤诉。 |
21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郁金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银久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鑫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债权转让纠纷 | 2,860.31 | 2020年7月17日 |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28,603,120.48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公司已撤诉: 因上海银久广告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敏涉及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根据“先刑后民”的诉讼规则,公司先行撤诉。 |
三、发行人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1年6月18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大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判决,公司目前无法整体判断前述披露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加强与相关方沟通和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人诉讼、仲裁事项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中信建投证券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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