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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红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4

证券代码: 300151 证券简称:昌红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8债券代码: 123109 债券简称: 昌红转债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6月23日上午在公司1号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通知时间及方式:会议通知于2021年6月16日以电话及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

4.本次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焕昌先生

独立董事候选人仲维宇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并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仲维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仲维宇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公告。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并通过《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给员工持股平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建立与员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浙江柏明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保障核心人员稳定、积极、长期投入工作,同时加速推进医疗器械及耗材产品研发推广进程,公司拟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浙江柏明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以1,200.00万元的交易对价转给绍兴市上虞昌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虞昌红”;说明:上虞昌红系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而专门新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以股权激励为目的,不涉及具体经营业务。)

上虞昌红的普通合伙人(GP)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昌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缴资金为100万元,占上虞昌红20%),由于份额分配尚未完成,有限合伙人(LP)暂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焕昌先生(认缴资金为400万元,占上虞昌红80%)。预计未来将引入不超过50名核心员工出资参与员工持股平台,届时将通过GP和LP份额转让的方式确定员工的有限合伙人身份。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焕昌先生回避表决。

本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1年7月9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公司二楼1号会议室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昌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柏明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特此公告。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3日

附件: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仲维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出生,本科学历。1992年至2000年,先后任长春秋平律师事务所、长春吉鹰律师事务所律师;2000年4月至2010年9月,担任长春迪瑞实业有限公司副总;2010年10月至2014年10月,担任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兼董秘;2014年11月至2018年8月,历任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副董事长;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担任北京中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所)经理;2019年2月至今,担任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截至本信息披露日,仲维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现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条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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