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必要的问询,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一)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
根据公司提供的拟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书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都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相关工作经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职务。
上述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人员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程序合法。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江永辉
丁丽萍
彭学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