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因与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天智”)实际控制人江洪(以下称“被申请人”)就公司持有的润天智股份回购事项存在纠纷,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关于仲裁申请的通知》,详见公司2020年8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
本次仲裁事项涉及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标准。
一、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裁决书(2020深国仲裁4343号),仲裁庭对本次仲裁作出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87,253,499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66,952,8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的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2,142,490.21元及以人民币87,253,4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的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减去人民币6,958,240元;
3、申请人对依法处置的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三处房产,即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深圳国际文华大厦2107A和2107B(房地产证编号分别为深房地字第300003725号和深房地字第3000093724号)及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315号楼1304(京房权证朝私03字第34984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95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和保全保险费用人民币50,139元;
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08,78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808,784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808,784元;
6、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若江洪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将对公司收款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本次仲裁裁决书尚未履行完毕,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裁决书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2020深国仲裁4343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