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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O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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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2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3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第4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5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6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3条至第5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7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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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 审议对重大组织机构重组和调整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 监督检查本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9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第10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
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1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重大事
项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建议,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
初审通过后,投资评审小组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对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提交公司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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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2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战略委员会任一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13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14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
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15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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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第17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该次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18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19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第20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第21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22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第23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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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