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核,一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786.96万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