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好利来股票代码:0027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住所/通讯地址:香港北角英皇道510号港运大厦22楼7室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9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好利来、上市公司 | 指 |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好利来控股 | 指 | 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香港注册公司,郑倩龄持有100%股权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好利来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减少至4.9999% |
本报告书、本报告 | 指 |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 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1,000,000港币 |
成立日期 | 1975年8月15日 |
住所 | 香港北角英皇道510号港运大厦22楼7室 |
公司编号 | 43849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郑倩龄持有100%股权 |
经营范围 | 2009年6月30日之前主要从事电路保护元器件的贸易业务,2009年7月起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管理和物业投资等业务。 |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的基本信息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郑倩龄 | 女 | 董事会主席 | 中国香港 | 中国香港 | 中国香港 |
赖伟星 | 男 | 董事 | 中国香港 | 中国香港 | 中国香港 |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资金需求,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至2021年8月26日(含2021年8月26日)以大宗交易方式、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至2021年8月26日(含2021年8月26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2,00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3%)。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批准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3,687,32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529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3,333,92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99%。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减持时间 | 减持方式 | 减持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 | 2021年6月21日 | 大宗交易 | 353,400 | 0.5300%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 (元/股) | 减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1年2月19日 | 47.63 | 74,400 | 0.11%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1年2月22日 | 47.15 | 104,000 | 0.16% |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1年2月23日 | 46.36 | 204,200 | 0.31% |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1年2月24日 | 45.13 | 177,700 | 0.27% |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1年2月25日 | 45.35 | 42,800 | 0.06% |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1年2月26日 | 44.46 | 63,700 | 0.09% | |
合 计 | - | - | - | 666,800 | 1.00% |
除上述集中竞价减持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以下地点,以供投资者查询: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92-7276981传真:0592-5760888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建省厦门市 |
股票简称 | 好利来 | 股票代码 | 00272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香港北角英皇道510号港运大厦22楼7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 无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 3,687,320股 持股比例: 5.5299%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 无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 3,333,920股 持股比例: 4.9999% 变动比例: 持股比例下降0.530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好利来控股减持666,800股)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