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二、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金融市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授权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择机出售持有的云想科技股票,总金额不超过1.5亿元。(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王德瑞 | 夏永祥 | 崔晓钟 |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