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华菱线缆 股票代码:001208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VALIN WIRE & CABLE CO.,LTD.
(湘潭市高新区建设南路1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目 录
一、发行人概况 ...... 2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2
(二)发行人设立情况 ...... 2
(三)主营业务 ...... 3
(四)财务概况 ...... 4
(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 5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 6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6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 7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10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 11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12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 13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13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811号”文核准,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线缆”、“发行人”、“公司”)13,360.60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2021年6月2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相同。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HUNAN VALIN WIRE & CABLE CO.,LTD |
注册资本 | 400,818,000元 |
法定代表人 | 熊硕 |
成立日期 | 2003年7月1日 |
注册地址 | 湘潭市高新区建设南路1号 |
联系地址 | 湘潭市高新区建设南路1号 |
邮政编码 | 411104 |
电话 | 0731-58590168 |
传真号码 | 0731-58590040 |
互联网网址 | www.hlxl.com |
电子信箱 | zqb@hlxl.com |
信息披露部门 | 证券部 |
信息披露负责人 | 李牡丹 |
2003年1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核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湘政函[2003]17号”),批准湘钢集团为主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华菱线缆,总股本为3,500万元,其中湘钢集团持股57.14%,华菱集团持股20%,上海迪策与湘潭经建投各持股8.57%,湘潭电化持股5.71%。
2003年2月28日,湘潭神州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神会师(2003)验字第013号),确认截至2003年2月27日,华菱线缆收到各股东出资的现金共计3,500万元。
2003年4月29日,华菱线缆召开创立大会曁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2003年7月1日,华菱线缆在湖南省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
华菱线缆发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湘钢集团 | 2,000 | 57.14 |
2 | 华菱集团 | 700 | 20.00 |
3 | 上海迪策 | 300 | 8.57 |
4 | 湘潭经建投 | 300 | 8.57 |
5 | 湘潭电化 | 200 | 5.71 |
合计 | 3,500 | 100.00 |
(四)财务概况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资产合计 | 162,585.33 | 148,245.40 | 114,283.79 |
负债合计 | 75,227.48 | 70,663.61 | 66,643.63 |
股东权益合计 | 87,357.85 | 77,581.79 | 47,640.17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169,839.33 | 150,311.02 | 121,270.13 |
营业利润 | 10,538.12 | 8,719.51 | 6,293.02 |
利润总额 | 10,983.64 | 8,862.22 | 6,317.87 |
净利润 | 9,362.87 | 7,592.13 | 5,389.83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150.87 | 5,923.97 | 5,578.20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333.39 | -1,379.06 | -564.02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804.81 | 14,828.38 | -3,216.38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3,012.66 | 19,373.28 | 1,797.79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37,753.78 | 34,741.12 | 15,367.84 |
财务指标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流动比率(倍) | 1.99 | 1.85 | 1.46 |
速动比率(倍) | 1.65 | 1.42 | 1.14 |
资产负债率 | 46.27% | 47.67% | 58.31% |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 0.0000% | 0.0005% | 0.0025%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4.13 | 4.79 | 4.75 |
存货周转率 | 5.12 | 4.91 | 5.22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14,482.27 | 12,856.38 | 10,608.97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7.62 | 5.31 | 3.56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元) | 0.2782 | 0.1720 | 0.1835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0752 | 0.5626 | 0.0591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1.35% | 12.49% | 11.87% |
扣非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0.35% | 11.66% | 11.06%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23 | 0.22 | 0.18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23 | 0.22 | 0.18 |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 0.21 | 0.21 | 0.17 |
扣非后稀释每股收益(元) | 0.21 | 0.21 | 0.17 |
单执行情况良好,收入规模相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同时,公司产品销售结构进一步调整优化,产品附加值高、毛利率高的航空航天及武器装备类等特种电缆的销售收入占比明显提升,公司整体销售毛利率水平较去年同期增幅较大,使得公司2021年1-3月利润增长率显著高于同期收入增长率。
2021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7,076.97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1.83%,主要系公司为满足在手订单交货需求,材料采购支出增加。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99.84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43.63%,主要系公司因生产线改造、购入机器设备等支付的现金增加。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3,431.4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72.88%,主要系公司新增了银行借款以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同时存续借款尚未到期,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减少。
2021年1-3月,公司扣除所得税影响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110.30万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的比例为3.93%,主要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和期货套保业务形成的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公司经营业务不构成重大影响。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研发、采购、生产以及销售等主要业务运转正常,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或未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发行股数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13,360.60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发行价格 | 3.67元 |
发行后每股收益 | 0.16元(按经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
发行市盈率 | 22.98倍(按发行后每股收益为基础计算)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2.18元(按经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前总股本)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2.45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按经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 |
算)发行市净率
发行市净率 | 1.50倍(按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基础计算) |
发行方式 |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
发行对象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 |
承销方式 | 本次发行采取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
拟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 49,033.40万元 |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 43,728.54万元 |
发行费用概算 |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304.86万元,其中主要包括承销及保荐费4,030.82万元、审计及验资费542.45万元、律师费191.51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438.68万元、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其他费用101.39万元。(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费用) |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4)若本公司出现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股5%以上股东新湘先进、宇纳衡富、锐士一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仍在《增资协议》(本合伙企业入股公司时签订的编号为1901020001的《增资协议》)第十条第2款第(10)项约定的三年锁定期内的,本合伙企业承诺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增资协议》约定的锁定期结束。
(3)本合伙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合伙企业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4)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4、持股5%以上股东华菱集团、凤翼众赢、湖南迪策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5、持股5%以上股东兴湘集团、湘潭经建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6、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熊硕、陈柏元、何杰(已卸任)、张文钢、李国栋、熊鹰、胡湘华(均为间接持股)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7、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张军(间接持股)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如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仍在《增资协议》(合伙
企业入股公司时签订的编号为1901020001的《增资协议》)第十条第2款第(10)项约定的三年锁定期内的,本人承诺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增资协议》约定的锁定期结束。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811号”文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2、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53,442.4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3,360.60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4、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任何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2、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3、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5、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6、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7、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9、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10、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 工作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通过《保荐及承销协议》约定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
7、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保荐人工作人员或保荐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上述会议的召开议程或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
事项 | 工作安排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发行人应全力支持、配合保荐人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荐人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及时、全面提供保荐人开展保荐工作、发表独立意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确保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尽力协助保荐人进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应督促所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协助保荐人做好保荐工作;保荐人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
(四)其他安排 | 无 |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 | 姚伟华、罗峰 |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
电话 | 010-6083 7549 |
传真号码 | 010-6083 6960 |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
姚伟华 | 罗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