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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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0元/股(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截至2021年6月22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7,773,896股,占公司总股本1,277,713,651股(未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的0.6084%,最高成交价为4.8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6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7,328,204.76元(不含交易费用)。
一、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中的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相关条款,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原因及结果
公司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77,713,651股
剔除已回购股份7,773,896 股后的1,269,939,7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元人民币现金股利(含税)。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7,773,896股,不享有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权利。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按总股本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比例如下:
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分配比例=(总股本-已回购股份)×每 10股现金分红/10 股=(1,277,713,651股-7,773,896股)×1.00 元/10股=126,993,975.50元
按总股本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10 股=126,993,975.50元/1,277,713,651股×10 股=0.993915元/10 股
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26,993,975.50元/1,277,713,651股=0.0993915元/股
根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相关条款,结合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将进行如下调整: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1+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例)=(7.50元/股-0.0993915元/股)/(1+0)=7.40元/股
上述调整后,按回购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1.5亿元(含本数)并扣减已回购金额37,328,204.76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价格上限7.40元/股测算,预计剩余可回购股份数量为15,225,918股,预计回购股份总数上限为22,999,814 股,占公司总股本1,277,713,651股(未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的1.800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