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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域: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2

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8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18,263.5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概述

2018年3月22日原告丁俞、王冬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公司于2018年8月9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原告丁俞、王冬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原告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原告创作、设计、模型制作加工费20,118,263.57元,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由此,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涉及金额464.74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2020年8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2020-007)。

2020年11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陕01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令:1、公司向原告丁俞、王冬支付300万元;2、驳回原告丁俞、王冬其它诉讼请求。具体内容可参见本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

收到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1年3月,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陕民终121号《民事

判决书》作出的二审判决,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丁俞、王冬负担124,510.00元,公司负担30,80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可参见本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结果,公司已向原告丁俞、王冬支付加工承揽合同的创作设计、制作模型加工费300.00万元,案件受理费也支付完毕。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8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18,263.5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至此,本次诉讼事项全部完结。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存在1起未披露且尚未裁决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403.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66%,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事项全部完结,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金额464.74万元将被解封,对公司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五、备查文件

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8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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