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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旅酒店: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3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作为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本着勤勉、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预案修订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首旅集团对其于2014年11月作出的《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酒店物业及酒店管理公司的说明及承诺函》和2016年1月作出的《首旅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未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本次控股股东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的部分内容,变更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解决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及其变更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放弃北京市长富宫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颐和园宾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权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放弃北京市长富宫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放弃北京颐和园宾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议案》,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放弃北京市长富宫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颐和园宾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权的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公司放弃相关经营管理权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放弃北京市长富宫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颐和园宾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权,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韩青 梅慎实 姚志斌 朱剑岷

2021年6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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