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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科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2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青州市鲁星路57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一年六月)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813号”文核准,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科技”、“发行人”或“公司”)4,5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2021年6月1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为4,55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作为联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认为联科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Link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13,650.00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18,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晓林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4月23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10月31日
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鲁星路577号
邮政编码262500
电话0536-3536689
传真0536-3536689
电子信箱linkzqb@163.com
经营范围沉淀水合二氧化硅,工业硅酸钠,饲料添加剂:二氧化硅生产销售;橡胶材料销售(不含危险品);热力生产供应;电力销售;二氧化硅功能材料研发;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二氧化硅和炭黑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归属于“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报告》、《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议案,并选举产生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同日,永拓会计师出具京永验字(2018)第210058号《验资报告》对本次整体变更后的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确认。2018年10月31日,公司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781727572181L的《营业执照》。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总额62,686.3751,397.8953,367.27
非流动资产总额55,301.4743,081.1536,706.33
资产总额117,987.8594,479.0390,073.59
流动负债总额55,820.2849,602.2856,239.76
非流动负债总额5,736.99733.26772.88
负债总额61,557.2750,335.5457,012.6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5,423.7843,160.8931,780.99
少数股东权益1,006.80982.601,279.96
股东权益合计56,430.5844,143.4933,060.95
项 目2020年2019年2018年
营业收入99,599.3597,152.4994,133.79
营业利润13,885.107,178.6010,641.64
利润总额13,692.277,227.3210,676.60
净利润12,021.846,681.039,538.0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842.366,615.338,823.6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1,299.396,266.538,904.83

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2019年2018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455.993,202.5515,840.5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938.25-1,928.81518.0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207.242,169.07-16,509.6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712.493,454.61-163.53
项 目2020年12月 31日2019年12月 31日2018年12月 31日
流动比率(倍)1.121.040.95
速动比率(倍)0.940.840.8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35.37%29.16%39.07%
资产负债率(合并)52.17%53.28%63.30%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比例0.16%0.17%0.32%
项 目2020年2019年2018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6.195.645.17
存货周转率(次)8.069.428.8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4.063.162.5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1,842.366,615.338,823.6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11,299.396,266.538,904.83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19,581.3612,193.6215,486.29
利息保障倍数(倍)20.2710.939.7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400.231.26
基本每股收益(元)0.870.490.72
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24.02%17.32%31.8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22.92%16.41%32.09%

的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

5、2021 年 1-3 月财务信息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永阅字(2021)第410007号《审阅报告》,2021年1-3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3月末2020年末同比变动
总资产121,876.12117,987.853.30%
负债合计59,912.2761,557.27-2.67%
所有者权益61,963.8556,430.589.81%
项目2021年1-3月2020年1-3月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33,457.5818,870.8377.30%
营业利润6,481.321,240.25422.58%
利润总额6,507.991,231.57428.43%
净利润5,533.271,048.79427.5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482.591,035.76429.3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49.45962.76414.0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18.99-1,145.3658.81%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17,398,207户,有效申购股数为170,022,374,000股,配号总数为340,044,748个,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341.88868倍,高于150倍。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5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09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240850654%,申购倍数为4,151.95053倍。

根据《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40,871,758股,缴款认购金额为583,239,986.66元,放弃认购78,242股,放弃认购金额为1,116,513.34元;本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4,547,564股,缴款认购金额为64,893,738.28元,放弃认购2,436股,放弃认购金额为34,761.72元。

本次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承销团包销,承销团包销股份的数量为80,678股,包销金额为1,151,275.06元,承销团包销比例为0.18%。

5、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4.27元/股。

6、发行市盈率:

(1)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7、发行后每股收益:0.62元/股(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32元/股(按发行人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预计的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0、股票锁定期:无锁定期限制

11、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596,312,839.61 元
承销费用与保荐费用35,464,250.00元
审计费用与验资费用3,490,566.01元
律师费用7,820,754.72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141,509.43元
发行手续费及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用1,055,080.23元
发行费用合计52,972,160.39 元

③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④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2)公司股东联银投资、潍坊汇青、青州汇金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3)实际控制人亲属鞠志温、张玉松、李明军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4)股东、董事陈有根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④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⑤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5)北京科创等其他14名股东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何佩珍(董事陈有根配偶)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本人(本人配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④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⑤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2、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联科集团、持股5%以上股东联银投资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联科集团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股份的承诺

“本股东在联科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且不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果发生减持行为,则遵守以下承诺:

1、在吴晓林、吴晓强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股东每年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2、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联科科技股份总数的1%。

3、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联科科技股份总数的2%。

4、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后本股东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继续遵守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本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该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1)联科科技或者本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联科科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1)联科科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联科科技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情况下,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联科科技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股东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8、本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2)持股5%以上股东联银投资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股份的承诺

“本股东在联科科技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且不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果发生减持行为,则遵守以下承诺:

1、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联科科技股份总数的1%。

2、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联科科技股份总数的2%。

3、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后本股东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继续遵守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本股东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该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1)联科科技或者本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联科科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1)联科科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联科科技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情况下,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联科科技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股东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7、本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18,200.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4,550.00万股,占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不低于25%;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中泰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它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10、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 项安 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事 项安 排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协助发行人制定、执行有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和规定。同时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并加以核实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规定,审慎核查发行人应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风险投资或套期保值等业务等事项并就其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发行人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等发表独立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检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陈凤华 阎鹏联系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电 话:0531-68889177传 真:0531-68889222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特别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并认真阅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以及“第四节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凤华 阎 鹏

法定代表人:

李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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