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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2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青州市鲁星路57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一年六月)

特别提示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6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联科集团,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吴晓强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年12月2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公司/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二)公司股东联银投资、潍坊汇青、青州汇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三)实际控制人亲属鞠志温、张玉松、李明军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四)股东、董事陈有根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年12月2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五)北京科创等其他14名股东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何佩珍(董事陈有根配偶)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人配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年12月2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出具了相关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公司应按照预案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以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如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上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在本年度内公司可无需履行承担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采取公司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仍然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在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如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股份增持稳定股价的,则单一年度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在本年度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无需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均实施完毕仍然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10个交易日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在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如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出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股份增持稳定股价的,则单一年度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在本年度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无需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

(三)股价稳定措施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股份回购或增持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四)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公司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稳定股价的方案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联科集团、持股5%以上股东联银投资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联科集团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股份的承诺

“本股东在联科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且不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果发生减持行为,则遵守以下承诺:

1、在吴晓林、吴晓强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股东每年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2、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联科科技股份总数的1%。

3、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联科科技股份总数的2%。

4、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后本股东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继续遵守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本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该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1)联科科技或者本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联科科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1)联科科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联科科技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情况下,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

过6个月),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联科科技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股东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8、本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二)持股5%以上股东联银投资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股份的承诺

“本股东在联科科技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且不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果发生减持行为,则遵守以下承诺:

1、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联科科技股份总数的1%。

2、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联科科技股份总数的2%。

3、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后本股东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继续遵守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本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该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1)联科科技或者本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3个月的;(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联科科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1)联科科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联科科技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情况下,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联科科技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股东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7、本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

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本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若本公司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公司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公司/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本人亦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做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复核验资机构、评估机构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度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产生需要经历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投产等过程,项目效益需要一定时间释放,因此在发行当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可能出现下降,形成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一)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所得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募集资金计划已经董事会详细论证,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趋势。由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扩大、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随着募投项目逐步投入,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运营进度,尽快实现募投项目预期收益,提升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公司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将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规范经营管理,加强内部协调与控制。一方面,公司将进一步优化组

织结构与工作流程,提高人员配置效率,发挥各部门间的协同效应,全方位提升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费用管理和投资管理等,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使用资金,降低公司运营成本,节省各项开支,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制定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从而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不越权干预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目前已经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目前无股权激励计划。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有关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有不同要求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承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本公司承诺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

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5、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山东联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和吴晓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若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若本公司/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公司/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若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6、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若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若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6、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四)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潍坊联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合伙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若本合伙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合伙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本合伙企业履行相关承诺,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合伙企业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若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6、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合伙企业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七、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票发行成功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八、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建议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应经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额、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十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理由的说明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分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影响的分析。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独立董事、监事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股东权益的保护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此外,公司还制定了《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对上市后股利分配作了进一步安排。关于股利分配的详细政策,请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

九、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公司”)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现承诺如下∶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二)发行人会计师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承诺: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先生和吴晓强先生、控股股东联科集团分别向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联科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企业、单位),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

属企业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1)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联科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2)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竞争企业,拥有从事与联科科技及其下属企业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3)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其他方面的帮助。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凡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可能会与联科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目前及未来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会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联科科技。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联科科技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5、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本人作为联科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6、“下属企业”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1)持有或控制50%或以上已发行的股本或享有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享有50%或以上的税后利润,或(3)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及该其他企业或实体的下属企业。”

(二)关于规范与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将充分尊重联科科技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联科科技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联科科技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联科科技资金,也不要求联科科技

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联科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联科科技或其他下属企业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联科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利用在联科科技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联科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下属企业”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1)持有或控制50%或以上已发行的股本或享有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享有50%或以上的税后利润,或(3)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及该其他企业或实体的下属企业。”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联科科技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充分的披露,不存在虚假描述或者重大遗漏。

2、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联科科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联科科技及其子公司权益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将继续减少和避免与联科科技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本人将督促联科科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专门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确保关联交易公允进行,不使联科科技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本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联科科技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

定,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决策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

5、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6、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联科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联科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7、本人不利用自身对联科科技的控制地位,谋求联科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亦不会谋求与联科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8、本人承诺在属于联科科技实际控制人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信守以上承诺。

9、本人承诺以上关于本人的信息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联科集团、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和吴晓强出具书面承诺:“如果发生发行人(含其子公司)员工向其追索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者因此与发行人产生诉讼、仲裁,或者发行人因此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本集团/本人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对以前年度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本集团/本人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发行人补缴;如果因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给发行人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和经济损失,本集团/本人将无偿代发行人承担。”

(四)其他承诺事项

公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要求出具的专项承诺,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813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4,550.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股票数量4,55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5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09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00%,发行价格为14.27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60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联科科技”,股票代码“001207”,本次公开发行的4,550.00万股股票将于2021年6月23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6月23日

(三)股票简称:联科科技

(四)股票代码:001207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8,200.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4,550.00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4,55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持有数量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山东联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9,786.1553.772024年6月24日
潍坊联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731.314.022024年6月24日
青州汇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00.242.752024年6月24日
张玉松305.221.682024年6月24日
北京科创文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00.001.652022年6月24日
山东省财金创投新旧动能转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001.652022年6月24日
潍坊盛潍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45.121.352022年6月24日
潍坊汇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0.091.102024年6月24日
青州涌银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0.091.102022年6月24日
青岛清控金奕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0.001.102022年6月24日
太原科创嘉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0.001.102022年6月24日
鞠志温146.260.802024年6月24日
陈有根80.440.442022年6月24日
赵伟80.440.442022年6月24日
周世香60.700.332022年6月24日
孙霞53.020.292022年6月24日
张友伟51.190.282022年6月24日
胡文茂50.020.282022年6月24日
山东南海恒蓝人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282022年6月24日
李庆林36.570.202022年6月24日
辛翠玲36.570.202022年6月24日
李明军36.570.202024年6月24日
小计13,65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网下配售的股份455.002.502021年6月23日
网上发行的股份4,095.0022.502021年6月23日
小计4,550.0025.00
合计18,200.00100.00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Shandong Link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三)注册资本:13,650.00万元(本次发行前);18,200.00万元(本次发行后)

(四)法定代表人:吴晓林

(五)成立日期:2001年4月23日 整体变更日期:2018年10月31日

(六)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鲁星路577号

(七)经营范围:沉淀水合二氧化硅,工业硅酸钠,饲料添加剂:二氧化硅生产销售;橡胶材料销售(不含危险品);热力生产供应;电力销售;二氧化硅功能材料研发;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八)主营业务:二氧化硅和炭黑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九)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2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代码:C26);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中“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代码:C2661)。

(十)电话:0536-3536689

(十一)传真:0536-3536689

(十二)电子邮箱:linkzqb@163.com

(十三)董事会秘书:李学军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情况的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任职期间
吴晓林董事长2018年10月-2021年10月
陈有根董事2018年10月-2021年10月
吴晓强董事2018年10月-2021年10月
黄方亮独立董事2020年3月-2021年10月
杜业勤独立董事2018年10月-2021年10月
于兴泉独立董事2018年10月-2021年10月
姓名职务任职期间
田立圣监事会主席2018年10月-2021年10月
王奉叶职工监事2018年10月-2021年10月
赵国刚监事2018年10月-2021年10月
姓名职务任职期间
吴晓林总经理2018年10月-2021年10月
吴晓强副总经理2018年10月-2021年10月
胡金星副总经理2018年10月-2021年10月
李学军董事会秘书2018年10月-2021年10月
吕云财务总监2018年10月-2021年10月
姓名现任公司职务直接持股数量(万股)直接持股比例(发行后)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比例(发行后)
吴晓林董事长、总经理--8,658.0047.57%
陈有根董事、核心技术人员80.440.44%-
吴晓强董事、副总经理----1,754.009.64%
黄方亮独立董事---
杜业勤独立董事---
于兴泉独立董事---
田立圣监事会主席--10.000.05%
王奉叶职工监事--5.000.03%
赵国刚监事--2.190.01%
胡金星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10.000.05%
李学军董事会秘书--20.010.11%
吕云财务总监----
公司名称山东联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9年1月18日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实收资本12,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吴晓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40625XJ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东坝村
股权结构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比例
1吴晓林9,999.5083.33%
2吴晓强2,000.5016.67%
合计12,000.00100.00%
经营范围向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农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炭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业务关系主营业务为对外投资,与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最近一期的财务数据(经审计)项目2020.12.31/2020年
总资产(万元)24,384.94
净资产(万元)21,824.66
净利润(万元)623.22

身份证号:37072119741009****,现居住于山东省青州市黄楼镇****,现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控股股东联科集团、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和吴晓强除控制本公司外,控制的其他企业为联银投资、青州汇金、潍坊汇青。

1、联银投资

企业名称潍坊联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00889360054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联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有根)
成立时间2013年12月21日
主要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朐县干渠路236号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信用卡咨询、证券期货咨询、金融业务咨询、资金借贷等业务)。(以上均不含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前置审批和禁止、限制经营项目,需许可经营的须凭有效的许可或资质经营)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股权投资,对联科科技进行股权投资。
最近一期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项目2020.12.31/2020年
总资产(万元)1,000.26
净资产(万元)1,000.26
净利润(万元)-0.01
企业名称青州汇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1MA3M6NQL5Q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晓强
成立时间2018年7月23日
合伙期限长期
主要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黄楼街道东坝村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
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主营业务为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系
最近一期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项目2020.12.31/2020年
总资产(万元)900.00
净资产(万元)900.00
净利润(万元)-
企业名称潍坊汇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1MA3F047797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联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7年12月6日
合伙期限长期
主要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东坝村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对联科科技进行股权投资。
最近一期间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项目2020.12.31/2020年
总资产(万元)600.10
净资产(万元)600.00
净利润(万元)0.00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数量(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1山东联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9,786.1553.77
2潍坊联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731.314.02
3青州汇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00.242.75
4张玉松305.221.68
5北京科创文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00.001.65
6山东省财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省财金创投新旧动能转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001.65
7潍坊盛潍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45.121.35
8潍坊汇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0.091.10
9青州涌银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0.091.10
10太原科创嘉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0.001.10
合计12,768.2270.1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4,550.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455.00万股,网上发行4,095.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4.27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询价配售和网上投资者按市值定价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17,398,207户,有效申购股数为170,022,374,000股,配号总数为340,044,748个,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341.88868倍,高于150倍。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5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09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240850654%,申购倍数为4,151.95053倍。

根据《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40,871,758股,缴款认购金额为583,239,986.66元,放弃认购78,242股,放弃认购金额为1,116,513.34元;本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4,547,564股,缴款认购金额为64,893,738.28元,放弃认购2,436股,放弃认购金额为34,761.72

元。本次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承销团包销,承销团包销股份的数量为80,678股,包销金额为1,151,275.06元,承销团包销比例为0.18%。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4,928.5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9,631.28万元。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月16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永证验字(2021)第210018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297.22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万元)
承销费3,246.43
保荐费3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349.06
律师费用782.0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14.15
发行手续费105.51
合计5,297.22

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5元(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公司2018年至2020年的财务数据已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8年至2020年的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 “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内容。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会计师审阅的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结合当前市场、行业的发展动态、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及业务拓展计划,公司对2021年上半年业绩进行预测,公司已经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2021年上半年业绩预测情况。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21年6月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2021年6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决议及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电话:0531-68889770传真:0531-68889222保荐代表人:陈凤华、阎鹏项目协办人:王宁华其他项目组成员:王晶、孙宝庆、孙喜运、程敏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中泰证券认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联科科技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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