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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经审阅,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决策、协调能力,能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

4.本次聘任的高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李伯韬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栗 南谭 跃
唐明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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