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的补充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1]第ZA47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我们”)于2021年5月10日收到贵部对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信息”或“公司”)2020年度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181号),根据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问询函问题3:年报显示,你公司自2020年1月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合并报表部分期初数据进行调整。其中,期初应收账款调减
4.72亿元,期初存货调增11.80亿元,期初合同负债调增14.14亿元,期初未分配利润调减6.45亿元等。而你公司2020年半年度显示,合并报表中期初数应收账款调减4.27亿元,存货调增12.56亿元,合同负债期调增13.23亿元,未分配利润调减3.64亿元。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说明以下情况:
(1)结合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要求,说明2020年年度报告中调整财务报表期初数据的具体原因,逐项说明与2020年半年度报告调整数据的具体差异及原因,并说明是否需要对2020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如否,请说明原因及相关规则依据。
(2)大幅调减未分配利润的依据及计算过程,收入调减所涉主要项目名称、业务类型、客户名称、合同金额、项目进度等情况,假定按新收入准则追溯调整对各年利润的影响情况,以前年度收入、成本、存货确认及利润实现金额计量是否合理、谨慎,后续相关项目是否会再次形成收入并确认利润。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一、结合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要求,说明2020年年度报告中调整财务报表期初数据的具体原因,逐项说明与2020年半年度报告调整数据的具体差异及原因,并说明是否需要对2020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如否,请说明原因及相关规则依据。
公司回复:
1、2020年年度报告中调整财务报表期初数据的具体原因
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依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公司在首次执行日对尚未完成的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并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其中,原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新收入准则下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相关条件的软件开发业务与系统集成业务,其收入确认时点变更为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公司将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了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
2、2020年年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调整数据的具体差异及原因
(1)调整数据的具体差异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半年度 报告期初数 | 2020年年度 报告期初数 | 差异 |
货币资金 | 162,201.74 | 162,201.74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950.19 | 950.19 | |
应收账款 | 89,752.94 | 85,253.43 | -4,499.51 |
预付款项 | 1,260.65 | 1,260.65 | |
其他应收款 | 15,178.59 | 15,178.59 | |
存货 | 179,187.48 | 171,572.75 | -7,614.73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21,408.53 | 21,408.53 | |
其他流动资产 | 19,194.69 | 11,483.43 | -7,711.26 |
流动资产合计 | 489,134.81 | 469,309.31 | -19,825.50 |
长期应收款 | 70,387.17 | 70,387.17 | |
长期股权投资 | 9,868.11 | 9,868.11 |
项目 | 2020年半年度 报告期初数 | 2020年年度 报告期初数 | 差异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35,761.58 | 35,761.58 | |
投资性房地产 | 2,201.78 | 2,201.78 | |
固定资产 | 43,217.58 | 43,217.58 | |
在建工程 | 787.16 | 787.16 | |
无形资产 | 83,489.62 | 83,489.62 | |
开发支出 | 24,136.99 | 24,136.99 | |
商誉 | 92,227.89 | 92,227.89 | |
长期待摊费用 | 3,501.77 | 3,501.77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2,465.70 | 2,465.70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68,045.35 | 368,045.35 | |
资产总计 | 857,180.16 | 837,354.66 | -19,825.50 |
短期借款 | 293,332.49 | 293,332.49 | |
应付账款 | 50,844.44 | 50,844.44 | |
预收款项 | 935.67 | -935.67 | |
合同负债 | 132,287.85 | 141,405.22 | 9,117.37 |
应付职工薪酬 | 154.07 | 154.07 | |
应交税费 | 7,422.87 | 7,422.87 | |
其他应付款 | 6,781.31 | 6,781.31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11,563.80 | 11,563.80 | |
其他流动负债 | 2,532.44 | 2,911.05 | 378.61 |
流动负债合计 | 505,854.94 | 514,415.25 | 8,560.31 |
长期借款 | 23,752.88 | 23,752.88 | |
应付债券 | 54,086.51 | 54,086.51 | |
递延收益 | 7,677.65 | 7,677.65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870.86 | 870.86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10,229.23 | 10,229.23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96,617.13 | 96,617.13 | |
负债合计 | 602,472.07 | 611,032.38 | 8,560.31 |
股本 | 113,985.40 | 113,985.40 | |
其他权益工具 | 12,525.82 | 12,525.82 | |
资本公积 | 160,209.85 | 160,209.85 |
项目 | 2020年半年度 报告期初数 | 2020年年度 报告期初数 | 差异 |
减:库存股 | 2,998.43 | 2,998.43 | |
其他综合收益 | 172.06 | 172.06 | |
盈余公积 | 15,015.32 | 15,015.32 | |
未分配利润 | -46,178.87 | -74,222.59 | -28,043.7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252,731.15 | 224,687.43 | -28,043.72 |
少数股东权益 | 1,976.94 | 1,634.85 | -342.09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54,708.09 | 226,322.28 | -28,385.81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857,180.16 | 837,354.66 | -19,825.50 |
(2)2020年年度报告再次调整的原因
公司于2020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的存量合同评估时,判断“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确认时点,基于合同进度及其他客观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并采用业务部门对合同状态的判断结果,将不符合完工条件的存量合同进行期初留存收益的调整,并据此编制2020年半年度报告。
随着新收入准则广泛执行,财政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针对新收入准则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难点与重点,发布一系列准则问答、案例及指引,公司认真学习准则精神,结合2020年7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比对公司的软件开发业务与系统集成业务进行深入了解,其业务形式为按照客户需求提供的软件开发或系统集成的整体服务,公司需对最终服务成果负责,商品的交付需由客户进行验收;同时,公司比对行业类似业务具体实施细节,分析其业务与规则的匹配情况,据此公司采用更符合准则要求的验收环节作为时点法下控制权转移的时点。公司会同多个部门,于2020年4季度,开展首次执行日的存量合同的全面梳理工作,核对存量合同是否满足“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并检查是否取得经客户确认的验收报告,对于符合“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条件,且对尚未通过客户验收的存量合同进行期初留存收益的调整。
(3)分项调整说明
应收账款、合同负债:公司采用符合准则要求的验收环节作为时点法下控制权转移的时点,调整未取得验收资料的存量合同。
存货:时段法下合同履约成本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其他流动资产:同一合同项下,原分列其他流动资产-待确认销项税与合同负债中未分拆的待转销项税以净额列示。
预收账款:将预收账款重分类至合同负债。其他流动负债:合同负债中未分拆的待转销项税调整。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权益:由于进一步调整了收入成本,对期初留存收益进行了补充调整。
3、是否构成2020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的会计差错公司于2020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的存量合同评估时,判断“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确认时点,是根据合同进度及其他客观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并采用业务部门对合同状态的判断结果,将不符合完工条件的存量合同进行期初留存收益的调整,并据此编制2020年中期报告。由于2020年为中国境内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元年,新收入准则要求收入确认的判断标准和确认依据需要公司结合自身业务性质和订立的合同来评估,而针对实务中复杂的具体情况尚未形成统一的核算规则,因此公司基于对准则规定的理解与实际业务情况的分析而确认的判断标准,并根据该判断标准取得的信息进行中期报告编制。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公司在编制2020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时,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业务的情况进行会计判断和财务核算。随着新收入准则广泛执行,财政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针对新收入准则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难点与重点,发布一系列准则问答、案例及指引,公司认真学习准则精神,根据准则最新解释同时深入结合自身业务性质,于2020年4季度采用了更符合财政部对新收入准则的相关问答、案例和指引的收入确认方法。因此,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与2020年前三季度报告调整财务报表期初数据不同不构成会计差错。
年审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问题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我们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了解公司评估新收入准则对各收入类别的影响,以及各收入类别中合同进行的会计处理(包括相关财务报表披露);评估公司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分析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检查并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复核公司划分各收入类别的代表性合同条款的依据是否准确,检查同类合同的条款和特征是否具有一致性和同质性;评估各收入类别新旧收入准则下,商品/服务交付的时间、客户验收和收入确认模式的比较;取得首次执行日的存量合同清单,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抽取部分合同样本中复核期初数调整过程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的有关规定;检查期初数调整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基于上述程序,公司回复提及的信息与我们实施上述程序获取的信息在重大方面保持一致。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报告与2020年前三季度报告调整财务报表期初数据不同不构成2020年度报告的会计差错。
二、大幅调减未分配利润的依据及计算过程,收入调减所涉主要项目名称、业务类型、客户名称、合同金额、项目进度等情况,假定按新收入准则追溯调整对各年利润的影响情况,以前年度收入、成本、存货确认及利润实现金额计量是否合理、谨慎,后续相关项目是否会再次形成收入并确认利润。
公司回复:
1、未分配利润调整过程
基于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对截止2019年12月31日原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合同,因不满足在一段时间确认收入的条件,改为按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收入,调整了收入、成本等相关科目,调整对未分配利润的影响金额为 -64,473.96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 调整事项 | 调整金额 |
1 | 原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合同,因不满足在一段时间确认收入的条件,改为按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收入,调整应收账款与合同负债 | -185,620.48 |
2 | 调整应收账款对应的坏账准备 | 1,711.98 |
序号 | 调整事项 | 调整金额 |
3 | 未完工项目的合同履约成本调整至存货 | 118,039.52 |
4 | 调整对应的所得税费用 | 980.76 |
合计 | -64,888.22 | |
其中: | 未分配利润 | -64,473.96 |
少数股东权益 | -414.26 |
2、收入调减所涉主要项目
单位:万元
合同名称 | 业务类型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 |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合同进度 | 调减依据 |
合同1 | 软件开发 | 客户1 | 12,912.46 | 80.00% | 尚未验收 |
合同2 | 系统集成 | 客户2 | 7,966.00 | 80.00% | 尚未验收 |
合同3 | 软件开发 | 客户3 | 5,780.08 | 74.69% | 尚未验收 |
合同4 | 软件开发 | 客户4 | 7,080.27 | 54.01% | 尚未验收 |
合同5 | 软件开发 | 客户5 | 4,648.00 | 80.00% | 尚未验收 |
合同6 | 软件开发 | 客户6 | 3,265.80 | 90.00% | 尚未验收 |
合同7 | 软件开发 | 客户7 | 2,850.00 | 90.00% | 尚未验收 |
合同8 | 系统集成 | 客户8 | 2,600.00 | 90.00% | 尚未验收 |
合同9 | 系统集成 | 客户9 | 2,749.74 | 80.00% | 尚未验收 |
合同10 | 系统集成 | 客户10 | 2,255.00 | 94.66% | 尚未验收 |
3、假定按新收入准则追溯调整对各年利润的影响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 | 2019年 | 2018年 | 2018年以前 | 合计 |
净利润影响 | -16,098.99 | -23,643.32 | -25,145.91 | -64,888.22 |
2019年12月31日以前,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前期收入、成本、存货确认及利润实现金额计量合理、谨慎,公司因执行新收入准则调整收入的合同在未来合同验收时将形成收入并确认利润。
年审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问题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期初数调整的依据及计算过程。
我们认为,公司因执行新收入准则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对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上述回复中关于假定按新收入准则追溯调整对各年利润的影响情况不存在重大异常,公司以前年度收入、成本、存货确认及利润实现金额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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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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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上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