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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汽车: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2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六月

1-1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1260号)中《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要求,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会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淮汽车”、“发行人”、“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按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答复。现结合相关中介机构的核查情况,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题报告中的简称与尽职调查报告中“释义”所定义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字体规定如下: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黑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宋体

1-2

目 录

问题1 ...... 3

问题2 ...... 5

问题3 ...... 14

问题4 ...... 16

问题5 ...... 31

问题6 ...... 36

问题7 ...... 55

问题8 ...... 61

问题9 ...... 66

1-3

问题1:本次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江汽控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江汽控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2)江汽控股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答复:

一、【说明与分析】

(一)江汽控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3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2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均由江汽控股认购,均为自有资金。

2020年末,江汽控股单体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430,940.45
负债总额1,147.51
净资产429,792.94
货币资金231,764.98

1-4

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综上,江汽控股本次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二)江汽控股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待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根据《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前100名明细数据表》(权益登记日分别为2020年10月20日、2021年4月20日、2021年6月10日),并结合江淮汽车的公告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即2021年4月20日)前六个月(即2020年10月20日起),江汽控股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情形。

江汽控股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江淮汽车发布了《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2021年4月20日)前6个月内,本公司未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即2021年4月20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6个月之内,本公司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3、本公司不存在任何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4、本公司承诺上述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如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情况,则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江汽控股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情况或减持计划,且江汽控股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公开披露。

1-5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会议文件及对应的公告文件,了解公司募集资金规模;

2、核查了江汽控股2020年度审计报告,了解江汽控股最近一年主要的财务数据,关注是否具备认购能力;

3、核查了《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前100名明细数据表》,核查江汽控股近期是否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情形;

4、获取了江汽控股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情况的说明;

5、获取了江汽控股出具的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江汽控股本次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江汽控股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情况或减持计划,且江汽控股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公开披露。

问题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说明与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的主要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一)江淮汽车和四川江淮受到质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

1-6

1、基本情况

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日期违法行为处罚机关
江淮汽车(皖合)质监罚字[2019]7号2019年1月29日因江淮汽车生产的部分自卸汽车车辆整备质量超标、未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认证的场所内生产,且整备质量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次性证书载明的整备质量不符,属于未经认证擅自出厂的情形。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江淮汽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江淮汽车罚款10万元。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江淮(皖合)质监罚字[2019]8号2019年1月29日四川江淮生产的部分自卸汽车未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认证的场所内生产,且整备质量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次性证书不符,属于未经认证擅自出厂的情形。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四川江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四川江淮罚款12万元。

1-7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江福车体受到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

1、基本情况

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日期违法行为处罚机关
江福车体(合经开)安监事罚[2019]4-1号2019年5月24日江福车体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的《起重机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完善;对公司吊装作业存在的危险源辨识和管控不足等情形,致使2019年3月12日,车间发生一起起重机伤害事件,造成一人死亡,江福车体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基于以上事实,合肥市应急管理局认为江福车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江福车体予以二十万元的罚款。合肥市应急管理局
(合经开)应急事罚[2021]2-1号2021年1月29日2020年10月31日,江福车体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在该起事故中,江福车体存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为制止不力等情形。基于以上事实,合肥市应急管理局认为江福车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江福车体罚款二十五万元。

1-8

针对上述处罚,江福车体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①江福车体内部对相关人员责任进行追责;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要求,重新组织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安全职责;③针对事故车间,江福车体联系设备厂家对设备进行状态再次确认,联系安全专家对设备现有安全防护装置进行确认,并制定专项安全整改计划,评审后立即实施;④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力量,对安全部门内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优化等。

3、分析说明

(1)2019年5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福车体受到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上述规定中一般事故罚款金额的最低标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该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2)2021年1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福车体受到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上述规定中一般事故罚款金额的较低标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该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综上,江福车体涉及的安全责任事故为一般事故,前述受到处罚的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1-9

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和行科技受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处罚情况

1、基本情况

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日期违法行为处罚机关
和行科技皖合运罚[2019]1300158号2019年6月5日因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和行科技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皖合运罚[2019]1300655号2019年9月10日因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和行科技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皖巢运罚[2021]1000043号2021年1月20日因和行科技平台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巢湖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和行科技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巢湖市交通运输局
皖巢运罚[2021]1000059号2021年2月4日因和行科技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巢湖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和行科技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1-10

通运输管理处认为:和行科技收到前述处罚后,已进行了有效整改并及时缴纳了罚款,该等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2021年1月处罚和2021年2月处罚

根据巢湖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5月10日出具的《证明》,认为:和行科技收到处罚后,已进行了有效整改并及时缴纳了罚款,该等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综上,和行科技所受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四)江淮汽车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情况

1、基本情况

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日期违法行为处罚机关
江淮汽车京环保车罚字[2018]19号2019年6月28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4月9日对发行人生产销售的江淮牌HFC5043XXYP71K1C2V车型进行了新车环保一致性抽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根据检测报告显示,发行人车辆识别代码分别为LJ11KBBD0H8029128、LJ11KBD6H8029103、LJ11KBBD0H8029159的三辆新车检测结果中车载诊断系统(即“OBD1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标准要求,属于机动车生产企业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基于以上事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发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6月28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环保车罚字[2018]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发行人针对污染控制装置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879,836.54元,并处以货值金额(货值金额84,740,800元)二倍罚款169,481,600元,共计170,361,436.54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OBD(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指安装在汽车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诊断系统, 用于诊断可能影响发动机排放性能的部件是否存在故障。

1-11

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日期违法行为处罚机关
发行人已及时足额缴纳前述罚款。

检测,检测结果均满足标准要求。

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8年11月22日出具了编号为QA18ZY1Z2035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OBD检验符合DB11/1475-2017《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OBD法)第IV、V阶段》在用符合性要求”。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8年11月21日出具了编号为QA18AY1Z2035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样品排放物符合DB11/965-2017《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排放第五阶段限值的要求”。

3、分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发行人本次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属于前述规定之罚款数额的中位区间。同时,发行人已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缴纳了罚款并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发行人从已整改完成的车辆中随机抽取车辆进行了OBD和PEMS试验,检测结果均满足标准要求。因此,发行人前述受到处罚的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PEMS(Portable Emission Measurement System),即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用于测试车辆污染物排放。

1-12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五)江淮铸造受到应急管理部门的处罚情况

1、基本情况

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日期违法行为处罚机关
江淮铸造(长)安监管罚字(2020)第(13)号2020年2月10日2019年12月5日,江淮铸造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在该起事故中,江淮铸造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制止员工违规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基于以上事实,长丰县应急管理局认为江淮铸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江淮铸造罚款二十一万元。长丰县应急管理局

1-13

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江淮铸造受到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上述规定中一般事故罚款金额的较低标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六)江汽物流受到交通运输部门的处罚情况

1、基本情况

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日期违法行为处罚机关
江汽物流粤徐交罚[2021]7345号2021年1月15日因江汽物流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使用皖A379H4货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徐闻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徐闻县交通运输局
皖霍邱运罚[2021]1000461号2021年2月6日因江汽物流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霍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江汽物流处以五千元的罚款霍邱县交通运输局

1-14

输局认为,江汽物流受到处罚后,已经进行了有效整改并及时缴纳了罚款,霍邱县交通运输局认为前述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综上,江汽物流受到前述处罚后,已进行了有效整改并及时缴纳了罚款,该等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前述相关处罚的处罚决定书;

2、核查了针对前述处罚的缴款凭证或有关说明等;

3、核查了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

4、核查了前述有关处罚整改情况的说明或处罚机关出具的专项证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对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均采取了相应的有效整改措施,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问题3:申请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项兴初同时兼任申请人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该等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的要求,相关兼职情况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说明与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第六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目前,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项兴初同时任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1-15

同时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和控股股东总经理职务,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关于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的规定。经进一步核查,项兴初先生任控股股东总经理职务,系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任命的。2018年7月20日,江淮汽车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项兴初为江淮汽车总经理。2020年1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具了皖政人字[2020]4号通知,任命项兴初先生为江汽控股董事、总经理。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江汽控股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且江汽控股已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江汽控股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守已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保证发行人独立性的有关承诺,并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因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形而出现分散工作精力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保证项兴初先生优先履行发行人总经理的职责。为了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独立性的要求,项兴初先生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本人将在完成发行人工作安排等相关事项和程序后,立即辞去发行人总经理职务,并保证本人今后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等相关规定,不违反人员任职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综上,虽然项兴初任江汽控股总经理职务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等有关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的要求,但考虑到:(1)项兴初任控股股东总经理职务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的任命,任职期间未对发行人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2)江汽控股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且江汽控股已就保证发行人的独立性事项作出了相应承诺;(3)项兴初已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其将在完成发行人工作安排等相关事项和程序后,立即辞去发行人总经理职务。因此,项兴初任发行人总经理职务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16

1、核查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项兴初的任免文件;

2、核查了江汽控股出具的《承诺函》;

3、核查了项兴初出具的《承诺函》;

4、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上述兼职情况对发行人的影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虽然项兴初任江汽控股总经理职务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等有关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的要求,但考虑到项兴初任控股股东总经理职务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的任命,任职期间未对发行人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且江汽控股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江汽控股已就保证发行人的独立性事项作出了相应承诺,同时项兴初已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其将在完成发行人工作安排等相关事项和程序后,立即辞去发行人总经理职务。因此,项兴初任发行人总经理职务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问题4:报告期内申请人主要产品毛利率低且大幅波动,扣非归母净利润持续大幅为负,各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对业绩贡献大。请申请人:(1)结合明细产品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竞争、公司市场地位业务模式等说明导致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大幅波动的因素,并结合明细产品销售价格、材料成本变动等量化分析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与同行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2)申请人是否存在改善盈利能力的有效措施;(3)报告期内资产相关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否有效区分归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4)2019年、2020年大额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来源,相关交易对手方及交易作价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答复:

一、【说明与分析】

(一)结合明细产品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竞争、公司市场地位业务模式等说明导致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大幅波动的因素,并结合明细产品销售价格、材料成本变动等量化分析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与同行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1-17

1、公司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与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可比公司2021年1-3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上汽集团11.09%10.76%12.15%13.25%
比亚迪12.60%19.38%16.29%16.40%
一汽解放7.69%9.20%18.69%20.95%
广汽集团5.55%6.47%6.90%18.56%
长城汽车15.13%17.21%16.22%16.69%
长安汽车14.11%14.30%14.68%14.65%
江铃汽车15.96%16.85%15.91%13.59%
福田汽车10.82%11.95%14.02%13.35%
东风汽车11.87%14.15%11.99%11.45%
中通客车9.92%14.60%15.59%16.33%
金龙汽车11.49%12.37%13.83%14.02%
亚星客车11.63%9.42%17.55%18.92%
行业平均11.49%13.06%14.49%15.68%
江淮汽车9.64%9.30%10.56%8.65%
主营明细2021年1-3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
商用车78.6073.2810.06269.7268.5910.68220.6150.0713.59212.4744.5910.81
乘用车19.7818.442.8573.0618.58-2.48172.1139.063.52198.8041.724.12
客车3.353.133.3130.787.8311.9631.517.1516.7827.905.867.36

1-18

由上表中报告期内收入占比情况显示,商用车系列收入占比较大,呈逐年上升趋势,乘用车系列收入占比次之,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①发行人报告期内商用车收入占比逐年提升,使得公司综合毛利率于2019年度有所回升,主要系2018年以后商用车市场由于治超趋严、老旧车淘汰、基建投资增速回升等因素而呈现增长态势,公司商用车销售随之有所增长;②2020年度由于疫情影响等因素,发行人乘用车销售下滑,乘用车毛利率由正转负,使得公司2020年度较2019年度综合毛利率呈现下滑趋势;③2021年1-3月发行人乘用车新品车型销量有所回升,乘用车毛利率由负转正,使得公司2021年1-3月较2020年度综合毛利率有所回升。

2、公司报告期内各明细产品毛利率波动分析

(1)商用车系列毛利率分析

选取同行业中以商用车作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与公司商用车系列毛利率对比如下:

商用车系列2021年1-3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江铃汽车15.96%16.40%15.04%12.05%
福田汽车10.82%10.39%13.03%11.66%
东风汽车11.87%14.69%13.14%11.39%
平均毛利率12.88%13.83%13.74%11.70%
江淮汽车-商用车系列10.06%10.68%13.59%10.81%
底盘0.170.1613.343.000.7615.293.870.8813.153.140.6623.26
其他5.365.0020.7916.704.258.3712.482.8317.5934.197.1812.56
合计107.26100.009.06393.26100.008.27440.58100.0010.00476.49100.008.02

1-19

安汽车、陕汽集团和长城汽车,公司该领域年销量位居全国第七位。2019年,在基建投资回升、新能源物流车快速发展等利好因素促进下,商用车产销好于乘用车,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436万辆和432.4万辆,产量同比增长

1.9%,销量下降1.1%。2019年公司年销量位居全国第六位。

2020年,在汽车市场整体遇冷的情况下,商用车市场逆势上涨,产销量分别为523.1万辆和513.3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0.0%和18.7%。2020年公司商用车年销量位居全国第七位。其中,公司轻型货车销量位居全国轻型货车细分市场第四名。综上,报告期内商用车行业整体销售情况呈现稳健增长趋势,公司商用车系列收入逐年上涨,符合行业发展水平。同时,据连续三年销量排名看,商用车市场整体的格局已经形成,公司在商用车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地位,形成较强的品牌效应。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的毛利率波动与行业波动一致,并且处于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在2020年亦出现毛利率下降的情形。

②经营策略变动

2020年初遭遇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季度汽车产销大幅下降,但是第二季度随着疫情形势得到有效扼制,从4月开始汽车市场逐步恢复,为弥补一季度销量,公司及时采取价格调整战略,促进公司商用车销量的恢复。导致2020年销量较2019年高,但毛利率有所下降。

(2)乘用车系列毛利率分析

选取同行业中以乘用车作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与公司乘用车系列毛利率对比如下:

乘用车系列2021年1-3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比亚迪12.60%25.20%21.88%19.78%
广汽集团5.55%-1.57%3.02%16.31%
长安汽车14.11%13.65%14.62%14.65%
平均毛利率10.75%12.43%13.17%16.91%
江淮汽车-乘用车系列2.85%-2.48%3.52%4.12%

1-20

乘用车一直以来是我国汽车产业的占比较高的细分领域,且在2010-2016年占汽车产销量的比重连续呈上升趋势,2016年分别达到86.85%和86.97%,2017年以来,乘用车销量增速持续走弱,连续多年增速低于商用车。2018年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2,352.9万辆和2,371万辆,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5.2%和4.1%,占汽车产销比重分别达到84.6%和84.4%,分别低于上年0.9和1.2个百分点。2019年,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2,136万辆和2,144.4万辆,产销量同比分别下降9.2%和9.6%。占汽车产销比重分别达到83.05%和83.22%,分别低于上年产销量比重的3.4和1.2个百分点。2020年,我国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1,999.4万辆和2,017.8万辆,同比分别下降6.5%和6%,乘用车产销占汽车产销比重达到79.3%和79.7% ,分别低于上年产销量比重3.7和3.5个百分点。公司乘用车产品毛利率受整体乘用车市场毛利率下滑影响而有所下降。

②公司乘用车产品结构变化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乘用车毛利率变化还受不同乘用车产品毛利率波动影响。其中公司2020年毛利率为负数,主要系新能源乘用车毛利率由正转负所致。2021年1-3月公司乘用车毛利率为正,主要系公司调整乘用车产品结构,减少低毛利产品的销售,毛利率略有回升。分车型具体分析如下:

A、轿车及SUV产品单位:元

年度轿车及SUV
单台售价单台成本毛利率
材料成本其他合计
2021年1-3月65,149.1962,312.404,347.6066,660.00-2.32%
2020年度59,641.9762,448.936,086.2568,535.18-14.91%
2019年度53,626.1054,789.355,275.5160,064.86-12.01%
2018年度59,295.8954,519.636,083.9960,603.62-2.21%

1-21

华晨宝马等车企。公司2020年轿车销量较低,新品嘉悦A5于2019年底上市,2020年开始发力,但公司轿车新品销量规模仍低于自主品牌主流车型销量水平。SUV细分市场,2020年年度销量排行榜前十名中,自主品牌与合资品牌各占5款车型,自主品牌总销量为占比55.2%,合资品牌销量占比44.8%。细分市场方面,豪华型、紧凑型和中大型的高端SUV延续增长态势,自主品牌SUV市场份额出现较为明显的下降。公司已布局的SUV产品主要是嘉悦X4、嘉悦X7、思皓X8等产品。当前,公司SUV保有量与头部SUV车企存在一定的差距。综上,公司在轿车及SUV细分市场的品牌力较弱,无法形成规模效应,公司乘用车销售单价较竞品车企存在较大差距。公司2019年开始推出新车型,新车型所带来的销售单价的提升。

b、业务模式因素乘用车主要采用特许销售服务店模式、大客户直销模式和网销模式实现产品销售,以4S店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汽车销售、零部件供应、售后服务和信息反馈一体的售前、售中、售后全面服务,通过DMS系统在各特许销售服务店的上线运行,实现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的提供。对于特殊大客户群体,通过直销的方式向国家政府机构、人民解放军部队、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大客户销售江淮乘用车产品,并适时提供专项的服务维护,江淮瑞风曾多次竞得海关、军队、公安系统的车辆招标,实现大客户的有效开发。公司按照预计4S店销量进行备货,备货量受历史销量影响,历史销量不足,产能利用率降低,单台折旧、摊销等固定成本大。B、MPV产品

单位:元

年度MPV
单台售价单台成本毛利率
材料成本其他合计
2021年1-3月69,767.9652,716.964,161.6256,878.5818.47%
2020年度70,291.7151,791.275,742.4457,533.7118.15%
2019年度70,694.9151,077.345,659.6656,737.0019.74%
2018年度65,533.0550,766.596,434.8257,201.4112.71%

1-22

位、经营模式的改变、产品结构优化,具体分析如下:

a、市场竞争格局和公司产品市场地位MPV细分市场中,2020年全年MPV车型累计销量前十排名依次为五菱宏光、别克GL8、风行、宝骏730、艾力绅、奥德赛、传祺M6、宝骏RM-5、传祺M8、瑞风。2018年-2020年江淮瑞风MPV产品一直保持排名前10,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MPV产品一直保持较高毛利率。b、产品结构优化2018年低毛利率的R3车型主销车型,拉低整体毛利,公司及时进行产品结构优化,低毛利率产品逐渐退出市场。

C、新能源乘用车产品单位:元

年度新能源乘用车
单台售价单台成本毛利率
材料成本其他合计
2021年1-3月56,323.2657,633.984,497.2262,131.20-10.31%
2020年度95,542.7696,973.788,509.46105,483.23-10.40%
2019年度108,975.3990,224.047,076.2197,300.2510.71%
2018年度98,904.7785,094.213,517.8288,612.0310.41%

1-23

综上,2019年为新能源补贴的转折年,随着新能源补贴的退坡,2020年公司新能源乘用车毛利率呈大幅下滑。b、市场竞争格局和公司产品市场地位新能源乘用车细分市场,我国2020年纯电动乘用车产销量分别为99.1万辆和100万辆,占据新能源乘用车主要市场,2020年,我国新能源乘用车主要畅销车型前十名分别为特斯拉Model3、宏光MINIEV、欧拉黑猫、AionS、秦EV、奇瑞eQ1、理想ONE、汉EV、蔚来ES6、宝马5系PHEV等车型。从行业整体来看,新能源市场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形状,蔚来、特斯拉等高端车型以及五菱宏光MINI等经济型明星产品市场销量火爆。2020年,公司新能源乘用车销量不及预期,呈现一定下滑趋势,与市场主流车型销量水平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规模销量有限导致单台分摊成本上升。c、产品结构调整汽车行业受疫情影响,消费者消费观念的转变,个性化、功能化需求更趋多样,智能化、新能源化理念深入人心,更加追求性价比高的产品。为适应市场变化,同时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地位,公司从2020年起逐步推进经济车型销售,特别在2021年以经济型车型为主销车型,导致单位售价在2020年和2021年呈下降趋势。

(3)客车系列

选取同行业中以客车作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与公司客车系列毛利率对比如下:

客车系列2021年1-3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中通客车9.91%13.66%15.36%16.10%
金龙汽车11.49%11.66%13.34%13.47%
亚星客车11.63%10.01%17.36%18.60%
平均毛利率11.01%11.78%15.35%16.06%
江淮汽车-客车系列3.31%11.96%16.78%7.36%

1-24

波动一致,主要原因如下:

①行业发展情况

2018年至2020年客车行业销量分别为48.50万辆、47.40万辆和45.30万辆,客车销量从2018年至2020年均呈现负增长,行业总体发展收缩。客车主要服务于公共道路的中短途出行需求,可进一步细分为传统车市场(公路、公交、校车、团体通勤)和新能源车市场。近几年传统车市场受高铁、私家车等替代出行方式的影响,市场需求出现下滑,但从长期来看,需求将逐渐恢复并趋于稳定。新能源车市场目前已成为客车市场中最大的细分市场,通常采取以政府补贴为主的运营模式,受需求升级、环境保护政策影响,整体需求更加偏向中高端化、智能化、电动化,更加注重安全、舒适、环保、节能等要求。随着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和经济的恢复,预计未来几年市场行业量将迎来恢复性增长。综上,客车市场处于调整阶段,产品售价根据市场需求呈现波动趋势,由于整体销量下滑,毛利率呈现一定的下滑趋势。

②原材料价格波动

自2020年下半年,大宗原料如钢材、铜、铝、贵金属、橡胶、塑料、化工原料等市场价格持续攀升,部分原料甚至已达近10年来高位,主流原材料市场上涨30-40%及以上。客车由于产品结构特殊,受钢材、塑料、橡胶等大宗原料价格波动更为敏感。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客车行业毛利率呈现下滑趋势。

毛利率波动趋势除上述行业共性因素外,公司毛利率波动呈现一定的特性,其中2019年毛利率大幅上涨,2021年1-3月份毛利率大幅下滑,主要原因如下:

客车在报告期内整车售价与成本对比情况:

单位:元

年度客车
单台售价单台成本毛利率
材料成本其他合计
2021年1-3月455,399.11383,711.7656,613.64440,325.403.31%
2020年度549,555.01455,106.0828,722.15483,828.2311.96%
2019年度553,773.94426,290.6534,560.02460,850.6716.78%
2018年度383,120.10319,228.9935,693.47354,922.467.36%

1-25

同比大幅上升,而2021年1-3月份毛利率大幅下滑,主要原因如下:

①市场竞争格局和公司产品市场地位

公司客车产品覆盖各类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团体客车、景观车、公交客车等。采用全承载和半承载两条技术路线,全承载技术主要用于大型客车和新能源客车,半承载技术主要用于中轻型客车。近几年,全国客车市场总体销量持续下滑,但公司6米以上客车市场占有率一直位居行业前十名,其中,新能源车增速位居行业前列。

②业务模式

公司产品销售主要采用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在直销销售模式下,根据客户需求不同,各年度产品结构波动较大,其中2019年、2020年公司定制化订单增多,高价订单有所上升,故2019年毛利率大幅上升。

③订单波动

2021年1-3月份销量下滑,产能利用率不足,导致固定分摊成本较高,成本结构中除材料成本外其他成本大幅增加,公司毛利率下滑明显。

(二)申请人是否存在改善盈利能力的有效措施

针对公司目前的盈利情况,公司结合自身经营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改善盈利能力,主要如下:

1、细分产品市场,稳步提升规模

公司坚持“做大做强商用车,做精做优乘用车,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智能汽车,推动零部件业务顺势转型,创新发展汽车金融、汽车物流和出行服务等业务,打造具有江淮汽车特色的产业生态体系”的战略导向。在商用车领域,抢抓基建投入、老旧车淘汰、物流扩张等市场机遇,努力拉开与竞品差距,确保行业地位的稳固性;在乘用车领域,积极抓住新品上市的机会,提升销量规模,实现品牌向上。

针对不同细分市场,公司着力打造“JAC”、“思皓”、“瑞风”三大品牌,助力公司规模和效益实现稳中向好、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

2、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盈利水平

1-26

公司不断进行业务和产品结构调整,持续推进产品升级、技术进步、工艺革新和营销创新,大力强化品质品牌提升。坚持“有效益、有技术、有品质、有特色、有规模”经营方针。做强盈利业务,改善或坚决舍弃长期亏损业务或产品,推动公司各项业务全面实现盈利,并不断扩大盈利规模。在商用车领域,不断增加高盈利产品销量和占比。在乘用车领域,积极优化主打产品和品牌升级,不断提高公司综合盈利能力水平。

3、强化底线思维,深挖降本空间

坚持底线思维,大力削减日常费用,严格执行底线费用管控目标,强化预算刚性落实,减少资源消耗,并通过资金预算从严管控,确保指标达成。

持续拓展创新成本合理化渠道,加大降本增效力度。一方面,对生产工艺进行优化整合,放大生产规模,将技术优势转化为规模效益,实现企业成本的深度挖潜。另一方面,坚持开发和培育“规模与效益、质量与成本协调平衡,持续协同发展”的高水平零部件供应商,与主要供应商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加强供应商体系搭建,不断提高采购性价比,实现采购成本的不断优化。

4、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

公司积极开展运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努力建立精细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以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的要求。

5、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改善财务结构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70.38%、负债总额为333.86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负债规模较大。公司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缓解公司偿债压力,解决公司在业务拓展过程中的营运资金需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综上,公司具备改善盈利能力的有效措施,2021年1-3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9.06%,较2020年全年增加0.78个百分点,其中乘用车毛利率2.85%,较2020全年增加5.33个百分点,并实现由负转正。2021年1-3月份,公司销售各类整车

1-27

14.65万辆,同比增长75.64%,规模增长明显。2021年1-3月,公司营业总收入为

117.01亿元,同比增长53.4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9亿元,同比增长153.13%;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167.41万元,同比增长90.28%。

(三)报告期内资产相关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否有效区分归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四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第九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于收到政府补助时,结合相关政府补助的政策文件、申报材料、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拨款文件、收款银行回单所显示的对方名称及款项备注等信息确定补助款项用途,将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公司将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公司按照经济业务实质,将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将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公司针对不同的政府补助,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公司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期限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2、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①用于补偿本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

1-28

损益;②用于补偿本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其中,对于财政直接拨付给公司的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公司将其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根据上述划分标准和会计处理方式,公司报告期各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损益科目2021年1-3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与资产相关其他收益4,507.9438,437.0126,604.1321,969.08
与收益相关其他收益3,962.8384,719.0374,567.9595,255.04
营业外收入5.201,005.452,103.905,214.59
财务费用2,100.006,131.008,440.005,341.20
小计6,068.0391,855.4885,111.85105,810.83
合计10,575.97130,292.49111,715.98127,779.91
项 目资产处置损益金额
竹苑小区公寓楼处置20,502.30
六安市退城进园资产处置6,861.29

1-29

其他资产处置6,469.40
资产处置损益合计33,832.99
项 目资产处置损益金额
肥西县土地收储项目69,015.58
安凯客车三厂土地收储项目39,028.20
瑶海区土地收储项目10,293.11
其他资产处置4,378.45
资产处置损益合计122,715.34

1-30

从上表可知,2020年公司大额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主要来源于肥西县土地收储项目、安凯客车三厂土地收储项目、瑶海区土地收储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肥西县土地收储相关交易对手方及交易作价情况

根据公司与肥西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县土地收储中心)签订的《肥西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合同》约定,肥西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88,145.87万元征收公司名下位于经开区丹霞路与青龙潭路交口东北侧的土地。公司根据转让金额扣除账面资产净额与处置费用后确认资产处置收益69,015.58万元。

(2)关于安凯客车三厂土地收储相关交易对手方及交易作价情况

根据公司子公司安凯客车与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以54,374.46万元征收安凯客车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以西、天津路以东的土地。安凯客车根据转让金额扣除账面资产净额与处置费用后确认资产处置收益39,028.20万元。

(3)关于瑶海区土地收储相关交易对手方及交易作价情况

根据公司子公司合肥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车桥)与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以12,478.22万元征收合肥车桥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莱安路1号的土地。公司根据转让金额扣除账面资产净额与处置费用后确认资产处置收益10,293.11万元。

(4)其他资产处置

除上述大额非流动资产处置外,2020年度其他资产处置共计4,378.45万元,主要为房屋处置、固定资产设备处置等。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行业相关资料,向发行人相关业务人员了解行业规模及竞争情况,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的各系列车辆销售清单,分析发行人毛利率波动原因;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的销售单价、材料成本、其他成本的变动信息,并判断其分析原因的合理性;

3、比较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收入占比以及毛利率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

1-31

及波动的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报告进行对比分析;

4、访谈发行人管理人员,了解公司应对盈利的变化情况所采取的措施;

5、检查发行人政府补助相关申报材料、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拨款文件、收款银行回单,核实政府补助的金额、时间、付款单位、付款内容等信息,并与会计处理核对;

6、对于主要的政府补助项目,根据政府补助文件,复核发行人对于政府补助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的判断标准,对于需要摊销的政府补助,复核其摊销期间的确定是否正确;

7、取得发行人政府补助摊销金额计算表,复核其摊销计入当期损益金额的准确性;

8、对发行人管理层以及相关财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2019年度、2020年度大额非流动资产处置明细及账务处理方式,分析发行人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9、取得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大额非流动资产处置相关协议、银行回单等资料,检查相关资产交易对手方及交易作价等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产品明细毛利率波动的主要因素受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竞争、公司市场地位业务模式等综合因素影响,毛利率变动合理,波动趋势与同行业水平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制定了改善盈利能力的有效措施;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了有效区分和归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大额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主要来源于固定资产及相应的土地处置,符合实际情况。

问题5:报告期内申请人资产负债率近70%,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低于1。截至2020年末申请人账面货币资金余额70.75亿元,长短期借款合计近百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账面货币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报告期内利息收入与货

1-32

币资金余额是否匹配;(2)结合偿债资金来源等说明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偿还短期、长期借款本息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答复:

一、【说明与分析】

(一)账面货币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报告期内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匹配

1、账面货币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

(1)账面货币资金的具体用途

截至2020年末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70.75亿元,主要用于满足日常经营所需资金支付,如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货款、采购设备、支付人员工资、缴纳税费、支付费用、办理质押和承兑汇票等保证金、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公司货币资金整体主要用途安排如下:

项目类别预计金额备注
受限货币资金16.65亿元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单质押、汽车消费按揭保证金等
有息负债保障一年内到期有息负债约47.33亿元,考虑到公司的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约保持短期借款余额20-25亿元,预计使用现有货币资金22.33-27.33亿元公司因日常经营需要形成有息负债(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合计95.91亿元,公司需要备用一定货币资金保障有息负债的偿付
其他经营所需资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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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担保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资金预算管理办法》《防止大股东及相关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

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管理和控制,防范企业风险,保证企业财产安全,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了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公司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公司总部对集中管理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由开立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总会计师审批后再行开立。对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定期进行检查、清理,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必须备案。公司及子公司严格遵守上述资金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存放、使用等方面规范运作。

2、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

(1)是否存在使用受限情形

截至2020年末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707,497.88万元,其中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金额合计为166,499.7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银行存款余额中受限金额为38,335.19万元,主要为法院冻结资金754.00万元、存单质押35,000.00万元、安凯客车因办理汽车按揭贷款暂时冻结资金2,581.19万元;其他货币资金余额中受限金额为128,164.56万元,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101,271.90万元、汽车消费按揭保证金25,060.39万元、保函保证金1,623.19万元、信用证保证金140.04万元以及其他保证金69.03万元。

(2)是否存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

经检查,公司在关联方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独立开具了银行账户,截至2020年末,公司该账户存款余额10亿元,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系金融机构,已取得《金融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且公司2020年末在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存款已经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该存款属于正常存款,不属于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情形;公司及子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均为公司及子公司在银行金融机构独立开具银行账户,亦不存在与大股东及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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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资金共管情形;公司不存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综上,公司及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

3、报告期内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3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利息收入4,273.7811,694.1218,035.8641,666.10
货币资金余额795,353.45707,497.88822,922.13935,604.18
利息收入/货币资金余额2.16%1.65%2.19%4.45%
项目金额2021年度到期偿还金额偿债资金来源
短期借款210,210.00210,210.00自有或自筹资金
长期借款748,887.43263,087.43自有或自筹资金
合计959,097.43473,29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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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实际情况,主要合作银行给予公司较高的授信额度和较高的信用评级,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取得总额为272.50亿元授信额度,已使用额度127.00亿元,剩余额度145.50亿元,保证了公司对目前负债进行展期的能力;另一方面,江淮汽车作为A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存在到期无法偿还短期、长期借款本息的风险。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取得并审阅发行人相关定期报告、审计报告;

2、了解货币资金循环的关键内部控制程序,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了解货币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

3、了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注销等情况,并获取书面说明;

4、获取受限资金明细及相关合同,查验受限原因,检查是否存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

5、取得公司银行对账单,检查是否存在异常资金收付情况;

6、获取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料,了解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接受存款资质;查阅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检查是否批准公司在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进行存款;

7、对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公司货币资金及有息负债分布情况,未来资金使用安排及有息负债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8、获取借款及担保合同,核查债务到期时间,并了解还款来源,评估公司偿债能力。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账面货币资金存在使用受限情形,主要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单质押、汽车消费按揭保证金等,不存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报告期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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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匹配;不存在到期无法偿还短期、长期借款本息的风险。

问题6:申请人控股子公司、合资公司存在融资担保、汽车金融和融资租赁业务。请申请入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上述公司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及经营业绩情况,是否属于类金融业务,如是,请发行人结合再融资业务问答说明相关业务是否符合监管要求,请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内容、模式、规模等基本情况及相关风险、债务偿付能力及经营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就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经营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说明与分析】

(一)报告期内上述公司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及经营业绩情况,是否属于类金融,如是,请发行人结合再融资业务问答说明相关业务是否符合监管要求,请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内容、模式、规模等基本情况及相关风险、债务偿债能力及经营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就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经营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报告期内上述公司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及经营业绩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担保”)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参股公司安徽中安汽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租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合资公司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福德”)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上述各公司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及经营业绩情况具体如下:

(1)江淮担保

①具体经营内容

江淮担保成立于2006年7月11日,目前注册资本50,000万元,为江淮汽车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融资担保业务等。经营范围为:融资担保业务(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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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非融资担保服务;财务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江淮担保现持有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皖340123004),业务范围: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业务。有效期至2026年3月17日。

②服务对象

江淮担保从事融资担保业务,服务对象主要为公司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终端客户等。

③经营业务情况

江淮担保最近一年一期的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3月/2021年3月末2020年度/2020年末
营业收入2,532.3012,212.28
净利润630.744,231.57
资产总额127,690.02124,701.76
资产净额60,294.6959,66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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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经营业务情况

中安租赁最近一年一期的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3月/2021年3月末2020年度/2020年末
营业收入2,363.496,471.92
净利润996.514,410.30
资产总额192,225.88157,022.22
资产净额105,643.83104,662.74
项目2021年1-3月/2021年3月末2020年度/2020年末
营业收入33,503.06131,9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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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15,511.1733,333.95
资产总额1,847,284.551,767,810.75
资产净额291,599.90276,3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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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缴足,至今注册资本未再发生变更。中安租赁于2018年8月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实缴出资已于2019年12月缴纳完毕,之后注册资本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即2020年10月19日)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新投入类金融的情形。公司已出具了《关于类金融业务的相关承诺》,承诺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公司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金额(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因此在本次发行前,公司也不存在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3)公司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公司已出具了《关于类金融业务的相关承诺》,主要内容为: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4)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发行人应结合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供应链金融的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以及上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论证说明该业务是否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是否属于行业发展所需或符合行业惯例

①发行人融资担保、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

公司是一家集商用车、乘用车及动力总成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型汽车厂商,通过子公司江淮担保从事融资担保业务,主要服务对象为公司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终端客户等,盈利来源主要是担保费等相关收入,主要为汽车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及客户等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促进公司产品销售,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通过参股公司中安租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服务对象主要为汽车产品的终端消费使用者及汽车经销商等,盈利来源主要是融资租赁等收入;通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促进公司产品的销售,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公司通过开展融资担保、融资租赁业务,不仅可以为客户提供产品销售服务,还可以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担保、融资租赁等类金融服务,实现产融结合,既有利于解决客户的担保、租赁的需求,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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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

②属于行业发展所需或符合行业惯例

整车企业通过开展主要服务于汽车销售的相关金融业务,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终端客户等提供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综合服务,从而促进整车销售。整车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符合汽车行业的发展惯例,同时也普遍被汽车经销商和终端消费者所接受,是汽车行业发展的自然需求。2020年4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11个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684号),提出用好汽车消费金融,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因此,开展包括担保业务、融资租赁在内的汽车相关金融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同行业中开展汽车相关金融业务的公司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上市公司直接/间接持股比例设立的汽车相关金融业务公司
1比亚迪(002594)30.00%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长城汽车(601633)100.00%天津智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98.18%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3福田汽车(600166)100.00%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49.09%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4长安汽车(000625)28.66%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5.00%中国兵器装备集团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5广汽集团(601238)100.00%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
48.00%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6上汽集团(600104)100.00%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100.00%上汽安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45.00%上汽通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7东风汽车(600006)70.00%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49.50%东风日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5%东风标致雪铁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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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问题解答》可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发行人从事融资担保、融资租赁业务符合《问题解答》的相关监管要求。

3、请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内容、模式、规模等基本情况及相关风险、债务偿债能力及经营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就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经营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内容、规模等基本情况

江淮担保、中安租赁的业务内容、规模详见本题“(一)”之“1、报告期内上述公司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及经营业绩情况”相关内容。

江淮担保的业务模式:江淮担保根据汽车产业链上下游供应商、经销商或客户的融资需求,为其向银行开具承兑汇票、贷款申请等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一般需向江淮担保提供资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等反担保措施。

中安租赁的业务模式: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主要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相关主营产品,当客户选择融资租赁的方式时,客户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产品买卖合同,同时,客户(作为承租人)与中安租赁(作为出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将所购产品出售给中安租赁,并同时向中安租赁申请售后回租,客户(承租人)将所取得的款项用于向公司及子公司支付货款,客户(承租人)分期向中安租赁(出租人)还本付息。

(2)相关风险及控制情况

江淮担保、中安租赁的业务经营主要会面临代偿损失风险、信用风险等。为此,江淮担保、中安租赁建立了较为扎实、系统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制定了较为全面的风险管理制度,并从客户的评价筛选、方案的设计与确定、期间客户的财务和资信状况的调查等各阶段都有较为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涵盖了业务流程的主要阶段。未来,江淮担保、中安租赁将不断完善风险控制措施,严格依法经营,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3)债务偿付能力

目前,江淮担保、中安租赁业务经营正常,并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截至2021年3月末,江淮担保流动比率为1.79倍,资产负债率为52.77%;中安租赁的流动比率为0.86倍、资产负债率为45.04%,均具备一定的债务偿付能力。

(4)经营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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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江淮担保、中安租赁建立了较强的合规风控制度,业务发展正常。同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以及江淮担保、中安租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江淮担保、中安租赁最近一年一期不存在因违反融资担保、融资租赁行业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1年5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

“我局管辖的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790141501P)自2018年1月1日以来经营业务符合有关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该公司因违反金融监管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2021年6月18日, 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出具《证明》:“我局管辖的安徽中安汽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000MA2RY23J0J)自2018年8月1日以来,经营业务符合有关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该公司因违反金融监管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二)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

(1)《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4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财务性投资包括以下情形:①《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明确的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②对于上市公司投资于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的,同时属于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金(产品)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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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发布的《问题解答》的规定:

①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②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③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④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⑤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应结合投资背景、投资目的、投资期限以及形成过程等,就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发表明确意见。

⑥上市公司投资类金融业务,适用本解答28的有关要求。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

发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即2020年10月19日)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类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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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从事类金融业务的公司为江淮担保和中安租赁。江淮担保于2006年7月设立,目前注册资本50,000万元,实缴出资已于2019年10月缴足,至今注册资本未再发生变更。中安租赁于2018年8月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实缴出资已于2019年12月缴纳完毕,之后注册资本未发生变更。

因此,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即2020年10月19日)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类金融投资情况。

(2)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参与投资的产业基金为安徽安元国耀智新汽车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耀汽车产业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12月11日,公司与安徽安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签署了《安徽安元国耀智新汽车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拟共同设立国耀汽车产业基金,认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国耀汽车产业基金主要投向于新能源汽车、汽车智能化、网联化、移动出行等领域上下游企业。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缴纳出资,该基金亦尚未对外进行投资。公司参与投资该基金,属于围绕产业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除上述产业基金外,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无参与投资其他产业基金的情形,也无投资并购基金情形。

因此,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即2020年10月19日)起至本回

序号出资人首次出资额出资方式
1安徽安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00货币出资
2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7,900.00货币出资
3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00.00货币出资
4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4,000.00货币出资
5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3,000.00货币出资
合计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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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

(3)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拆借资金的情形。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对外的委托贷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委贷单位借款人放贷银行放款日到期日委贷金额
1江淮担保安徽大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肥西农村商业银行2021-01-272022-01-261,000.00
2江淮担保安徽大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肥西农村商业银行2021-02-042022-02-041,000.00
3江淮担保安徽青松工具有限公司马鞍山农商行肥西分行2021-02-072022-02-07350.00
4江淮担保安徽江康发动机销售技术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马鞍山路支行2021-03-252022-03-25600.00
5江淮担保四川飞亚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农商行肥西分行2021-03-162022-03-16300.00
6江淮担保安徽岳塑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农商行肥西分行2021-04-072021-12-07200.00
7江淮担保安徽岳塑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农商行肥西分行2021-04-072022-04-07200.00
8江淮担保合肥安迅物流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2021-04-302022-04-30200.00
9江淮担保合肥精亿工贸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2021-04-302021-12-30400.00
10江淮担保安徽同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兴业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2021-05-212022-05-21100.00
11江淮担保肥西县安瑞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2021-05-202021-12-20200.00
12江淮担保安徽佳仕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2021-05-282022-05-28360.00
13江淮担保安徽佳仕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2021-05-282022-05-28360.00
14江淮担保安徽佳仕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2021-05-282021-12-28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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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5,570.00
序号科目账面价值(万元)
1交易性金融资产132,945.25
2其他应收款注176,664.73
3其他流动资产160,336.35
4长期股权投资480,768.92
5其他权益工具投资18,164.95
6其他非流动资产2,23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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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含应收股利。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均为公司购买的银行结构性存款,购买上述结构性存款的目的仅为在充分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进行的现金管理。具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期限较短等特点,不属于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新能源汽车补贴款、拆迁补偿款等,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2021年3月31日
应收新能源汽车补贴款26,124.29
应收出口退税款92,377.35
往来款61,618.82
代收代付款4,600.00
拆迁补偿款1,049.42
补贴补偿款1,171.35
其他7,206.65
小计194,147.89
减:坏账准备17,483.16
合计176,664.73
项 目2021年3月31日
待抵扣进项税额102,711.40
存出保证金54,179.73

1-49

委托贷款净额3,217.50
预交税费227.71
合计160,336.35
序号委贷单位借款人放贷银行放款日到期日委贷金额利率
1江淮担保安徽大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肥西农村商业银行2021-01-272022-01-261,000.006.80%
2江淮担保安徽大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肥西农村商业银行2021-02-042022-02-041,000.006.80%
3江淮担保安徽青松工具有限公司马鞍山农商行肥西分行2021-02-072022-02-07350.007.00%
4江淮担保安徽江康发动机销售技术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马鞍山路支行2021-03-252022-03-25600.007.00%
5江淮担保四川飞亚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农商行肥西分行2021-03-162022-03-16300.007.00%
被投资单位期末余额持股比例投资背景及原因
合营企业
瑞福德145,911.3650%该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汽车金融服务类企业,为提升集团公司营销服务能力,主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是重中之重,集团公司要发展乘用车、扩大商用车规模没有金融支持是无法实现的,消费贷是趋势,成立汽车金融公司是具有战略眼光的举措。
康明斯动力24,671.5850%成立该公司是为中国市场和某些出口市场提供具备国际水准的商用卡车和巴士用柴油发动机,为客

1-50

户提供高水平的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利用合资双方的优势,尽合理地实现本地化以降低产品成本。
华霆电池-50%该公司是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主业发展、促进新能源核心零部件事业拓展而设立的合资企业,投资该公司有利于江淮汽车保证新能源核心零部件供应的稳定,并降低成本。
合肥道一动力996.5150%该公司是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主业发展、促进新能源核心零部件事业拓展而设立的合资企业,投资该公司有利于江淮汽车保证新能源核心零部件供应的稳定,并降低成本。
比克希5,522.8150%该公司是在整合江淮汽车已有线束业务基础上,为进一步提升线束产品技术研发、质量管控等方面能力而新设立的合资企业,投资该公司可有效提高主机关键汽车零部件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强化对线束产品质量的管控,更好的支撑主机新车型开发和成本控制。
合肥美桥17,459.4350%该公司是为提升江淮汽车前后桥、轿车悬架生产能力,由合肥车桥与美国车桥共同出资成立的一家中外合资公司。
小计194,561.69--
联营企业
大众安徽178,658.5925%该公司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成立的纯电动乘用车的合资企业,聚焦新能源乘用车领域,拟在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出行方案等领域全方位开展各项业务,促进新能源汽车作为新兴战略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带动地方经济和汽车行业转型升级。
合肥云鹤安道拓3,476.4235%成立该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具有先进制造技术及竞争能力的汽车座椅总成和座椅零部件,整合、承继和发展合资各方在合肥地区为江淮汽车配套的汽车座椅总成业务,并进一步扩大合肥地区的座椅业务,为江淮汽车及其他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国内其他汽车厂提供座椅总成及其部件。
合肥延锋4,152.9935%成立该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具有先进制造技术及竞争力的汽车座舱系统、仪表板、副仪表板、门内板、门柱、地毯和其他汽车内饰件产品,整合、承继和发展合资双方为江淮汽车提供配套的汽车内饰件业务及国内其他汽车企业配套内饰件。
合肥马钢7,062.0830%该公司是江淮汽车为提高汽车板档次,保障产品供应,降低产品采购成本而成立的合资公司。
安徽域驰56.3125.71%成立该公司是为了进一步推动江淮汽车向智能化方向转型发展,构建自动驾驶领域自主知识产权与核心能力,同时能够节约研发投入,降低整车成本。

1-51

江淮松芝12,363.8135%该公司是引入战略投资人,整合原有空调业务后的空调系统供应商,投资该公司可以强化主机对汽车空调系统供应链的管控,提高整零协同开发能力,保证产品质量,优化产品成本。
合肥马瑞利184.6337%该公司是在江淮汽车已有消排气系统业务基础上,剥离整合乘用车消排气业务而新设立的合资企业,通过引入主导合资方先进技术和质量管控经验,有助于提高整零协同开发能力,提升乘用车消排气系统产品质量。
江淮毅昌3,325.9035%该公司是根据江淮汽车“十二五”零部件发展战略规划,优化供应链,打造自身零部件体系而设立的合资企业,公司专业从事汽车保险杠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投资该公司可以充分发挥合资方和江淮汽车在技术、生产管理和资本等方面的优势,提高整零协同开发效率,提升产品外观品质,降低产品采购成本。
安徽中生1,921.8135%该公司是根据江淮汽车“十二五”零部件发展战略规划,优化供应链,打造自身零部件体系而设立的合资企业,公司专业从事汽车把手、点火锁、开关等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投资该公司有助于提高整零协同开发效率,提升产品品质,降低产品采购成本。
江淮太航常青1,021.2735%该公司是根据江淮汽车“十二五”零部件发展战略规划,优化供应链,打造自身零部件体系而设立的合资企业,公司主要从事安全气囊、方向盘等被动安全系统业务,投资该公司有利于发挥主导合资方的技术优势,提高整零协同开发效率,提升产品质量,降低产品采购成本。
江淮汇通库尔特354.6135%该公司是根据江淮汽车“十二五”零部件发展战略规划,优化供应链,打造自身零部件体系而设立的合资企业,公司主要生产顶棚、地毯、隔音隔热垫等NVH产品,投资该公司有利于更好掌握整车NVH技术,提升江淮汽车整车NVH性能和产品品质,优化采购成本。
合肥元丰2,141.9549%该公司是根据江淮汽车“十二五”零部件发展战略规划,优化供应链,打造自身零部件体系而设立的合资企业,主要生产汽车制动系统产品,投资该公司有利于掌握制动系统技术,提升制动系统产品品质,降低产品采购成本。
合肥帝宝6,582.2235%该公司是根据江淮汽车“十二五”零部件发展战略规划,优化供应链,打造自身零部件体系而设立的合资企业,公司主要生产各类汽车灯具产品,投资该公司有利于提高整零协同开发效率,保障整车车灯产品品质,提升用户满意度,降低产品采购成

1-52

本。
中机江淮5,514.0449%该公司是与中国机械进出口合资成立的平台公司,通过该公司持有哈萨克斯坦第二大汽车生产企业Allur集团51%股权。
中航国际-49%该公司是为开拓东非尤其是肯尼亚地区的汽车市场而与中航国际合资成立的一家从事江淮汽车品牌推广、整车和备件销售以及提供售后服务的公司。
中安租赁49,884.09安凯客车10%、香港公司39%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有利于安凯客车经营模式由单一的客车生产、销售转向包含融资租赁服务的综合化运营,同时合资公司依托集团公司,整合行业优势资源,实现产融结合,服务实业。
安徽凯翔148.7040%为提高公司整车零部件自制率,降低成本,安凯客车与战略供应商共同出资设立安徽凯翔座椅有限公司。
昆明客车-9.31%安凯以技术入股方式持有该公司股份,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原则推动安凯客车产品在云南省客车市场的推广发展。
达清客车2,957.9340%为提升西南区域客车市场占有率,在达州建立生产工厂,获得当地政府支持,安凯客车以技术加现金的方式入股。
惠民交通6,399.8845%该公司是全国首家地级市级别城乡公交一体化项目,是社会资本参与政府主导公共交通领域投资的一次创新实践,可以实现车辆销售,同时对于安凯客车积累公交运营和车辆维保经验,为后期从整车研发制造向整车研发制造及一体化运营维保服务转型提供有益借鉴和人才储备。
小计286,207.23--
合计480,768.92--
序号被投资单位账面价值持股比例投资背景及原因投资期限
1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37.930.03%为支持其他省属企业发展而参股。长期

1-53

2开迈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120.0010.00%该公司是由江淮汽车与大众中国、一汽集团、万帮数字能源共同发起成立的新能源充电服务企业,旨在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促进公司电动汽车销售,并获取投资收益。2019.5.16- 2040.12.31
3中发联投资有限公司1,050.005.19%该公司是由国内多家汽车企业跨地区联合投资,主要从事投资车用关键零部件和相关产品的生产和经营。20年
4中发联(北京)技术投资有限公司525.005.05%该公司是为收购国际七大发动机开发公司之一的META公司而成立,先后由国内多家汽车、发动机公司合资加入,目的是提高我国燃油机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股东发动机研发水平,培养发动机研发人才。20年
5安徽安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5.00%该公司是由省国资委牵头,鼓励省属企业参股投资保险代理业务,原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因被江淮汽车吸收合并而注销)响应号召,投资15万元持股5%。30年
6南京白露高速客运股份有限公司952.534.46%由于南京白鹭为安凯客车的客户,双方合作关系较好,安凯客车收购江淮客车持有南京白鹭的股权,有利于维护与客户的关系,进而有利于公司产品的销售。30年
7合肥万力轮胎有限公司6,679.4910.00%该公司是为配合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承接广州万力全钢子午线轮胎项目落户而设立的合资企业,投资该公司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实现轮胎本地化采购,可以有效规避生产旺季轮胎供应紧张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价格波动风险。20年
合计-18,164.95---

1-54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为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等,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7)其他投资

为顺应业务发展需要,公司2006年7月设立全资子公司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担保”)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属于类金融业务。

(8)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比例

单位:万元

综上,公司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11.08%,未超过30%。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类金融业务相关公司设立的批复文件、验资报告、财务报告、业务合法合规证明等资料;查阅瑞福德的相关文件;

2、查阅关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及问答;

3、查阅发行人公告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对公司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进行核查;

4、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获取相关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其他非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科目明细表、部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5、获取公司对外购买结构性存款明细表及协议,核查其产品类型;

6、查阅公司投资的相关参股公司、产业基金等合伙协议、内部决策文件、

科目财务性投资内容期末余额财务性投资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长期股权投资瑞福德145,911.3611.02%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37.930.06%
安徽安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合计146,749.2911.08%
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1,324,121.94-

1-55

出资单据等资料;

7、访谈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了解公司相关投资背景及原因。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内容主要为融资担保和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符合行业惯例,经营规模占发行人对应指标比重较小,发行人的类金融业务建立了相应的合规风控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具备一定的债务偿付能力,类金融业务经营合法、合规。

发行人律师认为:瑞福德不属于类金融机构,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江汽担保、参股子公司中安租赁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经营合法、合规。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最近一期末未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问题7:报告期内申请人存货周转率持续下降,截至2020年末存货账面余额

26.36亿元,跌价准备0.56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最近一年一期存货结构及库龄情况,库存商品对应订单情况,在主要产品毛利率低且下滑的情形下相关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与同行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说明与分析】

(一)最近一年一期存货结构及库龄情况,库存商品对应订单情况

1、最近一年一期存货结构及库龄情况

2020年末、2021年3月末,公司存货的库龄分布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存货类别账龄2021年3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占比账面余额占比
原材料6个月以内81,731.1184.24%69,102.4781.76%
6个月-1年3,711.463.83%3,952.674.68%
1-2年4,557.924.70%4,346.175.14%
2-3年1,928.531.99%3,120.063.69%

1-56

存货类别账龄2021年3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占比账面余额占比
3年以上5,086.995.24%3,999.484.73%
小计97,016.01100.00%84,520.85100.00%
库存商品6个月以内129,047.9290.65%78,248.5082.59%
6个月-1年5,633.883.96%7,024.317.41%
1-2年5,800.214.07%7,722.238.15%
2-3年889.620.63%1,181.241.25%
3年以上983.720.69%568.760.60%
小计142,355.35100.00%94,745.04100.00%
在产品6个月以内19,850.2082.01%13,984.0682.74%
6个月-1年4,149.1417.14%1,669.579.88%
1-2年81.110.34%1,074.196.36%
2-3年98.850.41%138.890.82%
3年以上25.370.10%34.600.20%
小计24,204.67100.00%16,901.31100.00%
总计6个月以内230,629.2387.50%161,335.0382.24%
6个月-1年13,494.485.12%12,646.556.45%
1-2年10,439.233.96%13,142.596.70%
2-3年2,917.001.11%4,440.192.26%
3年以上6,096.082.31%4,602.842.35%
合计263,576.02100.00%196,167.20100.00%
类别2021年3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1-57

有订单对应的库存商品93,970.4266.01%60,054.0463.38%
无订单对应的库存商品48,384.9333.99%34,691.0036.62%
其中:整车部分25,666.0318.03%20,289.5021.41%
零配件部分22,718.9015.96%14,401.5015.20%
库存商品合计142,355.35100.00%94,745.04100.00%

1-58

(3)在产品: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因此,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存货减值计提政策,确保存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2、销售毛利率与同行业对比情况

近两年一期内,从整体毛利率来看,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销售毛利率如下:

证券简称2021年1-3月份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销售毛利率扣除销售税费后毛利率销售毛利率扣除销售税费后毛利率销售毛利率扣除销售税费后毛利率销售毛利率扣除销售税费后毛利率
上汽集团11.09%5.62%10.76%4.83%12.15%4.54%13.25%5.38%
比亚迪12.60%8.47%19.38%14.77%16.29%11.67%16.40%11.11%
一汽解放7.69%5.93%9.20%6.26%18.69%8.04%20.95%5.11%
长城汽车15.13%8.68%17.21%10.15%16.22%8.84%16.69%8.33%
长安汽车14.11%7.40%14.30%6.44%14.68%4.66%14.65%3.20%
广汽集团5.55%-2.06%6.47%-1.47%6.90%-3.02%18.56%8.32%
东风汽车11.87%6.66%14.15%8.40%11.99%6.26%11.45%7.39%
福田汽车10.82%6.56%11.95%6.79%14.02%5.85%13.35%2.64%
江铃汽车15.96%8.16%16.85%9.65%15.91%8.13%13.59%5.57%
行业中位数11.87%6.66%14.15%6.79%14.68%6.26%14.65%5.57%
行业平均11.65%6.16%13.36%7.31%14.09%6.11%15.43%6.34%
江淮汽车9.64%5.62%9.30%4.55%10.56%5.05%8.65%2.88%

1-59

3、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对比情况

证券简称2021年度1-3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
周转次数周转天数周转次数周转天数周转次数周转天数周转次数周转天数
上汽集团10.5234.7010.4235.0312.8128.4914.1325.83
比亚迪4.2885.284.4382.394.1288.594.7177.49
一汽解放10.0836.218.6742.107.4648.939.1639.85
长城汽车13.0827.9112.4529.3214.9224.4616.2622.45
长安汽车21.7616.7715.5123.5314.5325.1211.8130.91
广汽集团8.7641.678.6642.158.0845.1711.5631.57
东风汽车5.0472.424.8774.955.7463.597.3549.66
福田汽车9.4038.8310.1735.898.6542.207.7746.98
江铃汽车11.4032.0213.6526.7410.9833.2410.0436.35
行业中位数10.0836.2110.1735.898.6542.2010.0436.35
行业平均10.4834.839.8736.989.7037.6310.3135.40
江淮汽车18.8419.3716.6621.9117.3721.0124.7614.74
公司名称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上汽集团4.30%4.87%3.88%
比亚迪2.29%1.73%1.96%
一汽解放1.93%7.16%8.71%
长城汽车2.68%3.56%1.68%
长安汽车9.83%12.06%5.64%
广汽集团2.46%2.15%3.49%

1-60

东风汽车6.86%3.81%3.25%
福田汽车2.64%7.65%6.13%
江铃汽车6.37%4.10%2.96%
可比行业中位数2.68%4.10%3.49%
行业平均4.37%5.23%4.19%
江淮汽车2.97%4.62%7.68%

1-61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存货结构及账龄分布合理,发行人期末库存商品除部分备货外均有订单支持,在毛利率有所下降的情况下相关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存货周转率与存货跌价计提比例与同行业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

问题8: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在大额新能源补贴款,2020年根据新收入准则将合同对价中预计未来收取的新能源补贴款重分类至合同资产,期未余额36.31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其他应收款下新能源补贴款与合同资产下补贴款的区别,报告期内账龄分布及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存在补贴政策发生变化或已账面确认的补助无法兑付的情形(若有,请说明上述变化对公司的具体影响),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说明与分析】

(一)其他应收款下新能源补贴款与合同资产下补贴款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都是企业拥有的有权收取对价的合同权利。两者的区别在于,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因此,与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相关的风险是不同的,应收款项仅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

结合合同资产的定义,公司将已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的新能源补贴款列示于

1-62

其他应收款,将尚未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的新能源补贴款列示于合同资产,其中:

1、其他应收款下新能源补贴款

公司内部设置专门部门负责新能源补贴申报,于申报材料齐备并内部审核通过后提交政府部门进行申报,只需等待政府部门必要的流程及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计划等分批进行拨付兑现,即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属于无条件收款权,故公司将此部分新能源补贴款列示于其他应收款。

2、合同资产下新能源补贴款

按照不同的新能源补贴申报主体,尚未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的新能源补贴款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 由公司负责补贴申报的应收新能源补贴款

公司需收集购买者证明材料、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等证明材料并进行内部审核后判断是否符合申领要求,该部分新能源补贴款的未来结算取决于公司对申领要求的履行情况,不属于无条件收款权,故公司将此部分新能源补贴款列示于合同资产。

② 由客户负责补贴申报的应收客户地方新能源补贴款

公司部分新能源地补由客户负责补贴申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需由客户在车辆国补下拨后再申报对应车辆的地方补贴,客户实际收到地方补贴后再支付剩余车款并冲销应收款项,该部分新能源补贴款的未来结算取决于客户对申领要求的履行情况,不属于无条件收款权,故公司将此部分新能源补贴款列示于合同资产。

(二)报告期内账龄分布及期后回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新能源补贴款账龄分布及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应收新能源补贴款余额
2021.3.31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1年以内81,756.4479,076.82130,304.29333,637.48
1-2年118,541.31122,891.21183,871.16153,551.67
2-3年131,819.79170,834.5961,293.73128,527.33

1-63

3-4年13,583.7143,156.2012,694.84808.04
4-5年41,115.7541,385.49--
5年以上3,128.293,128.29--
合计389,945.30460,472.60388,164.02616,524.52
截止到问询函回复日的期后回款1,051.0074,331.2981,026.16427,927.97
期后回款比例0.27%16.14%20.87%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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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新能源补贴有所退坡,受此影响,公司新能源产品销售单价及毛利率均略有下降,具体影响详见本问询函第4题(1)之回复。

新能源补贴政策变化影响公司未来可确认的新能源补贴,不影响公司已确认的新能源补贴兑现,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已账面确认的补贴无法兑付的情形。

(四)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公司新能源补贴坏账计提政策

(1)应收政府部门的新能源补贴款

根据《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中相关规定:新能源汽车补贴的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政府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根据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规定,新能源汽车补贴款的资金拨付者为政府财政部门,除在拨付时间上会因审批安排、资金预算等原因发生延迟外,基本无信用风险,故公司对于应收政府部门的新能源补贴款,除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本公司将无法按应收款项的原有条款收回款项外,不计提坏账准备。

(2)应收客户地方新能源补贴款

尚未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的新能源补贴款中,对于由客户负责补贴申报的新能源补贴款,需由客户收到地方补助后再支付给公司而非直接从地方政府直接收款,此过程存在一定的客户信用风险,因此,公司将该类应收客户地方新能源补贴款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2、公司新能源补贴坏账计提与同行业对比情况

选取国内市场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2020年末相关坏账计提政策如下:

单位:万元

证券简称列示科目应收新能源补贴款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坏账计提政策
上汽集团其他应收款611,041.01————其他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合并披露,未显示计提金额及计提比例
比亚迪应收账款2,445,935.0051,755.302.12%按应收账款组合计提坏账,根据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1年以内计提比例1.15%,1-2年计提比例1.90%,2-3年计提比例2.87%,3-4年计提比例8.12%,4-5年计提比例30.21%,5年以上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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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合同资产563,521.7028,911.205.13%根据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综合计提比例5.13%
一汽解放其他应收款4,943.104,897.2499.07%根据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计提比例99.07%
长城汽车合同资产49,529.86-0.00%国补应收款,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本期计提比例为0
长安汽车其他应收款51,722.42-0.00%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本期计提比例为0
广汽集团应收账款317,933.61595.210.19%应收政府及应收关联方组合,按预计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综合计提比例0.19%
东风汽车应收账款282,883.666,488.272.29%国补,单项计提坏账,计提比例2.29%
52,552.442,627.625.00%地补,单项计提坏账,计提比例5%
福田汽车应收账款130,580.403,323.142.54%按照新能源补贴款组合计提坏账,计提比例为2.54%;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合同资产75,348.077,309.869.70%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为9.70%
江铃汽车应收账款10,318.0410,318.04100.00%单项计提坏账,计提比例100%
北汽蓝谷应收账款1,511,133.7030.610.002%按照新能源补贴款组合计提坏账,对于划分为组合的款项,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坏账
金龙汽车应收账款162,430.97-0.00%按应收新能源国家补贴组合计提,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国补计提比例为0
合同资产124,089.01-0.00%国补计提比例为0
13,696.761,215.358.87%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地补计提比例8.87%
中通客车应收账款150,393.39-0.00%按照待申报与待收取国补组合计提坏账,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款项,公司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坏账准备,公司按待申报与待收取新能源国补车辆运行情况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国补计提比例为0
合同资产197,370.6319,245.519.75%待申报国补组合,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计提坏账,计提比例为9.75%
行业平均——6,755,423.77136,717.3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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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汽车其他应收款97,376.84-0.00%应收政府部门的新能源补贴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合同资产363,095.7732,661.159.00%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客户地方新能源补贴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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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法更改为净额法,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进行更正。根据申请材料,蔚来汽车为申请人前五大客户。请申请人结合与蔚来汽车的合作模式详细说明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依据,是否存在其他应以净额法计量的合作收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答复:

一、【说明与分析】

(一)结合与蔚来汽车的合作模式详细说明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依据

1、与蔚来汽车的合作模式

为了有效整合资源,促进能力互补、优势互补,共同推进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发行人与蔚来汽车共同推进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合作,首款电动汽车ES8于2017年底顺利上市,并建立了合作车型ES8、ES6与EC6的长期合作关系。发行人与蔚来汽车业务合作涉及协议包括《制造合作协议》、《生产运营协议》等,对生产制造、运营、产品销售等进行了约定,主要约定内容包括:

(1)物料采购及交接。蔚来汽车负责采购合作车型生产所需的主要零部件、铝板及特有生产性辅助材料等物料,发行人负责蔚来汽车采购物料之外的辅助材料。蔚来汽车依据发行人的生产排序顺序组织供应商按照JIT思路进行准时化供货。

(2)整车生产及结算。发行人作为生产制造厂商具备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资质,负责申报合作车型的整车产品公告目录,出具整车生产合格证书,以整车出售的方式转移至蔚来汽车。

(3)售后服务。蔚来汽车作为合作车型的独家售后服务提供方,负责建立售后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纳入合作车型的整体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负责合作车型在合同区域内的所有的售后服务,包括整车产品召回、整车和零部件回收等。

(4)质量条款。除由于整车生产瑕疵引起的质量问题由发行人负责,其他问题由蔚来汽车赔偿或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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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差错更正的依据

发行人对与蔚来汽车合作产生的收入由总额法更改为净额法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文件内容规定。

(1)新收入准则规定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发行人于2020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判断为主要责任人的,应按照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按照净额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及应用指南规定: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①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该主要责任包括就特定商品的可接受性承担责任等。企业在评估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时,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评估,即客户认为哪一方承担了主要责任。②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当企业在与客户订立合同之前已经购买或者承诺将自行购买特定商品时,这可能表明企业在将该特定商品转上给客户之前,承担了该特定商品的存货风险,企业有能力主导特定商品的使用并从中取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③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企业有权决定与客户交易的特定商品的价格,可能表明企业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规定

2020年11月13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文件,要求各类市场主体有效执行。

指引文件第1-15章节明确了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的判断原则:“根据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将特定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即企业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为主要责任人,否则为代理人。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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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主要责任人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是否对客户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拥有定价权以及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企业应当按照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金额确定交易价格,并计量收入。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即净额)确认收入。”

(3)发行人情况判断

1)旧收入准则下全额法核算的原因2019年度及以前,发行人对蔚来汽车整车销售收入采用全额法核算,主要考虑因素如下:

①发行人负责合作车型的整车产品公告目录申报,负责对合作车型出具整车生产合格证书,为相关汽车产品合格证的法定核发方。

②发行人具备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资质,负责合作车型的整车生产相关环节,对蔚来汽车提供的物料按照复杂的生产工序制造为整车,以整车出售的方式转移至蔚来汽车。

综上所述,发行人向蔚来汽车销售整车业务环节,相关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于整车产品交付时转移给蔚来汽车。根据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旧收入准则”)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商品销售价格已经确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金额”。因此,旧收入准则下发行人对蔚来汽车的整车销售收入按总额法确认符合企业准则的规定。

2)新收入准则下净额法核算及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合理性

2020年1月1日,发行人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和会计类第1号指引文件规定,结合发行人与蔚来汽车合作模式,2020年开始,发行人对蔚来汽车整车销售收入采用净额法核算,主要考虑因素如下:

①发行人与蔚来汽车合作模式中,蔚来汽车负责产品设计、产品定价、主要物料采购、售后服务等,由蔚来汽车承担向终端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蔚来汽车承担了合作车型的存货风险,其有权决定合作车型销售价格,蔚来汽车有能力主导合作车型的销售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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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蔚来汽车为主要责任人。

②蔚来汽车负责采购合作车型生产所需的主要零部件、铝板及特有生产性辅助材料等物料用于合作车型的生产,发行人根据蔚来汽车的订单及生产指令,仅保留生产所用的合理库存,不能主导物料的使用,也不承担除因其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原材料风险。蔚来汽车承担包括价格变动、积压等主要原材料风险。因此,合作车型加工所需物料的控制权未从蔚来汽车实质转移至发行人。

综上分析,在与蔚来汽车合作模式中,蔚来汽车属于主要责任人,发行人属于代理人,故在执行新收入准则下,发行人2020年度采用净额法核算更符合准则规定,且发行人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表中采用总额法的蔚来汽车合作业务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二)是否存在其他应以净额法计量的合作收入

经核查,报告期期内,除2020年度、2021年1-3月与蔚来汽车应以净额法计量的合作收入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以净额法计量的合作收入。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

1、获取发行人与蔚来汽车合作签订的相关合同,查阅、分析具体条款,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获取发行人差错更正明细表,复核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准确性;

3、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与蔚来汽车合作的具体内容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与蔚来汽车合作产生的收入由总额法更改为净额法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依据充分,符合会计准则规定;除与蔚来汽车合作收入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以净额法计量的合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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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之盖章页)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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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徐祖飞 孔晶晶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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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俞仕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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