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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珠: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2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许德来采取出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德来:

2020年6月11日,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收到有关中珠集团、许德来与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信托)合同纠纷的《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杭仲裁字第2338号),裁定万向信托有权对中珠集团提供质押的104,118,991股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股份,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及后续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送股、转增股份和现金红利享有优先受偿。2020年12月11日,中珠集团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纠纷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粤04执765号之一),裁定拍卖、变卖中珠集团持有的104,118,991股中珠医疗股份,占中珠医疗总股本的5.225%。中珠集团于12月17日才函告中珠医疗,中珠医疗于12月18日披露上述裁定,造成信息披露不及时。

中珠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和第二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造成信息披露不及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珠集团及其董事长许德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中珠集团应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将积极督促中珠集团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性,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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