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远丰森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能源”)90.29%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以下简称“128号文”)第五条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应对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洪通燃气,股票代码:605169.SH)自2021年6月7日开市起停牌。公司董事会就停牌之前股票交易是否达到128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事宜特作以下说明:
上市公司股票自2020年6月7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前20个交易日期间的股票价格、上证综指指数(代码:000001.SH)以及WIND公用事业指数(882010.WI)的累计涨跌幅情况如下:
股价指数 | 停牌前第21个交易日(2021年5月7日收盘价-前复权) | 停牌前最后1个交易日(2021年6月4日收盘价) | 波动幅度 |
公司股价(元/股) | 14.32 | 15.12 | 5.59% |
上证综合指数 | 2957.82 | 3081.14 | 4.17% |
WIND公用事业指数 | 3343.12 | 3419.73 | 2.23% |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涨跌幅 | 1.42% | ||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涨跌幅 | 3.36% |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信息公布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之盖章页)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