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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化学: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2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接受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化学”、“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化工”)暨关联交易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万华化学本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质押股数(万股)质押登记日质押到期日期质权人本次质押占其持股比例用途
合成国际有限公司1,008.572021-6-18-民银资本财务有限公司3.00%贷款担保
合成国际有限公司1,000.002021-6-18-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8%贷款担保

本次交易涉及采用基于未来收益法评估的业绩承诺资产包括BC公司100%股权、BC辰丰100%股权、万华宁波25.5%股权和万华氯碱热电8%股权。本次业绩承诺中上述四部分业绩承诺资产合计计算净利润数(包括实际净利润和承诺净利润)。

2、业绩补偿期间

本次吸收合并业绩承诺方对万华化学的业绩补偿期间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3、承诺净利润

业绩承诺方承诺业绩承诺资产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实现的净利润(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34,291.87万元人民币(以7.8553汇率折算)、250,704.20万元人民币(以

7.8553汇率折算)、246,691.86万元人民币(以7.8553汇率折算)、248,836.52万元人民币(以7.8553汇率折算)。其中,BC公司和BC辰丰业绩补偿期间每个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的以欧元为记账本位币的净利润数指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经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盈利差异的补偿

在业绩补偿期间,根据上述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若业绩承诺资产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承诺方须按照出资比例就不足部分向万华化学进行补偿。补偿义务主体应当以其通过本次合并获得的万华化学新增股份进行股份补偿。

5、减值测试补偿

补偿期限届满后,万华化学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补偿测算期间最后一年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减值测试审核报告》。经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总数,则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股份。

6、质押限制承诺

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万华化学股份(以下简称“锁定股份”)尚处于锁定期内的,业绩承诺方不得通过转让、赠予或其他变相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业绩承诺方持有万华化学的锁定股份可以部分设置质押,但质押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承诺方各自持有锁定股份的50%。

(二)根据合成国际与民银资本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银资本”)签订的《股票质押协议》的约定,合成国际以其持有的公司1,008.57万股股票向民银资本进行了质押担保。上述股份已于2021年6月18日办理完成质押登记。

根据合成国际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的约定,合成国际以其持有的公司1,000万股股票向烟台银行进行了质押担保。上述股份已于2021年6月18日办理完成质押登记。

(三)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合成国际与民银资本签订的《股票质押协议》包含了如下内容:

1、合成国际已向民银资本提供万华化学于2018年9月13日公告的《万华化学吸收合并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民银资本对质押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了解限于上述公告。尽合成国际所知,上述公告已经披露有关合成国际所持有的万华化学股票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情况,该等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2、如合成国际在业绩承诺补充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触发,合成国际应当首先以其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质押手续的万华化学股票(以下简称“非质押股份股票”)向万华化学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若非质押股份股票的数量不足以满足业绩承诺补充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要求,且合成国际拟以质押股份中相应数量的股票(以下简称“部分解质押股票”)补偿给万华化学,则合成国际应提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民银资本提供相关信息,经民银资本书面同意并在采取经民银资本认可的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偿还相应比例的被担保债务和/或提供令质权人满意的其他担保等)后,民银资本可在合理可行的期间内解除部

分解质押股票的质押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前提是该等与部分解质押股票相关的安排不应影响民银资本在适用法律法规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条款和条件。合成国际与烟台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中包含了如下内容:

1、合成国际已向烟台银行提供万华化学于2018年9月13日公告的《万华化学吸收合并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烟台银行对质押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了解限于上述公告。尽合成国际所知,上述公告已经披露合成国际所持有的万华化学股票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情况,该等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2、如合成国际在业绩承诺补充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触发,合成国际应当首先以其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质押手续的万华化学股票(以下简称“非质押股份股票”)向万华化学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若非质押股份股票的数量不足以满足业绩承诺补充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要求,且合成国际拟以质押股份中相应数量的股票(以下简称“部分解质押股票”)补偿给万华化学,则合成国际应提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烟台银行提供相关信息,经烟台银行书面同意并在采取经烟台银行认可的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偿还相应比例的被担保债务和/或提供令烟台银行满意的其他担保等)后,烟台银行可在合理可行的期间内解除部分解质押股票的质押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前提是该等与部分解质押股票相关的安排不应影响烟台银行在适用法律法规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条款和条件。

四、其他情况说明

若上述业绩承诺人触发股份补偿义务,其将按照业绩承诺相关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上述《股票质押协议》、《质押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补偿,公司将督促上述业绩承诺人履行相关义务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2019年公司吸收合并万华化工,合成国际作为业绩承诺方之一,已与公

司签订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其因本次吸收合并交易取得的公司股票的股份锁定安排以及盈利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合成国际累计质押股份数量未超过其因吸收合并交易获取股份总数的50%。

2、合成国际已与民银资本签订了《股票质押协议》,民银资本已知悉并认可合成国际用于质押的股票对万华化学存在的潜在业绩补偿义务;双方一致同意在业绩补偿义务触发时,合成国际首先以其未办理质押手续的公司股票向万华化学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在合成国际全部未质押股份股票数量不足以满足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合成国际拟质押股份中相应数量的股票补偿给公司的情况下,合成国际应提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民银资本提供相关信息,经民银资本书面同意并在采取经民银资本认可的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偿还相应比例的被担保债务和/或提供令质权人满意的其他担保等)后,民银资本在合理可行的期间内解除部分解质押股票的质押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合成国际已与烟台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烟台银行已知悉并认可合成国际用于质押的股票对万华化学存在的潜在业绩补偿义务;双方一致同意在业绩补偿义务触发时,合成国际首先以其未办理质押手续的公司股票向万华化学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在合成国际全部未质押股份股票数量不足以满足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合成国际拟质押股份中相应数量的股票补偿给公司的情况下,合成国际应提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烟台银行提供相关信息,经烟台银行书面同意并在采取经烟台银行认可的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偿还相应比例的被担保债务和/或提供令质权人满意的其他担保等)后,烟台银行在合理可行的期间内解除部分解质押股票的质押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合成国际部分股份质押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3、本次合成国际部分股份质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万华化学股东部分股份质押无异议。

2021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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